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期護訊 通訊課程考題
2012/03/0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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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績需達100分(不限考試次數)2.查詢是否及格:全聯護訊→考試結果查詢,請於101年5月1日後再上衛生署積分系統查詢積分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僅限於癌症末期病患。 |
2. 我是本院護理人員,可以擔任病患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見證人。 |
3.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
4.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
5. 健保IC卡註記「選擇安寧緩和意願書」主要是賦予健保卡註記與意願書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6. 只要滿20歲就可以預立意願書。 |
7. 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8. 若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但家屬不願讓其知道病情,醫師須遵照家屬意願不告知病情。 |
9.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條款內容,當病人已簽署意願書的情況下,家屬的同意書不能推翻病人的決定。 |
10.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以及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11. 40歲癌末病人,於意識清醒時已簽立意願書,但因呼吸困難送致醫院急診被施予急救及插上氣管內管,礙於保護醫師,故無法予以依照病人之意願撤維生系統。 |
12. 病患一旦簽立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因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若後悔也不可以撤掉。 |
13. 無親屬之老榮民,若其欲事先做好生涯規劃,先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意願書」,我們應該勸他說不用緊張,等到事情發生再決定即可。 |
14.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要成年子女任一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
15.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通過,是為尊重生命末期病人的其自主權及生存權。 |
16. 安寧療護強調「四全照顧」,家屬彼此間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條文有不同意見時,可召開家庭會議,溝通整合家屬彼此的意見與需要,以提供全家照顧。 |
17. 小丸子雖是末期病人之孫女,但同時是安寧病房之護理師,故其不能做為意願書之在場見證人。 |
18. 若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同居人出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19. 已經插管的末期病人,雖然昏迷前來不及簽署意願書只要由其前三順位之能在世且有行為能力可以簽署之親屬,共同簽署(全數同意),再經由醫院倫理委員會進行審查,通過才可拔管。 |
20. 安寧緩和醫療的定義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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