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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
2016/01/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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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71號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一、經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註銷開業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證書。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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