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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南事,只怕無聊人
作家:天下無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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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護車,是要錢的,別浪費﹗
    2013/09/30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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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關(),係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新北市設置救護車機關(),其救護車執行勤務費用之收取,不得超出附表規定之項目及收費標準。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前項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單位:新臺幣)

      

    收 費 標 準

       

    救護車費

    基本費

     

    七百元

    一、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費計收。

    二、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單程行駛里程超過五公里者,其收費計算方式為:基本費加[(出發地至目的地公里數減五)乘二乘二十元]

    超過五公里者(單程)

    二十元/公里

    救護人員費

    醫師費

    一千五百元/小時

    一、救護人員出勤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出勤時間起迄,係指自到達委託人指定載送地點起,至離開目的地止。

     ()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等待時間不計入出勤時數。

    二、救護車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

     

    護理人員費

    六百元/小時

    救護技術員費

    初級救護員(EMT-1)

    四百元/小時

    中級救護員(EMT-2

    五百元/小時

    高級救護員(EMT-P)

    六百元/小時

    過橋、過路費

     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醫材、藥品費

    依成本價至多加計百分之十五

    備註:

    一、本表應張貼於救護車上明顯處,並應於收取費用前向病患或家屬說明。

    二、救護車機關()執行勤務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醫材、藥品等費用細項及金額,應於收據內載明,並交病患或家屬收執。

    三、救護車設置機關()如有巧立名目或不當收費,病患或家屬得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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