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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溫柔案 司改會提3釋憲聲請書
2018/02/10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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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民間司改會認為,邱溫柔案突顯司法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三大禍患,今天向司法院遞交三份釋憲聲請書,呼籲大法官宣佈相幹條則違憲,驅動刑事人權再提高。

邱和順被控與共犯於民國76年12月綁架男童陸正後戕害棄屍,再向家眷勒贖新台幣100萬元得逞。邱另被控在同年11月約出保險營業員柯洪玉蘭,索討50萬元不成後戕害分屍。

邱和順因陸正撕票案、柯洪玉蘭分屍案,終年遭羈押,歷經13次審訊,最終在100年7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剝奪公權終身定讞。

邱溫柔義務律師團律師尤伯祥今天說,這屆大法官表現比以往好很多,做出許多號有助法治前進與人權保障的诠釋,是以帶著三份釋憲聲請書前來拜年,但願大法官重視邱溫柔案中各種刑事法制問題,做出更好更前進的注釋。

司改會新聞稿指出,邱溫柔在偵察中做筆錄時都被上銬,此等實務遍及的作法,將使被告害怕及服從檢警,迫於壓力服從檢警唆使,對自己沒做過的罪過而自白犯法,是台灣刑事實務第一大禍患;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僅劃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未使偵察中被告受劃一保障,違反憲法同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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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示意,邱溫柔案中的勒贖德律風聲紋比對有疑,但刑事訴訟法第198、208條,讓法官、審查官獨攬鑑定權,限制被告不克不及自力選任鑑定人,現實鑑定人也不必出庭具結並接管交互詰問,違背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兵器對等原則。xyz xyz xyz

新聞稿也指出,邱溫柔主張遭警方刑求,要求當庭勘驗警詢與偵訊灌音,更十一審法院雖勘驗部分記載,但援用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查看官與之前歷審法官都已勘驗並做成勘驗筆錄,筆錄上並未記載刑求,直接否定邱溫柔的抗辯,違背憲法保障的直接審理原則。

司改會表示,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三大禍患,不但産生在邱和順一人身上,還有沒有數冤案也深受其害,呼籲大法官應宣佈刑事訴訟法第282、198、208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判例違憲。(編纂:張銘坤)1070209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82%B1%E5%92%8C%E9%A0%86%E6%A1%88-%E5%8F%B8%E6%94%B9%E6%9C%83%E6%8F%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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