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廳院法制化的同時進行「制度改革」為的是提升競爭力,增強經營效能,而政府願意轉型為「領航者」將專業和執行業務移出,並經由立法來鬆綁法規以及給予一定的保障,再委由法治化的「董事會」接手。這是一個很有前瞻性並且嶄新的思維!
而接手的董事會是否也擁有同樣的前瞻性和嶄新的思維來迎接新的制度,為國家交付的公共任務提升競爭力?因此,董事會的組成就顯得特別的重要,理應是一個具有國際觀、專業、視野、尊重、熱情、服務,不受政治干擾的集體組織。
我認為「董事會」最重要也是最艱難的任務,是尋找一位具有企圖心、執行力,同時,能為人民提供最好的藝術服務,和國際接軌,與全球競爭的專業經營者---「藝術總監」,然後隱身背後支持並監督藝術總監執行法人代表之職務。
這是一個艱難的工作,除了公開甄選,也要試著主動尋找國內外適當的人選。假使有適合的人才,務必極力用心求之!並給予最大的尊重、支持,不要事事都要管,處處不信任,應當讓他放手去做,作為其做強力的後盾,以及協助他克服外界的種種困難。同時,董事會也要依法嚴格監督,進行營運計畫、預算決算、財務狀況、人員進用…等各項事務的審議、核定工作。如此一來,相信將會有一番新的氣象!假使藝術總監表現不適任,自有任免機制,但無論如何首要工作仍是選擇「對」的人,相信他,支持他,再監督其作為!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說明「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者之社會人士。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兩廳院定位為國家級的表演藝術中心,由行政院長聘任董事長及董事會董事,不只取其象徵意義,更重要的代表「政府決策階層」實質參與董事會的組成。整體董事由專業人士參與,代替政府任免並監督兩廳院的法人代表。第一類的董事乃因為兩廳院行政法人為政府組織之一環,且其絕大部分的經費來自政府補助,因此必須有政府代表加入董事會,實際了解並監督其運用資源的情形,同時於必要時刻在政府體系內為兩廳院發聲。幾經協商也決議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由行政院主管文化教育的政務委員,教育部政務次長,以及文建會主委出任,成為一個組織層級相當高的董事會。
再者,為能提高文化、藝術及教育類學者專家之比例,借重其資深經驗,協助核定及審議兩廳院的營運方針、目標與計畫,也特別希望網羅第二及第三類型之文化藝術界人士加入。此外,也延攬了民間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對兩廳院有重大貢獻的人才參與,以借重其管理經營效率和募款能力。
從這兩屆的董事會名單來看,其中有許多優秀的人才加入,應當可以扮演很好的董事會角色,協助兩廳院發展。可惜的是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在兩廳院行政法人設置條例通過後隨即消失,未曾再出面,只有任憑我國第一例的行政法人「董事會」自我摸索,各自解讀,尋找定位。過程不僅辛苦也對董事們相當不公平!錯失了原本設計的本意,徒然喪失先機,未能及時成為全國第一例行政法人的成功示範,因此,也讓國內許多欲成為行政法人的機構充滿疑惑與不安。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監察人的角色。根據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第十一條則說明其職掌如下: 一、業務、財務之審查,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三、決算報告之審查,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查或稽核。
監察人的設計是既要「監」督也要查「察」,所以職權大,責任也重。他監察的對象是董事會、董事、董事長,藉業務營運之審查、稽核監督其運作。假使董事會違法,則必須行使「制止權」,因此,雙方屬於權力分立的性質。
再以這兩屆的監察人名單來看,其中有幾位專業人士參與。例如法定的監察人為教育部的會計長陳春榮先生,在其豐富經驗協助下,帶給兩廳院強力的監督,雖然壓力不小卻也確實使得兩廳院的財務正常化,解決許多經費上的困難。
再舉上一屆的一位監察人為例,可能是過度「愛之深,責之切」,儘管相當認真、用心、投入、熱情,卻不了解表演藝術的屬性以及監察人該有的角色和定位,帶給兩廳院許多困擾。或許是忘記了監察人監督查察的對象是「董事會」,而踰越正常程序,直接找相關業務同仁約談,要資料,喝咖啡,聊天,為同仁增加許多工作,造成極大的壓力,使其不知所措。所以有人戲稱這一位監察人所帶來的負擔及威力大過於改制前,來自公務機關之教育部、人事行政局、審計部、主計處的壓力總合。
事實上,兩廳院的董事會與監事會,依其組織觀察,實質上都是監督機關(現制為教育部)的分身,「安置」在兩廳院從事初步自我的監督。依其作用觀察,董事會執掌法人代表之任免,並為事前之監督(審議或核定),監事會則對於董事會進行即時與事後之監督(審查與稽核)。
