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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安進違約大全
2009/02/06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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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安進違約大全

本合約中雙方皆有單方終止權,由於許安進違約之舉實在太多,非常不遵守合約精神,經多次溝通無效之後,楊宗緯無奈只好在971013日,依據合約條文【第七條】(雙方單方終止權及責任分配)的【第三項】及【第九項】發出存證信函中止合約。關於合約終止的效力,完全沒有問題,連25日主持本案件開庭的審判長都說,就算雙方想要再繼續合作,不是繼續原合約就可以,而是必須另外簽訂新合約才行。綜合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演藝圈各種合約糾紛案例,許安進涵蓋了各種違約類型的大部份,《違約大王》當之無愧。許安進違反本合約之處在此逐一具體列舉如下:

1.
《許安進簽定的廠商合約履約期限超過經紀約授權範圍》:許安進不但把部份經紀權轉讓給華納唱片,而且履約期限超過原經紀約授權期間達兩年之多,因為與本條款牴觸,那些超過的部份根本就完全無效,許安進此舉不但有欺騙廠商之嫌,而且明顯藐視合約精神。
2.
《許安進沒有保障楊宗緯演藝事業的合法權益,KTV唱不到》:由於許安進個人拖欠KTV業者的兩千多萬債務,楊宗緯遭到KTV全面封殺,他的專輯歌曲在全世界的KTV都不能合法上架點唱,嚴重妨害楊宗緯的演藝事業發展及合法權益。
3.
《許安進多次惡意中傷楊宗緯》:許安進常常自己向媒體中傷楊宗緯,或者是放任工作人員向媒體詆毀楊宗緯,而且許安進從來不會替楊宗緯公開澄清不實負面新聞,在台灣演藝圈過去幾十年來,從未見過比許安進更會抹黑自己藝人形象的經紀人。
4.
《許安進拖欠楊宗緯應得酬勞數百萬元》:許安進拒絕依合約支付517小巨蛋演唱會應支付款項,而且很多筆其它酬勞也帳目不清,沒有確實給付。
5.
《許安進拒絕提供廠商合約內容給楊宗緯審閱》:許安進不但從未依合約規定事先提供楊宗緯廠商合約影本,就連在事後絕大部份合約也還是當成機密資料,拒絕提供楊宗緯參閱,造成楊宗緯無從得知自己的權利義務,也難以稽核實際應得收入。
6.
《許安進修改經紀合約內容前未經簽約見證人同意》:許安進沒有取得簽約見證人婦援會的書面同意,就擅自將部份經紀權轉讓給華納唱片,因為與本條款牴觸,此轉讓行為完全無效,許安進此舉不但有欺騙廠商之嫌,而且很不尊重合約精神。
7.
《許安進從未與楊宗緯協商通告內容》:許安進在簽定演出活動時,從未按照合約規定事先與楊宗緯協商,更未曾考慮楊宗緯本人的意願,尤其是許安進自己熱衷政治活動,就強迫楊宗緯必須唱選舉場,不但霸道,而且讓楊宗緯被貼上不必要的政治顏色標籤。
8.
《許安進強迫楊宗緯在身體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工作》:楊宗緯聲帶受傷無法唱歌,許安進不但不協助楊宗緯就醫,還試圖強迫他繼續唱歌跟錄音,顯示許安進完全向錢看,根本不關心楊宗緯的健康狀況,也不在乎楊宗緯是否會因為喪失美好歌聲而斷送歌唱事業前途。
9.
《許安進要求楊宗緯從事危及形象或名譽的行為》:許安進要求楊宗緯在喉嚨失聲的時候對嘴假唱來完成表演,楊宗緯不肯做這種有損歌手名譽的事情,許安進就捏造廠商合約有75萬元罰款的謊言來恫嚇楊宗緯,想逼他屈服。
10.
《許安進沒有支付楊宗緯演藝事業所需之食宿交通造型服裝等費用》:976月之後,許安進就開始延遲或拒絕支付楊宗緯的水電、電信、梳化、服裝等費用。
11.
《許安進沒有提供完整的所得明細報表》:517小巨蛋演唱會結束已半年多,許安進迄今仍拒絕交付演唱會的帳目明細給楊宗緯,顯然是不想讓楊宗緯獲知真實的獲利狀況之後要求依合約規定抽成。
12.
《許安進沒有盡力為楊宗緯爭取演藝機會》:許安進只簽楊宗緯一個藝人,他的經紀公司也只為楊宗緯一個人而存在,並沒有其他歌手需要許安進分神照顧,但是卻完全看不出來他有用心經營這唯一的藝人。欠錢不還害楊宗緯被KTV封殺不說,而且沒有能力爭取廣告代言,不多多宣傳真實而光彩的正面新聞,專門炒作不實而沒營養的負面新聞,不懂得如何保護楊宗緯的形象,只會拼命搞破壞,不會寫新聞稿,也不懂網路行銷,官網既簡陋又荒蕪,中了毒也懶得修,而且還發email說要冷凍楊宗緯,根本就無心要認真當經紀人。
13.
《許安進未經楊宗緯同意即擅自對外發布宣傳事宜》:很多活動楊宗緯本人都還未同意,也尚未知悉,許安進就對媒體發佈訊息,甚至還擅自替楊宗緯發表他的政治立場或宣佈楊宗緯要在某政治集會活動表演。
14.
《許安進未盡速於合理期限內事先告知楊宗緯通告內容與時間地點》:許安進通告安排程序缺乏規劃,非常混亂,常常都是急就章,臨時才告知楊宗緯通告內容與時間地點,或根本就忘了通知楊宗緯,致使楊宗緯無辜被扣上惡意放鴿子的罪名,而且也無法好好事先準備演出內容。
15.
《許安進沒有保證演藝活動的安全性》:楊宗緯從事危險的表演活動時,許安進沒有做好週全的防護措施,不重視藝人的人身安全。
16.
《許安進沒有提供充足的演藝事業相關的必要培訓課程》:許安進前後總共只提供了2個小時的唱歌課程與5小時的舞蹈課程,少得可憐,看不出許安進用心經營旗下藝人的誠意。
17.
《許安進安排的人情演出超出合約配額,而且選舉場妨害楊宗緯的形象跟名譽》:許安進安排的人情演出中包含多次選舉場,導致許多人誤解楊宗緯有鮮明的顏色標籤,影響楊宗緯的形象。況且,憲法保障人民參加政治集會與否的自由,許安進強迫楊宗緯唱選舉場,不但違約,而且違憲。

