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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委員會是準司法機關嗎?
2007/07/17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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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委員會是準司法機關嗎?

  近日某大學驚傳所長性侵學生事件,該校在接受訪問時,表示將依法處理,並暫時停止該教授兼任所長的職務。在這裡,所謂依法處理,乃是依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辦法,由校方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再依調查結果來進行懲處。這是目前,有關大學校園內有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的法定程序,而該校已在日前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並成立調查小組。

  就此事件而言,該校在性別平等委員會將決議推派校內外調查人員,由調查人員針對相關人員進行訪談。三個月內,由調查人員提出結論報告,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是否要懲處。

  針對此一程序,看似合理、合法,但就個人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一職,常會覺到這之間似乎還有些問題所在。其中最主要的關鍵是涉及到性侵事件時,由性別平等委員會所推派的調查委員去進行準司法的調查,其法律效益為何?是令人存疑?

  通常,這些調查委員是由教育部所建立的人員庫,大部分是有法律或輔導背景為主的教授或專業人士。這些專業人士在進行調查時,大部分方式是約談相關人員來進行晤談,他們只能就晤談的內容來判斷是否有性侵之事。

  換言之,這些專業人士並非是司法人員,他們沒有辦法像法院的訴訟,可以進行任何相關法定証據採認,或有更進一步的搜証調查。若有一方不予承認自己犯法、或是一方有誇大造假時,這些調查人員只能夠依自己專業能力去判斷,何者為是?何者為非?此種調查結果,往往要看雙方的配合態度,若是有配合的意願就容易進行,反之若有人不配合,則往往會陷入調查不清的困境中。

   以此事件為例,涉案的教授頻頻喊冤,表示自己是遭陷害,自己並無性侵對方,只承認自己錯在不該單獨和女學生去卡拉OK並到賓館去,並讓此事曝光影響到學校的聲譽,所以他願意針對影響校譽一事辭職,但絕不是因性侵之事辭職。

  事實上,有關校園性侵事件的發生,其重點不應該強調企圖以調查人員介入,就可以讓原本需要司法途徑來解決的問題,在三個月內就能夠去處理。其重點不在調查事情的真假,而在於發生校園性侵事件時,以輔導諮商的方式讓兩造得以透過此方式讓未來的生活可以適應的更好。

  以此事件為例,應該要加強對學生和教師的輔導與諮商,讓他們能夠說出事情的真相,而不要用辦案的方式去逼對方把事情說出來,這往往非校園性平等會該做的事,這應該是司法單位要去執行的任務。

  由於性侵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性平等委員會所要扮演的角色不該是司法人員角色,只以幾次的約談就判斷誰是誰非;性平等委員會所要做的事,應該是輔導受害者了解到此一事件,要不要進行司法訴訟,要進行訴訟時應該要注意到那些事情,同時進一步去重建其受害的心理,尤其碰到師生性侵害事件時,如何保障學生的受教權是首要之事,但是教師權也應該要有合理的保障。

  所以,這裡有一弔詭之處,如果此一性侵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在未判審之前,性別平等委員會在三個月內已做出是否懲處的決議,而在一兩年之後,司法進行最後判決時,其審判結果剛好是和調查委員的判斷完全相反時,這對當事人是否公平呢?然而若要等到司法最終判決後再才處理,又為時已晚。此一兩難之事,乃在於性別平等委員會想要扮演司法審判角色所導致的。

  因而,性別平等委員最好還不要以準司法機關自許,想扮演司法人員的角色去對性侵事件進行審判與調查。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設立原本在於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地平等,所以它是重於預防與教育,而不在於審判與處罰。校園應該是教育輔導機構,而不是司法機關,如果,把性別平等委員視為準司法機關,要求他們去執行審判與調查的行為,這對校園性侵事件的兩造,都會是一大傷害,也無助於校園性侵事件的防治。

  老實說,目前校園內發生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時,能私了就私了,不能私了時就送交性別平等委員會去處理,但少有學校會主動將此事件送交給司法關,而想以性別平等委員會直接了結。但個人覺得司法歸司法、教育歸教育,不要相互混淆,當性侵與性騷擾已有法律來規範時,校園性別平等委員會實不必要再去執行非本身可勝任的司法職務,這只會造成不必要的公平假象而已,對渉及性侵與性騷擾的兩造,是只有傷害而沒有實質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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