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普及基層足球運動人口,提升學童足球技術水準,培養選手樂觀進取團結合作之運動精神,堅實國民小學足球運動發展。
二、奉准文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1.11體委競字第1000001051號。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雲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宜蘭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桃園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雲林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台中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桃園縣體育會、桃園縣橋愛國小、宜蘭縣體育會、國立宜蘭高中、雲林縣體育會、雲林縣斗南田徑場、雲林縣私立大德工商、老牛足球隊、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立中正高工、高雄市立瑞祥高中、高雄市雷鳥足球協會、台中市體育會、台中市教育局、台中市警察局、台中市衛生局、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台中市朝馬足球場、市立惠文高中、台中市黎明國中暨各縣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七、比賽分組:
(一)少年組(七人制,辦理分區比賽及總決賽)
1.男生13歲組:民國
2.男生12歲組:民國
3.男生11歲組:民國
4.女生13歲組:民國
5.女生12歲組:民國
6.女生11歲組:民國
(二)幼年組(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只辦理分區比賽)
1.幼年10歲組:民國
2.幼年 9歲組:民國
八、參加資格:
(一)就讀國民小學,具有學校學籍之在籍學生皆可報名參加,每人限報一隊。
(如有球員重複報名,取消該球員之參賽資格,每一球隊在分區賽及總決賽如有下場球員不在原始報名單者,將取消該球隊之參賽資格)。
(二)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每校每組限報二隊(報名兩隊之學校統一以A、B隊做區分) 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12人。
(三)凡參加之球隊必須繳交報名表、報名費1000元(以學校為單位)及填寫球員資料表(需蓋關防)郵寄本會(三者缺一不予編排賽程)。
(四)球員轉學未滿三個月不准予參賽。
(五)自100學年度起轉學未滿6個月不准予參加協會舉辦之比賽,100年全國學童盃開始實施。
九、比賽方式:
(一)分區比賽縣市分配:
『東區』錦標賽: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北區』錦標賽:台北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連江縣。
『中區』錦標賽: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南區』錦標賽:高雄市、台南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二)『總決賽』名額分配:
1.總決賽每組8隊,每區每組取2隊參加總決賽。
2.分區各組參加總決賽的缺額由分區各組第三名優先遞補。
3.總決賽各組如未補滿8隊,由其他分區各組報名最多隊數第三名優先替補,若分區各組報名隊數相同者則依各組缺額由分區各組第三名抽籤決定。
4.分區承辦單位代表聯席會議訂於100年1月31日(星期一)下午3時整假本會會議室召開,確定分區賽制原則、總決賽參賽名額及賽程。
5.總決賽聯席會議訂於100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假本會會議室召開,確定總決賽參賽隊數及賽程,由分區代表及承辦單位參加。
6.總決賽賽程表技術會議時間、地點,訂於100年4月8 日(星期五)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十、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0年1月27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請以e-mail報名逾時不予受理)。
十一、報名規定:(球員名單及球衣號碼於分區領隊暨抽籤會議結束後,不得更改)
(一) e-mail報名表乙份,球員球衣號碼,請依由小至大順序填寫,每隊可報職員6人,球員(含隊長)18人。(報名表請用e-mail至ctfa.submit@gmail.com方式報名,主旨註明100年少年盃○區○○組報名,e-mail後請電話確認),聯絡:競賽組 02-2596-1185。
(二)凡球隊報名資料不合規定或不齊全者,必須於分區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前補辦完畢,否則予以刪除。
(三)總決賽以『分區比賽名單』為依據,不需重新報名,但需以『總決賽參賽表』通知本會競賽組,於100年4月1日下午5時以前傳真02-2595-1594,聯絡電話02-2596-1185),若未書面告知視同放棄,依據同區同組成績排名依序遞補。
十二、分區暨總決賽比賽日期:
(一)『東區』 錦標賽:100年3月11日~
『北區』錦標賽:100年3月16日~3月20日。
『中區』錦標賽:100年3月9日~
『南區』錦標賽:100年3月5日~
『總決賽』:100年5月7日~
(二)少年組及幼年組比賽日期需分列不同時段。
(三)各分區比賽日期由承辦單位決定。
十三、比賽地點:
『東區』錦標賽:(學童組)宜蘭市河濱公園、(幼童組)國立宜蘭高中。
『北區』錦標賽:龍潭鄉石門水庫資源地。
『中區』錦標賽:雲林縣斗南田徑場、雲林縣私立大德工商。
『南區』錦標賽:高雄市立中正高工、高雄市立瑞祥高中。
『總決賽』:台中市朝馬足球場。
十四、分區領隊協調暨抽籤會議:
(一)各參賽球隊必須派代表準時出席 (請攜帶球員、守門員各二套比賽球衣參加,並協調賽事),如未派代表參加者,由本會代抽籤次及排訂出賽球衣顏色,並對會中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二)時間及地點:
『東區』錦標賽:訂於100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假國立宜蘭高中活動中心二樓視聽教室舉行。
『北區』錦標賽:訂於100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桃園縣僑愛國小舉行。
『中區』錦標賽:訂於100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雲林縣斗南田徑場舉行。
『南區』錦標賽:訂於100年2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假本會南部辦公室(高雄市苓雅區二聖一路290號7樓之1)舉行。
