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有一部偶像劇『波麗士大人』,劇中女主角桂綸鎂在警校受訓期間遇到最大的瓶頸就是游泳。即便經常前往練習還是無法突破,為此女主角很沮喪,積壓的情緒終於在一次次失敗後爆發,女主角很生氣反問教官:『警察為什麼一定要學游泳』? 是的『警察為什麼要學游泳』?同樣的問題在警校課程配置上,亦曾引發討論。『波劇』中女主角最後因為救人,而不幸殉職溺斃。
日前(
同樣的情景,在去年2011年11月19日 中時電子報也有一則新聞,標題為【又是姜成敏!好個內褲警察 上次脫褲救溺 昨攀崖拉上輕生女】,文中的警員姜成敏去年9月28日為了救落入魚塭的祖孫,卸下裝備後僅著上衣、內褲冒險救人,從此被封為「內褲警察」。
上述2則新聞,因為警察人員的英勇表現順利救起民眾,透過媒體的報導,社會大眾也給予高度讚揚,並肯定警察是民眾生命的守護神。但同樣的情景,如果受理的警察不會游泳,會是什麼情況呢?可能的情況有4個:
1、警察人員待在岸邊等待支援,消防隊及時趕到,並把人救起。現場民眾歡呼喝采。
2、警察人員待在岸邊等待支援,消防隊來不及趕到,圍觀群眾眼睜睜看著民眾沒入水中、溺斃,淪為波臣。
3、第3種情況在現場民眾的焦慮呼喚下,不會游泳的警察英勇的下水嚐試救人,下水後發現自己能力不足,狼狽上岸,換來民眾嘆息、指責,然後回到上述2種可能。
4、最後也是最糟糕的情況是,沒受過完整訓練的警察人員,因為不會游泳且沒有救生自救常識,在圍觀群眾鼓譟下冒然下水,導致雙雙溺斃。
上述的第一種可能是最好的結局:人救起了,現場民眾喝采,並忘了警察不會游泳這件事。第四種情況則是最糟糕也是最不幸的。其餘狀況,在圍觀民眾眾目睽睽下,眼睜睜看著待援者沈入水底,警察在現場的作為就是:待在岸邊,等待支援,就像八掌溪事件的翻版。在現今幾乎人手一機,且都具備照相錄影功能情況下,即便現場沒有媒體在場,拍攝者將影片傳給媒體,透過媒體不斷報導,隨著影片中人不幸溺斃滅頂,媒體和社會大眾必然大加撻伐,批判警察人員訓練不精,並要求加強訓練。
誠然,消防單位是救災救溺的第一線單位,但看著自己的同胞在眼前沒入水中,人民的激憤,已不是警察一句「各守其份」所能解釋。何況警察四大任務中就明訂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眼前民眾遭受立即的生命危害,警察人員卻無力保護,必然激起人民感同身受的危機意識:『有一天換成我的話,也會是這樣的結局,多可怕!能不生氣嗎?!』『如果那是自己的家人,他們還會照著程序,只在現場等待嗎?』『八掌溪事件』透過媒體全程SNG 實況報導,面對輿論排山倒海而來的批評,除了造成時任行政院副院長游錫堃及消防署長、警政署長請辭下台以示負責外,其它還包括嘉義縣、國防部等數十位官員受到懲處,現場消防人員更可能涉及刑責頗重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不教而殺謂之虐,上述情況孰令致之?不待多言!
類似情況但不同的結果,在今日0206亦有一則報導:中國時報標題:『配合偵訊意外?竊嫌跳警車水塘中滅頂』;聯合報標題『竊嫌投水/為何不下水救援?警:不及反應』。內容敘述一名竊盜疑犯劉00,五日配合偵訊乘坐警車行經桃園縣新屋鄉時,突然跳車逃逸。隨車警員陳00、李00下車追人,劉竟跳入路旁水塘,游至距離岸邊十五米處滅頂。好端端一個人怎會在警方眼前溺斃?家屬質疑既然兒子主動到派出所說明,警方即有責任「保護人身安全」。並質疑員警為「破案」,把兒子押到池塘旁逼供釀成溺斃悲劇,「員警當時為何不下水撈救,有無失職,希望檢方查明」。
警察教育有別於一般大學者,其核心價值應為品德教育與體技能訓練,品德之重要固不待言,而警技能之重要,在於備而不用,一旦須派上用場,必定是緊急且事關生命課題,而不單只是權利義務之輕重。上述第一則案例中吳姓警員見情況緊急,忙脫掉外套、鞋子和身上佩帶的手槍、無線電,拿著岸邊救生圈下水游向女子,趕在女子滅頂前,將她拖往靠岸的消波塊。顯示員警除本身具游泳能力外,更具有正確的救生常識:除去妨礙游泳之衣物等,並善用器材救生(拿著岸邊救生圈)。最後一則案例中李姓員警表示:「看到劉跳入池塘,往池中方向游,我們二人全身都是警用裝備,根本來不及反應…..劉嫌約游了十五公尺,即出現載浮載沉現象。我們曾經設法找竹竿或可能的漂浮器具…….」。本案例中員警是否具游泳能力固不得而知,但員警確實具備正確的岸上器材救生常識,只可惜現場無適當器材可供救人使用,致斷送救人契機。
- 2樓. 木頭...發呆ing2012/02/08 23:35
就好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樣
工匠工作時不見得一定要擁有某件工具
但有了完備的工具或技藝
不只是工作效率 / 工作成果 或自我保護上都能夠相形提高就像您說的...警察若能學會游泳, 不見得一定用得上
但在執行工務時都更能夠救人與自救如果我的孩子是警察....我一定希望他(她)們是游泳高手
- 1樓. 正2012/02/07 11:53張教官的回應
有關這個疑問,從法律上解答,應該是這樣:
警察必須具備游泳技能,但不一定是用在救溺。
警察必須學會游泳,依法有以下幾項必要性:
一、 自救:維持治安、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協助人民急難時,遭遇意外險
境時的自救能力之必要。二、 協助救災:警察依法(警職法、災防法、警察勤務條例、各級勤務
指揮作業規範)必須「協助救災」。「救災」本身雖是消防人員的職責,但不管如 何,「協助救災」、「救災」的人,在法律上都不是普通的人,都必須具備游泳的技能(不是都必須具備救溺的技能)才能達成法律責任。結論:警察必須具備游泳技能,才能達成警察法第二條的「警察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