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民主国家的一份子,到底参与示威的底线到哪里?
这是我对“民主”一词的疑惑?
我国的群众运动,或和平请愿;
时常被政府指责为破坏治安与经济的示威。
警方常常出动武装对待参与的民众:
水炮车,催泪弹,警棍,对民众拳打脚踢,
阻碍游行的进程,已经严重侵犯人权自由和国家宪法。
到底谁是谁非?
我想知道“示威”在民主国家的地位……
于是我上网找到这篇“马华寿终”于自由媒体网站刊登的
《为什么我们要大集会-示威-群众运动?- 祭801大集会》; 以下是我的阅读笔记:
为什么要示威?
示威可以用来表示对某个公共议题(例如社会不公或人民疾苦)
不论是正面或负面的的观点。
通常示威活动所关注的议题多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有关。
示威也是大集会属于群众运动的一种。
示威是公民抗命
一個公民的義務本來是守法的,
但當他發現某一條或者某些法律、行政命令是不合理的時候,
他可以有三種態度:
第一種是通過既定程序去訴求以修改它,
例如上訴、打報告、呼籲或者通過會議或政府部門去抗爭等等。
但是這種訴求被拒絕的時候,他可以採用第二種比較激烈的方法。
即運用憲法上給予人民的權利:遊行、示威、集會等等來表達自己的看法。
但是當這些方法受到官方的阻撓,
或者官方根本無視這些民主的基本權利的時候,
這個公民就可以把方法上升到最激烈的程度:
即違抗它並願意付出違抗的懲罰代價(開除,坐牢直至死), 以期喚起公民及輿論更大的注意和同情,以迫使政府修改它。
公民的這個第三種權利叫做公民抗命權。
「公民抗命」把自己運作的範圍界定在「公民」一詞上。
這意味著:
公民抗命並不反對法治,只反對法律或命令。
又不是反對所有的法律,只反對一些法律或命令。
只反對主要的不合理的法律和命令,
盡量避免涉及到其他,沒有甚麼直接聯繫的法律和命令。
不涉及到刑事上的法律,如殺人、放火、搶槍等等。
一定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
一定要有利、有理智、有節制地去推動。
民主国家的人民有权发动群众运动吗?(示威/游行)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我国联邦宪法第十条第一项也指明:
“所有公民都有不携带武器,和平举行集会的权利”。
结语
发起并维持奉行非暴力路线的群众运动,
是强化公民社会与巩固民主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的要素。
若一个国家的机制,
仍旧无法充分实现民主制度,
执政者走不出自我封闭的憨态,
如此一来,专制政权的垮台也只是早晚问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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