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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的定義夠清楚嗎?
2010/12/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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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表示,「霸凌」重新定義,變為五要項;吳清基表示,「校園霸凌」的新定義為「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等五項。

針對上述教育部對霸凌定義:我想還是無法讓國中小學生去了解霸凌跟法律之間的關係,其中以造成生理或心理之傷害的定義而言,到底是否有客觀的事實認定,還是主觀感受而已。
個人建議還是應該把霸凌的相關行為法律條文做一連結,方可讓學生們更清楚霸凌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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