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公司錢,還不能開除,相信嗎?
2014/06/06 00:08
瀏覽8,888
迴響0
推薦4
引用0
偷公司錢,還不能開除,相信嗎?
黃才昱老師撰
2014.05.30 03聯合報,29歲林姓男子任宜蘭市某加油站加油員,從99年3月起,5度從辦公室偷走現金共8萬餘元,林男雖坦承犯行,並與站方和解,但僅賠付約3萬元,昨被宜蘭地院判處拘役120天,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這位勞工朋友既然被逮著偷錢,也被法院定了罪,公司就一定可以開除他?
依法,可不一定喔。
根據勞基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因為法官是諭知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不符合第三款要件 ,所以不能用12條3款開除。
但如果用第四款情節重大,是不是可以因此開除這為偷錢的員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曾定義何謂「情節重大」:九、偷竊同仁或公司財物及產品,有事實證明者。
所以,新聞中的林姓男子既然符合台北市勞工局所公佈第九款的規定,只要公司事先訂定工作規則,就可以開除這位違法的員工。倘如沒有事先告知,即便公司事後創造開除條款 ,則不可以因為這次的偷錢行為開除這位員工。
不過公司要援引勞基法第十二條開除員工時,一定要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否則解僱無效,倘若解雇是無效的,依據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