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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政府應共同成立一個政府對政府的組織
2008/11/18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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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兩岸特殊管轄但為同屬地對等和平宣言】只是我個人思為,我們應共同朝正面方向思考,我認為現階段兩岸政府應共同成立一個政府對政府的組織,以後兩岸領導人互訪就可用這組織頭銜相稱,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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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2008/11/18 18:42
友好就可互利
<p align="center"><font color="#FFA500
" size="+3" face="free">
<b>可以辦些友<br>
好活動,譬<br>
如大陸的工<br>
廠讓我們的<br>
失業勞工去<br>
短期工作,<br>
提供食宿</b></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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