許安進手握楊宗緯演藝事業的生殺大權,坐享六成的高額佣金抽成,不但不用心經營楊宗緯的演藝事業,還任意冷凍,長期對楊宗緯進行人格謀殺,扼斷楊宗緯的演藝前途,完全不遵守合約精神。他將一個無權無勢的新人摧殘欺凌至此,對外竟還擺出受害者的姿態,哀哀訴說賺錢的是楊宗緯,被欺負的是他這位高高在上的大哥,真是荒謬至極!可笑!可歎!

楊宗緯國際後援會(www.onlyaska.com) 2009/02/05

本文僅簡單列舉許安進的違約行為,欲取得更詳細的資訊跟補充資料請上楊宗緯國際後援會網站參閱《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

[20090205楊宗緯許安進訴訟開庭整理]
今天開庭過程完全對外公開,茲整理紀錄如下:


審判長:一名(因為今天是準備庭,審判長之工作是協助兩造整理案件爭點,釐清證據提出與調查證據之討論,以確定未來訴訟進行方向,並非實際就案件內容審理,故只需要一名審判長,即大家通稱之「法官」。)

原告楊宗緯之代理人:賴律師與詹律師兩位一起出庭
被告許安進之代理人:楊律師未出席,由楊律師複委任之周律師出席

今天整個開庭的時間約是27分鐘左右。第28庭很小,旁聽席只有16個位子。許多鴿子是站在門口聽。

壹、法官認為楊宗緯可以自行接通告:
一開始是由審判長說明合約確實約定雙方得單方終止,並詢問原告律師,本案之確認利益為何?因為提起確認之訴是要有提出的利益才可以提出。審判長認為如果原告確信自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其實可以自行接通告,等被告提出違約的訴訟。
詹律師說明主要是希望及早確認合約已經終止,對於未來原告需要接洽新的工作比較不會受到接洽廠商之質疑。且被告其實已經另行提出假處分的聲請,訂於明天開庭,所以被告已經有實際動作要攔阻原告繼續演藝工作。
小結:審判長認為原告得自行接洽新的工作。

貳、法官認為本案無須調解
接下來,審判長詢問被告律師,為何於開庭前未準備答辯狀?
周律師回覆本次他接受委任的時間非常匆促,答辯狀來不及準備。我們希望調解。因為日前已接到廠商的存證信函,針對本訴訟如無法進行調解,很難對於已經簽署代言合約的廠商進行交代,故希望能進行調解。另外,針對原告起訴書中要求概括性調查被告的帳務資料,被告認為範圍太廣,牽涉個人帳目,不願接受,我們可否自行提出?