(三)分區賽程表及技術會議時間、地點,訂於100年2月21 日(星期一)公告於本會網站www.ctfa.com.tw『競賽』網頁。
十五、比賽制度:
(一)分區比賽視隊數多寡,於分區領隊協調及抽籤會議決定。
(二)總決賽賽程安排於承辦單位代表聯席會議決定之。
(三)分區比賽與總決賽紅、黃牌分別計算。
十六、比賽相關規定:
(一)少年組比賽:
1.依據七人制足球規則,辦理分區比賽及總決賽。
2.比賽用球:採用4號皮質比賽型足球。
3.球場長60~68公尺,寬40~48公尺,球門4.5公尺×2公尺~2.4公尺。
4.球門區4公尺,罰球區12公尺,罰球點8公尺,自由球人牆至少保持5公尺。
5.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
(二)幼年組比賽:
1.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如附件。
2.僅辦理分區比賽。
十七、比賽用球:conti3號、4號足球
十八、比賽細則:
(一)比賽依據本會公布之最新規則。(幼年組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
(二)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需有照片)正本』(外籍球員攜帶護照)及『貼有照片並加蓋關防與校長職章之在學證明書正本』,於賽前20分鐘送至紀錄台備查,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出場球員不足5人時該隊以棄權論,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三)少年組每場比賽分區賽為40分鐘,總決賽為50分鐘,幼年組每場比賽為30分鐘,各場次均分上下半場,中場休息10分鐘。
(四)比賽期間替換人數不限,少年組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不得再替換入賽,幼童組比賽出場後可再行替補。
(五)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六)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七)各球隊比賽時,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若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登錄球隊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八)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停止參加100年全國『體委盃』、100年全國『學童盃』暨101年全國『少年盃』足球錦標賽之參賽資格。
(九)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惟不另議處。
(十)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教育主管單位處理。
(十一)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方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二)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次)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分區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十三)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十四)比賽期間,如遇球隊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五)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二十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十九、名次判別:(幼童組依據幼年足球簡易規則)
(一)循環賽:
1.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和局各得1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如兩隊積分相同時勝者為優。和局以罰PK勝者為優。
3.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序比較該循環賽中關係球隊之間勝負關係、勝負球差、進球數判別之,若又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勝負。
(二)淘汰賽:
1.複賽及三、四名賽程,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不延長比賽,直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2.四強交叉準決賽及冠、亞軍賽兩隊比賽時間終了為和局,應休息5分鐘後延長時間10分鐘繼續比賽(一半時間互換場地),如延長時間內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
二十、申訴:
(一)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若賽中對替補出場球員有疑議時,則應隨即提出檢查,賽後不再受理。
(二)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交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二十一、獎勵:
(一)分區比賽:
1.各組報名隊數3隊則頒發冠軍獎盃乙座。
2.各組報名隊數4隊以上則頒發冠軍、亞軍獎盃乙座。
3.本會頒發職隊員獎狀(三隊取一名,四隊取二名,五隊取三名,六隊以上取四名)。
(二)總決賽:
1.各組錄取前四名,由本會頒贈獎盃乙座及職隊員獎狀。
2.各組冠軍隊頒贈最佳教練獎狀。
二十一、其他:
(一)比賽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依據本會球隊隊籍管理辦法,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三)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並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
(四)各球隊參賽費用請全部自理;本會辦理團體意外險,參賽球隊若需其他相關保險請自行辦理。
(五)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二十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並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公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