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011/09/1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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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內容簡介
撰文者/吳佳音
歷經14年的推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奉 總統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公布,於101年1月1日正式上路,將原本分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與社會局的幼稚園與托兒所兩種教保服務,整合改制為幼兒園,招收2至6歲的學齡前幼兒,由教育局監督管理,實施學前教育與保育合一的制度,以保障學齡前幼兒教保權益。
本法全案計8章60條,以學齡前幼兒為主要對象,提供幼兒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滿足現代社會家庭教保需求,並確保立案幼托園所及合格教保人員基本權益,以整合運用國家資源支持幼兒發展厚植人力資本培育。
一、本法案架構及各章範圍:
(一)總則(共6條):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主管機關及職掌、諮詢會議及成員。
(二)幼兒園設立及教保服務(共8條):政府責任、幼兒補助、服務原則、設
立及設施設備、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式服務、教保服務目標與內
容、特殊幼兒協助、社區資源中心。
(三)幼兒園組織、人員資格及權益(共14條):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
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決策機制及提
供相關資訊義務、幼兒園之人力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及進用、幼兒
園相關人員之消極禁止要件。
(四)幼兒權益保障(共5條):幼兒園安全及緊急事件管理、交通安全措施、
健康管理、保健設施設置、急救訓練及保險等。
(五)家長之權益及義務(共7條):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父母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資訊、幼兒園應公開之資訊、父母或監護人對
其子女權益受不當侵害時之異議與申訴權利及其應履行之義務範圍、參
與評鑑規劃。
(六)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共6條):訂定書面契約、幼兒園收退費、幼
兒園經費收支保管、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之監督,及對幼
兒園與其教保服務人員之協助與獎勵。
(七)罰則(共8條):規定違反本法相關應作為及不得作為事項之處理。
(八)附則(共6條):幼兒園改制及過渡、教保服務人員之轉換及過渡、適用
本法設施設備之時程、本法施行日期。
二、法案主要變革如下:
(一)師生比:每班學生人數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的幼兒,每班以16人為
限,8人以下者設置1名教保服務人員、9人以上者設2人;3歲以上每班以
30人為限,15人以下者設1名教保服務人員,16人以上者設2人。離島或
山地幼兒不足者,在主管機關同意後,2歲以上到進入國小前混齡編班則
以每班15人為限。
(二)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種類及資格包括:1.園長須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
格,且在幼兒園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5年以上,並具有幼兒園園長專
業訓練及格。2.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3.教保員必須具備國內外
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學分學程或輔系。4.助理
教保員必須具備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
(三)幼托園所及現職人員改制: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於101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間,備妥設立許可證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
定檢查期限內申報合格結果之通知書,辦理改制為幼兒園作業。於101年
12月31日未提出申請者原許可證書失效。幼托園所於101年1月31日前,
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併同園所改制作業時,轉換
職稱。幼照法施行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得繼續兼辦。
(四)園所過渡規定:托嬰中心、課後照顧中心兼辦托兒所;或托兒所兼辦托
嬰中心,至遲於102年12月31日停止兼辦業務。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照、
使照、籌設許可者,本法施行後2年(102年12月31日)內得依籌設時之設
施設備規定辦理。
(五)人員過渡規定:
1.幼托整合前經核定之園所長,幼托整合後為幼兒園園長;幼托整合前
已具保育人員資格者,幼托整合後為幼兒園教保員;幼托整合前已具
助理保育人員資格者,幼托整合後為助理教保員。
2.幼稚園代理教師在本法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代理教
師,至多在原園任職5年(105年12月31日)。
3.由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其招收5歲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105年12月31
日前進用教師。
(教育局股長)
撰文者/吳佳音
歷經14年的推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業奉 總統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公布,於101年1月1日正式上路,將原本分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與社會局的幼稚園與托兒所兩種教保服務,整合改制為幼兒園,招收2至6歲的學齡前幼兒,由教育局監督管理,實施學前教育與保育合一的制度,以保障學齡前幼兒教保權益。
本法全案計8章60條,以學齡前幼兒為主要對象,提供幼兒同享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滿足現代社會家庭教保需求,並確保立案幼托園所及合格教保人員基本權益,以整合運用國家資源支持幼兒發展厚植人力資本培育。
一、本法案架構及各章範圍:
(一)總則(共6條):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主管機關及職掌、諮詢會議及成員。
(二)幼兒園設立及教保服務(共8條):政府責任、幼兒補助、服務原則、設
立及設施設備、非營利幼兒園、社區互助式服務、教保服務目標與內
容、特殊幼兒協助、社區資源中心。
(三)幼兒園組織、人員資格及權益(共14條):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
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決策機制及提
供相關資訊義務、幼兒園之人力配置、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及進用、幼兒
園相關人員之消極禁止要件。
(四)幼兒權益保障(共5條):幼兒園安全及緊急事件管理、交通安全措施、
健康管理、保健設施設置、急救訓練及保險等。
(五)家長之權益及義務(共7條):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父母得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資訊、幼兒園應公開之資訊、父母或監護人對
其子女權益受不當侵害時之異議與申訴權利及其應履行之義務範圍、參
與評鑑規劃。
(六)幼兒園管理、輔導及獎助(共6條):訂定書面契約、幼兒園收退費、幼
兒園經費收支保管、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之監督,及對幼
兒園與其教保服務人員之協助與獎勵。
(七)罰則(共8條):規定違反本法相關應作為及不得作為事項之處理。
(八)附則(共6條):幼兒園改制及過渡、教保服務人員之轉換及過渡、適用
本法設施設備之時程、本法施行日期。
二、法案主要變革如下:
(一)師生比:每班學生人數規定,2歲以上未滿3歲的幼兒,每班以16人為
限,8人以下者設置1名教保服務人員、9人以上者設2人;3歲以上每班以
30人為限,15人以下者設1名教保服務人員,16人以上者設2人。離島或
山地幼兒不足者,在主管機關同意後,2歲以上到進入國小前混齡編班則
以每班15人為限。
(二)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種類及資格包括:1.園長須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
格,且在幼兒園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5年以上,並具有幼兒園園長專
業訓練及格。2.教師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3.教保員必須具備國內外
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學分學程或輔系。4.助理
教保員必須具備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
(三)幼托園所及現職人員改制: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於101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間,備妥設立許可證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
定檢查期限內申報合格結果之通知書,辦理改制為幼兒園作業。於101年
12月31日未提出申請者原許可證書失效。幼托園所於101年1月31日前,
將在職人員名冊,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併同園所改制作業時,轉換
職稱。幼照法施行前,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之托兒所得繼續兼辦。
(四)園所過渡規定:托嬰中心、課後照顧中心兼辦托兒所;或托兒所兼辦托
嬰中心,至遲於102年12月31日停止兼辦業務。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建照、
使照、籌設許可者,本法施行後2年(102年12月31日)內得依籌設時之設
施設備規定辦理。
(五)人員過渡規定:
1.幼托整合前經核定之園所長,幼托整合後為幼兒園園長;幼托整合前
已具保育人員資格者,幼托整合後為幼兒園教保員;幼托整合前已具
助理保育人員資格者,幼托整合後為助理教保員。
2.幼稚園代理教師在本法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代理教
師,至多在原園任職5年(105年12月31日)。
3.由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其招收5歲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105年12月31
日前進用教師。
(教育局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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