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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普遍不認為兩岸有開戰本錢與實力 所以內政部預告修法閃兵將重罰 最少關一年 沒有任何恫嚇效果
    2026/06/14 09: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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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閃兵將重罰 最少關一年?

    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罰  或許對當紅的藝人有所恫嚇的效果

    但台灣的粉絲應該還不至於對涉案的年輕藝人排斥

    尤其台灣媒體影劇記者也不敢對涉案藝人撻伐

    自然不會讓藝人知道警惕

    對比南韓只要涉及閃兵就要付出代價

    台灣藝人與其經紀人自然有恃無恐

    何況台灣年輕世代

    大多只愛跟這個高喊抗中保台

    這些渣青鳥 渣黑熊  渣屁孩  加入志願役

    門都沒有

    所以台灣綠媒 垃圾名嘴  挺綠學者  斗膽對閃兵藝人攻訐 批判?

    這就是現實

    台灣人普遍不認為兩岸有開戰本錢與實力

    偏偏賴痞所領導的小董口中的垃圾畜生執政黨就是希望打嘴砲反中抗中

    所以內政部預告修法閃兵將重罰 最少關一年 沒有任何恫嚇效果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614000336-260120?chdtv

    閃兵將重罰 最少關一年

    內政部預告修法 拖過36歲除役年齡者 加重其刑三分之二

    04:102026/06/14 

    中國時報

     

    陳薏云  劉宇捷  柯毓庭

    演藝圈日前發生多起閃兵案,國防部長顧立雄說要與內政部討論的修法終於端出!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將閃兵罰則由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最低度刑1年以上;另外,也增訂「已除役而未服役且犯妨害替代役徵集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以防止透過各類方法逃避兵役的行為。

    出國也躲不掉 9行為將嚴懲

    目前閃兵刑責涉及兩部法律,一為國防部主管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另一則是內政部主管的《替代役實施條例》,去年底內政部曾透露,將和國防部討論修法加重閃兵刑責,但兩部法必須要有一致性,經過半年研商,內政部11日公布草案預告。

    內政部表示,近期屢有役男藉出國滯留、故意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以避免徵兵處理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且現有罰則難收嚇阻效果,易使應受兵役或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競相效尤,影響兵役制度的公平性。

    為強化遏阻效果,草案修正後,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30藝人涉案 王大陸已退伍

    此外,現行規定,已逾除役年齡36歲之男子,無論其是否曾服役,依法都已無兵役義務,導致役男容易藉故蓄意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損及兵役公平,為有效防杜此行為,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也增訂「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於役齡期間違犯替代役徵集之罪,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去年2月檢警查獲「閃兵代辦集團」,牽扯出大批知名藝人王大陸、陳零九、修杰楷、陳柏霖、阿達(昌璟翔)、薛仕凌等人,因花錢請託逃兵役,被新北地檢署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總計已有30餘名藝人涉案,其中王大陸、陳零九等第1波起訴閃兵藝人,因坦承犯罪,檢方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王大陸也已在今年3月退伍。

    2波被起訴閃兵藝人為修杰楷、陳柏霖、張書偉、謝坤達、廖允傑等人,檢方認為5人嚴重背離社會對公眾人物之期待與公民應盡責任,另考量法定役期均為110月,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28月。阿達(昌璟翔)等人則到警察局自首,檢方審酌阿達自首後詳實供述犯行且積極配合調查,起訴後建請法院給予緩刑宣告。據了解,雖然依照現行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歷年判決,司法機關多處以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教召改14天算1 維持4次上限

    除了閃兵外,退伍教召議題也引發熱議。近日一名網友在社群媒體抱怨,自己退伍後12年內已經被教召4次,沒想到今年又再次收到教召令,以舊制算一算可達6次,質疑軍方是不是取消了教召4次的上限?

    據向軍方人士了解,目前制度教召次數仍為4次上限未改變,不過多少天數算1次已有所調整。在7天舊制尚存時,14天會被計算為2次,由於今年起已無7天教召,全動署今年將14天教召統一計算為1次,軍方人士說,該名網友可能是用舊制換算,才有超過4次的爭議。

    國防部也回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召以退伍8年內、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自民國110年起,因應軍事需要,針對教召次數未滿4次之軍官、士官,放寬至退伍12年,士兵仍維持8年,相關規定並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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