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一、 某甲有機車一輛,時值五萬元整,甲生前表示將該車贈與十八歲之姪子乙。事後乙父丙並不知情,乙亦未告訴其父丙而逕行承諾,乙得否向甲之繼承人丁請求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
【擬答】
(一) 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所立契約非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本題意乙僅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其未得法定代理人丙允許,而對甲所為之贈與逕行承諾,是否有效?端視甲之贈與是否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判斷,本題甲贈與機車一輛係使乙單純取得權利,不負任何義務,故乙之承諾不須其父丙之承認,仍能有效成立贈與契約。
(二) 又依題意甲之繼承人丁,對於甲生前所為贈與契約,是否有履行義務?依民法第一一四七及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法理,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不問其為善意或惡意均有履行之義務,故本題甲之繼承人丁對於受贈人自負有交付車並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土地法規
一、 依民國89年修正之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在該條例修正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得依規定申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請問依該條例及相關之法規命令,農民之資格條件為何?農民如何認定?又不得興建農舍之土地或情形?
【擬答】
(一) 興建農舍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1.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2.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3.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5.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104.09.04修正施行(農舍興建辦法2Ⅰ)
(二) 農民之認定: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104.09.04新增施行 (農舍興建辦法3-1)
(三) 不得興建農舍之土地: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1.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2. 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3.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4.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農舍興建辦法5Ⅰ)
(四) 不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之土地: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1.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2.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3.都市計畫保護區。 (農舍興建辦法5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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