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保證金」改革連署書
----衝破850萬年輕人及小黨參政高牆(2016.03.20)
言論自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有鑑於台灣各項公職選舉徵收的保證金太高,已為月薪4萬元以下、850萬年輕人以及眾多小黨建築參政高牆,嚴重違反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務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內政部雖聽見民瘼,卻堅持不肯降低選舉保證金,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擔心公民參選爆炸,倘單一選舉區有萬人參選,投、開票作業程序,將造成極度嚴重困擾。
外界雖建議以電腦投票來改善投、開票效率,但如何確保投票的秘密性與開票的公正性,是當今科技尚無能克服之難題。尤其國內外駭客滿天飛,侵入投開票系統,竄改相關結果,絕非不可能的任務。
為符合台灣時下鼓勵年輕人關心與參與政治的狂潮,本聯盟已舉辦「小黨及素人參政贏的策略研討會」,特就古委員文發會中提出的「選舉過後,無條件全額退還保證金」之主張,深耕及精緻化,擬妥(a)(b)兩策如下:
本聯盟將於連署啟動兩個月內,陳情立法委員等,祈求召開公聽會,就兩策及其他人士之提案,研商共識,以茲未來改革選舉保證金,擴大年輕人參政權之方向。
(直轄市長保證金200萬部分如何改革,將另行公告)
連署單位或人士:
台灣新住民福利黨歐陽主席台
幸福勞工黨趙主席清枝
大愛憲法聯盟孫主席約翰
新客家黨古主席文發(2016立委參選人)
大愛憲法聯盟洪執行長顯政(2016立委參選人)
白黨黏主席丁山
台灣志工黨陳主席柏光
幸福大聯盟吳總評議長開疆
政治議題聯盟周主席宗棠
中國天同黨邵主席伯祥
中華電信工會曾理事敬宗
2018新北市議員參選人曾委員文聖
「台灣藍沙慘案誌」作者:張主席擎
台中市退伍軍人協會高常務理事燕宇
台中市中高齡就業促進協會朱理事廷章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作者:黃才昱老師
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謝教授創智
彰化縣興北里劉里長忠仁
台中市中高齡就業促進協會劉總幹事金邦
台中教育大學蘇伊文教授
言論自由聯盟蕭主席忠漢
2018北市議員參選人蘇諍秘書長
(a)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改為按照候選人實際支出,退還保證金制,但上限不超過候選人所繳交之保證金。(第一個表格)
(b)大幅提高保證金,如直轄市議員從20萬元調高至50萬元,但選後無條件全額退還。(第二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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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
建 議 修 改 條 文 |
修 法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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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 |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按照候選人實際選舉花費發還: |
(ㄅ)實支實退制,能防制某些志在參選,不在競選或當選的候選人,從投入選戰第一天起,至最後一天止,毫無任何推銷自己競選活動,而單純依賴選舉公報及電視政見贏取選票。 (ㄆ) 實支實退制,在某種意義上,象徵國家贊助部分經費,協助公民挺身為人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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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
建 議 修 改 條 文 |
修 法 理 由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 |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 |
降低民眾參選爆炸的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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