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的標準(七)
2018/07/2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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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威夷語翻譯
廖 柏 森
不外目的論也並不解除要對原文忠厚的標準,只反對把忠厚視為獨一的最高標準,若是一開始譯文的目標是設定為忠厚於原文,譯者固然就要遵守此標準來翻譯。Munday 認為目標論有個特點,就是「按照譯文目標和譯者所接管的委託,統一原文可能產出分歧的譯文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me text being translated in different ways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the TT and the commission which is given to the translator)。
此種概念在某種程度上就削弱了傳統對原文忠厚的翻譯標準,提拔了翻譯目的及其功能的地位。嚴復的譯文可說是談不上忠厚的標準,可是從目標論的標準來看,他的譯文已達到本來設定啟蒙民氣思想、影響社會國家的目標,也是以而名留譯史。以嚴復翻譯《天演論》等書為例,他往往對原文進行大量增刪改動,並常以案語表達本身的想法,甚至把原文的第一人稱改成第三人稱,致使作者「赫胥黎成了被論述的對象翻譯譯者站在更高的全能的立場上,介紹、批改和評述赫胥黎」(趙稀方,2012)。
是以Vermeer主張以譯作的目標來決定翻譯的方法,以到達譯文所要求的功能翻譯譯者在動筆之前就要先認識翻譯的目的為何?譯文的功能有哪些? 翻譯時才會有遵守的根據,而翻譯的標準就是看能否到達譯文所設定的功能而定。 但由於原文是基於原文的文化和讀者而寫,而譯文是要面向譯文的文化和讀者而譯,遭到兩種說話的差別和文化的制約,譯文弗成能和原文在各方面都保持一致,必然會有所更動,至於要若何變動或保留,就要視翻譯的目的是什麼而定。
為彌補Reiss過於重視原文文本類型來決議翻譯方式和標準的限制,Reiss的學生Vermeer進一步提出翻譯目的論(skopos theory , skopos源自於希臘文,意指「目的」),將核心轉向至譯文的目標上翻譯Vermeer認為翻譯是種溝通性的語言和非語言符號的轉移行為(action),而既然翻譯是種行為,就必需具有意圖(intention)和目的(purpose),並在某個文化的特定情境下(situation)進行。
來自: http://blog.udn.com/trjason/12091608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鉦昱翻譯公司02-2369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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