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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廢機油再轉賣 業者判刑1年2月
2015/01/1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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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4 04:36 pm【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男子李俊賢前年5月間向不明人士以每桶200元的價格收購廢機油,再將廢機油貯放在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段坑洞內,待鐵屑等雜質沉澱後分離出上層尚有價值的油層,再以每桶450元轉賣。士林地方法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李有期徒刑1年2月。

士院指出,廢潤滑油、廢機油屬公告應回收的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41條也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李擅自貯存、清除、處理廢機油,明顯違法。

李俊賢(43歲)曾涉傾倒廢溶液,導致桃園大堀溪下游魚群與鴨隻死亡,被新北地方法院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10萬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資料來源引用: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9186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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