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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六字,「法網」可是包山與包海喔
2008/05/11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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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述「歡樂新聞網」

 

(共有四百則勞工法令分析,因為轉貼比較慢,歡迎亟需要了解答案的勞工

朋友,自行前往參閱,解除心中的疑惑)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mix.php

 

蘇諍顧問撰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之規定,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

發生時,雇主可以,資遣勞工。

 

由於不少老闆愛用這條文來對付弱勢勞工,因此一些有格調、

勇敢、不願裝死的台灣勞工就走上法院告老闆濫權---非法解僱。

 

沒想到最高法院對不能勝任工作,有番「精闢」的見解是: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

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

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

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此由勞動基準法之

立法本旨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

發展」觀之,為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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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2008/06/17 00:21
小老百姓的工作權永遠只是個騙你選票的口號

就算長期搞社會運動的民X黨執政後還不是也要抱著資本家的大腿??

過去待過的公司裡,老到每天打瞌睡的廢物還不是平安領到退休金??

難道打瞌睡的廢物就足以勝任他的工作??

這完全出於主觀的意識,公司想留你就留,想炒你就炒,政府是政客的舞台,政客要給資本家養,小老百姓的工作權永遠只是個騙你選票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