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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6月15日函釋前參加擴大就業以農保併加勞保,被取消老農津貼之回復
2009/09/0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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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擷自網路)

(如前面看不懂,為因應網友的留言,後面有補上白話文)

壹、事實

一、承辦單位於九十七年底追查一批近百人具農保資格,而重複加入勞保,遂停止核發老農津貼。 

二、因承辦單位就勞、農資料查核不力,而長期溢發部分,經內部開會決議不為追討。 

三、但此批查核且逕予停發老農津貼,有大部分係曾參加政府擴大就業,而被強制要求加入勞保的農民。

貳、爭點 

一、內政部95年8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50128874號函釋亦有例外適用之比照辦理。即可以農保身份併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但此例外規定僅適用於95年6月14日以後參加政府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 

二、本件農保被保險人是在93年參加擴大就業則不適用。 

(一)為此,申請追溯適用:原內政部於98年2月17日同意追溯適用,但勞委會98年4月3日函復不同意追溯適用。 

(二)農保被保險人於95年6月14日前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否追溯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得選擇「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1、依據內政部98年5月4日台內社字第0980075161號函釋略以, 於98年2月17日函請勞委會惠允得追溯適用,惟勞委會於98年4月3日函復不同意追溯適用,內政部95年8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50128874號函釋予以作廢,並請本局依勞委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及98年4月3日勞保3字第0980066722號函規定辦理。 

2、據此,農保被保險人於95年6月15日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方能選擇「參加勞保退農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災保險」,如非於95年6月15日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則無該令釋之適用。 

參、筆者現所處理案件尚涉及已領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勞保老年給付,是所有類似案件最複雜的類型。

一、現已收到公函可以恢復農保身份並續領老農津貼。

二、本案從去年底至今,經過多番的努力,未利用民意代表等特殊關係施壓,係以正常管道進行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始令傲慢行政機關開始重視與退讓。

三、此批類似案件,據承辦單位透露尚有幾十件或上百件。若有類似情形者,筆者願意將個人就處理本案的經驗為分享(可留言給我)。

肆、修法趨勢亦是如此:

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條第二項: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二、行政機關常為了「避免造成勞工保險執行面衍生爭議」及「避免往後其他案件援引比照,影響勞工保險之運作及完整性」為由。而有不合人民權益的函釋,故此類案件行政機關都很蠻橫。

所以筆者建議要有耐心及堅持。

例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3日勞保3字第0980066722號函不得因『人員已離職,原投保單位恐無從通知該等人員重作選擇』或「選擇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則須退還普通事故保險保險費」、「避免造成勞工保險執行面衍生爭議」及「避免往後其他案件援引比照,影響勞工保險之運作及完整性」為由。而為不同意追溯適用的函釋及其他枉顧人民權益的處分,所以跟行政官僚周旋,要多一顆心臟才行(免得被氣死…)。

伍、白話文一點就是:(為因應網友看不懂,所以多加這一段,看的懂的不要看)

一、很久很久以前在民國95年6月15日以前,就是在阿扁時代有一種德政叫做擴大就業,結果就允許一批具有農保資格的人參加。

二、而那時的擴大就業為了照顧更多的人,把在農閒的農民都允許參加擴大就   業,但沒有想到社會保險重複保險禁止的原則。

三、而政府一昧為了德政,讓原具有農保資格的人參加,但依政府規定必須先加 入勞保始可以參加勞動,所以有些行政機關有口頭請示上級,上級就說可以重複,所以就有人有了農保同時又加勞保。

四、時光飛逝,到了民國96年這個問題突顯出來重複加保禁止的問題,且涉及老  農福利津貼領取的問題。

五、所以有了一種叫做函釋的東西出來:就是內政部95年8月15日台內社字   第0950128874號這個函釋,函釋內容有例外適用之比照辦理。即可以農保身份併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但此例外規定僅適用於95年6月14日以後參加政府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

六、但這個函釋只解決了95年6月14日以後參加政府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   就業的問題。可是在95年6月14日以前的怎麼辦呢?比如我處理的案件在93年那要怎麼辦?(總不能摸摸鼻子算了…)

七、於是在95年6月14日以前參加擴大就業的人,就提出要援引適用。但內政    部、勞委會的意見就不同了。

內政部在98年5月4日台內社字第0980075161號函釋說可以追溯適用(即95年6 月14日以前參加擴大就業的人也可適用哦!)

但晴天霹靂比較具有最後決定權的勞委會於98年4月3日說「恁爸不同意追溯適用…」(即95年6月14日以前參加擴大就業的人不可適用哦!),內政部莫可奈何,只能作廢函釋,依勞委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及98年4月3日勞保3字第0980066722號函規定辦理。

八、因為沒有函釋來幫助人民,所以我們這些升斗小民就要跟行政機關互罵嗆聲的公文往來,比如今天給個聲明異議,明天來個訴願,期限到了就給它行政訴訟來 著...

就這樣的消耗青春,等到有一天行政機關再也不能白目時,就會有個可以接受的公理出來…以上為白話文篇…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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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2009/09/04 21:59
條文看的頭痛
  不肯白話化的條文
真是難消化押
唉呀呀!它本來就很不白話的文言文啊....這...這...這廂對不起人了...偶不想改成白話...因為懶了...唉呀呀...都不能偷懶...會被發現... 姚風鈴 於 2009/09/04 22:17回覆
有了白話文了... 姚風鈴 於 2009/09/04 22:5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