小結:審判長認為如果能夠調解早就調解了,我不會把本案改送調解,我認為被告是且戰且走。代言廠商之處理方式不在今天討論範圍。至於要求清查所有帳務資料如果認為不合理,應該要提出更明確的說明。比方說你們公司旗下的藝人總共有多少個?原告的收入大概佔多少比例?如果你們明明簽了一個金雞母,卻說他的收入只占本公司收入的十分之ㄧ,那就不是很恰當。
不過審判長也提醒原告,其實你們提出被告違約的事項非常多,如果你們希望訴訟可以趕快結束,應該要集中火力只提最容易證明的違約事項,因為通常牽涉到帳務方面的証明,在訴訟上會非常花時間。這點請考慮進去。
這裡賴律師有補充說明,因為合約中有明訂特許公司的收入的拆帳條款,所以認為釐清帳務有其必要性。

參、法官認為許安進確實違約
與兩造的律師進行以上討論之後,審判長再跟兩造律師確認一下雙方均不爭執的事實點:
1. 雙方的經紀合約是從96年11月5日生效到98年11月4日止,共兩年。原告並幾次以傳真函與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某些行為已經違反合約規定,要求被告改善。
2. 經紀合約內容如合約書所載明。(也就是說雙方均承認合約的內容與效力)
3. 被告以特許公司名義另行與華納公司簽訂合約,為期是三年,且合約條款中還有針對經紀權作部份的轉讓(台灣10%,海外15%),也就是說,華納公司可以為原告接洽台灣與海外之演出活動,並依該條款收取部份經紀事務報酬。

違約的部份:
審判長在庭上只有念出原告起訴狀中認定違約之條文號碼,詳細違約內容請大家參考「許安進違約事由說明書」。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合約第三條第一、二、四、六、二十項,第五條之第一、七、九項,第九條與第十條。故按照合約第七條與民法之規定終止合約。

肆、法官認為許安進應該放手不應冷凍
審判長在此說明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華納合約部份很明顯違約,已經超過經紀合約期限,藝人的經紀合約是「屬人」性質的合約。雙方之信賴基礎非常重要。如果信賴基礎已經失去,很難再繼續共事,為什麼不放手,還要用冷凍的方式。至於合約提到經紀公司接洽通告都要藝人先同意,或許也應該進一步考量一下,因為有些藝人很乖,可能什麼活動都接,別人不要的通告他也接,說不定還因此就紅了。

這裡賴律師有提出說明:
一、  原告跟一般藝人出道的情形不同。一般的藝人可能是經過經紀公司的訓練與栽培之下才能出道,但是原告在跟被告簽約之前就已經累積了相當的人氣,且當初簽約的特殊的時空背景,雙方爭議極大,最後是在婦援會的協助之下才簽署合約,因此合約內容才會很特別的有要求說接通告之前要得到藝人同意,並進一步要求說合約要修改或轉讓要有婦援會的書面同意。這個條款雖然特別不過當初被告也是同意的,這是很重要的信任基礎。
二、  KTV的部份,賴律師向審判長說明鴿子專輯的銷售成績與專輯歌曲受歡迎的情形與得獎資料,但卻因為被告其他債務之因素,導致該專輯的歌曲無法在KTV播放。對於歌手的行銷與歌曲的傳唱影響極大。

最後詹律師向審判長說明之前嘗試與被告之楊律師連繫之情形,被告有提出可將該經紀約轉讓給其他唱片公司,遭原告拒絕,原告希望可以終止合約,遭被告拒絕。雙方之前的認知差距太大,調解無法有任何共識。賴律師則表示,若有調解誠意,何必聲請假處分,只要被告同意終止合約,並撤回明天的假處份,則願意與被告協商和平落幕的方法。

審判長認為雙方在調解的基礎上沒有共識,因此要求被告律師在一週內要提出答辯狀,並且對於證據調查之必要性表示意見。並預計還要再開一次準備庭來討論證據的部份,舉證部份討論完畢之後才會交由另外辯論庭的審判長進行審理。

下次出庭時間:3/18日早上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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