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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華慶安聯手推動修正彈劾制度
2006/11/2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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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華、慶安聯手推度修正彈劾制度

        因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保護,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得享有刑事豁免權。因而陳總統涉及國務機要費弊案得以暫免被起訴。他的「法律責任」暫不追究,但是他的「政治責任」應該透過罷免或彈劾制度解決。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彈劾案的提出,也必須是在正副總統犯了「內亂或外患罪」之前提下,換言之,如果總統犯了內亂外患以外的嚴重罪行,立法院仍無法提出彈劾案。以陳總統涉及貪瀆的案子而言,立法院只能罷免卻不能彈劾。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於國家元首涉及犯罪的政治責任顯然過於寬鬆。

        民主國家最早實行彈劾制度的是美國。早在開國之初,制憲先賢便認為彈劾不應只針對法律責任,而應該包括政治責任。因此,在憲法本文中並未對彈劾的條件做出任何限制,只規定彈劾案必須要由眾議院提出。前總統柯林頓曾經因為在任內的性醜聞遭到參眾兩院的彈劾,雖然彈劾的結果未能在參眾兩院過關,但過程也讓柯林頓吃足苦頭。

        我國現行彈劾制度將條件限定在內亂及外患罪,使得犯了貪瀆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總統得以逃過政治及法律責任。因此,慶安以與李慶華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彈劾制度,使彈劾不再僅限於內亂外患罪,這也是增加人民監督制裁力量。目前修正案已審查通過,等待二、三讀,即可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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