如上所述,除了監督機關的法定監督外,作為兩廳院自我監督且實質上為監督機關進行行政法人初步監督的兩廳院董事會與監事會,應當確實體察其組織與作用,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才能達成原本「制度改革」所欲追求之加強兩廳院競爭力,增進經營效能,並進而提升國家整體文化水準的公共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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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兩廳院的董事會與監事會都是兩廳院法定的內部機構,雖其職責實質上也為監督機關教育部完成法人現場的初步監督,減輕監督機關的法定監督職責,及其制度上「非直接監督」之缺陷,但是監督機關仍應總其監督職責,承擔其法律與政治責任,法制上絕不能全部卸責於兩廳院董事會與監事會。
所以,兩廳院的組織、人事、內部稽核、議事及其他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後,仍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設置條例第16條)、兩廳院必須經監督機關同意,始得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第17條)、兩廳院應擬具營運計畫,並訂定營運目標,報請監督機關核定(第18條)、兩廳院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第19條第1項)、兩廳院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第19條第2項)。
設置條例第20條更明文規定監督機關對兩廳院的監督權限,包括:一、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二、營運 (業務) 績效之評鑑。三、董事、監察人之聘任及解聘。四、董事、監察人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五、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以及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此外,監督機關為辦理對於兩廳院績效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其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第21條)
2樓. Ryann2009/04/16 16:19對於「組織改造委員會」抽腿一事的回應
從這兩屆的董事會名單來看,其中有許多優秀的人才加入,應當可以扮演很好的董事會角色,協助兩廳院發展。可惜的是行政院「組織改造 委員會 」在兩廳院行政法人設置條例通過後隨即消失,未曾再出面,只有任憑我國第一例的行政法人「董事會」自我摸索,各自解讀,尋找定位。過程不僅辛苦也對董事們相當不公平!錯失了原本設計的本意,徒然喪失先機,未能及時成為全國第一例行政法人的成功示範,因此,也讓國內許多欲成為行政法人的機構充滿疑惑與不安。
朱先生,您好:
依時間序一路拜讀 您一系列「行政法人」文章至此,對於 您第二次提及
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在兩廳院行政法人設置條例通過後隨即消失 一事,了表淺見。就我國政府有心推動行政法人的改革,敝人覺得政府本基於輔助/導的立場,而於適當的時間點功成身退並無不妥,由於「行政法人」制度為國內首創實行的先例,如同子法可先行於母法,「董事會」的存在與行使適切與此,不能全然將施行後的不盡理想推託於此, 您說是吗?
1樓. Vincent2008/08/01 00:46請問董事長的職責應該是什麼
朱校長
看到這裡
再去對照一下目前兩廳院PO在網路上的組織架構圖
似乎與當初之立意有點差距耶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
藝術總監理應為兩廳院的最高領導人
現在好像變成董事長才是領導人
請問當初對於『董事長』的定位為何?
Dear Vincent:
謝謝你的提問,
兩廳院的組織圖並沒有錯。
在法理上,董事長是在藝術總監之上,
因為藝術總監是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一般來說,董事長就是藝術總監的上司,擔任兩廳院業務上的審議、監督工作。
而依據設置條例,藝術總監是兩廳院的法定代理人,綜理中心業務的執行,包括核定年度計劃、擬訂年度預算、任免人員…等事宜,與董事長的角色、職責各不相同。
以改制前的兩廳院比喻,當時的中心主任是由教育部長提聘,中心主任就是兩廳院的法定代理人;改制後,「董事會」取代了原來教育部的角色,「藝術總監」則取代先前的中心主任。
上一篇文章-「兩廳院董事長與藝術總監的定位」中有更多的說明,加上總共八篇的行政法人議題,如果你有空可以參考。
朱宗慶 於 2008/08/01 15:52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