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護令保護不了孩子 !! 誰能救我們的孩子?政府與社福團體一定要知道的「兒少保護系統建議書」
2026/10/0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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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導,三重一名國中女童,掛著「畜生」、「小偷」及自己名字的紙板,被父親喝令往人多的地方遊街,三重警方依違反保護令逮捕女童家人。當時女童跟著父親及哥哥,哥哥監督女童往人多的地方走,哥哥還拿著手機一路錄影,至少經過 2 家超商及公園。一行人走到超商後引發騷動,民眾紛紛上前關切,店員見狀也上前阻止哥哥錄影,此時女童父親才叫女童把牌子拿下來,當時只見女童神情恍惚,臉上跟手臂上都有傷。
依照衛福部保護司說法,這位施虐的父親,即便不是打罵,用羞辱的方式對孩子的尊嚴造成嚴重傷害。依《家暴法》,違反保護令,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諷刺的是這位施虐的父親,之前已經被保護令隔離了,但是保護令保護不了孩子,反而讓孩子受到二次傷害。
即使依《家暴法》,違反保護令,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父親出獄之後,如果又找孩子麻煩,又有誰能保護我們的孩子呢? 面對保護令無法即時阻擋施暴者、甚至在法律程序後孩子仍面照報復或二次傷害的困境,我們必須打破「一張紙就能保護人」的迷思。保護令是法治工具,但要真正保護孩子,需要法制強化、行政介入、社區警覺與社福支持的多維度網絡。
針對此類嚴重違反保護令且具公開羞辱、虐待行為的個案,提供以下給政府單位與民間社福團體的具體建議:

此事件中超商店員與熱心民眾的及時介入至關重要。應深化與超商、賣場、公園管理處等公共場所的合作,訓練第一線人員識別疑似虐童與家暴跡象,並建立「一鍵通報/警察優先派員」機制。
法律與生活扶助:協助未成年孩子建立「個人安全計畫」(如:緊急求救暗號、隨身緊急連絡卡、避難路線規劃)。
刑罰是事後機制。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威嚇,無法阻止下一次發生,而且刑期有限,出獄後風險可能更高。
這次是旁人介入才中止傷害。 超商店員、民眾的關切發懷了作用,但這不該是唯一的防線。
對「違反保護令前科」或「有公開羞辱、限制自由等行為」者,列為高風險個案,召開跨網絡會議(警政、社政、教育、衛政、司法)。
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人,讓孩子在法律上不再受制於施虐者。
兒少保護的判斷標準,應以孩子的安全為先,而不是以「家庭完整」為先。
若父親有其他子女,應一併評估安全。
受刑期間就啟動出獄前評估,通報社政、警政與學校。出獄後依風險決定是否聲請延長或新核發保護令、加入保護管束或定期報到。
假釋、緩刑條件可附加遠離、禁止接觸孩子的規定。
校方、導師、輔導室與社工的資訊要連通,避免孩子轉學或換班後斷線。
巡邏勤務可針對高風險家戶加強關注。
盡量保持安全距離,用關切的口吻介入,例如詢問孩子需不需要幫忙,避免與加害者正面衝突。
記錄時間、地點與現場狀況,有助於後續查證。
不轉傳影片、不公開孩子的身分。
一個孩子已經被納入保護體系,為什麼危險仍然能進到孩子身邊?如果加害人暫時被隔離,孩子接下來一年、三年、五年的安全,又由誰負責?
目前公開報導顯示,這名國中女童遭家人強迫掛著「小偷」「畜生」等字樣的紙板在街頭行走,並由父親、哥哥陪同及錄影;警方查出父親涉嫌違反既有保護令,案件已移送偵辦,法院後續裁定羈押,女童則由社政單位緊急安置。 而這個案件也提醒我們:保護令是一道法律防線,但不能單獨成為孩子的安全系統。
衛福部現行兒少保護架構本來就包含警政、社政、司法、安置、家庭處遇等環節,並已有安全評估、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等制度。問題因此更值得討論的是:如何讓這些環節真正串成一張「不會漏掉孩子」的網。
以下是一份我認為可以提供給政府機關、社福團體、學校及兒少保護工作者參考的具體方案。
尤其當案件已經出現,違反既有保護令,身體疑似受傷,嚴重羞辱、公開示眾,強迫錄影或留下影像。 加害人仍能接觸兒童,同住家庭成員可能共同參與,孩子出現恐懼、恍惚、退縮等反應
就不應只把問題處理成「再開一張保護令」。
應該立即啟動,兒少安全重新評估, 立即隔離危險 , 安置孩子到安全住所 ,透過司法介入 ,處理孩子心理創傷處理 ,長期追蹤孩子可能遇到的風險。
衛福部目前已有兒少保護結構化安全與風險評估工具,這些工具應該成為跨機關決策的共同基礎,而不是只停留在社工個別判斷。
個人認為制度設計應明確朝隔離去思考保護孩子的方向, 如果風險評估認定孩子不能安全留在原家庭,就應該迅速啟動家外安置、親屬安置或其他安全住所,而不是要求孩子「回家看看爸爸會不會改變」。 衛福部現有兒少保護流程本來就包含緊急安置、後續安置、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等機制。 這裡 建議幾點保護孩子方向規劃。
要求兄弟姊妹替其傳話,我們應對加害人透過其他家人接觸孩子,提高警覺。
如果加害人不能直接接觸孩子,但可以透過哥哥、祖父母、親戚、朋友、其他同住者間接接觸,法律上的保護令隔離可能就會被掏空。
因此建議社工、警察、檢察官與法院共同評估「誰是孩子的保護者?」與「誰可能成為加害人的接觸管道?」
這兩個問題都該思考解決之道。
答案不能是: 「出事以後再打113。」
應該在加害人可能解除羈押、服刑期滿、假釋或其他離開拘束狀態之前,就啟動「出所安全計畫」。
建議建立跨機關的 「兒少高風險加害人出所通知機制」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由司法、警政、社政共同確認,孩子目前在哪裡?保護令是否仍有效?是否需要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 孩子目前的學校是否知道必要的安全資訊? 社工是否重新完成風險評估? 警察轄區是否掌握必要資訊? 加害人是否有可能透過親屬接觸孩子? 孩子是否需要更換生活環境?是否需要安排安全接送?是否需要其他法律上的接觸限制?
司法院目前也明確說明,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最長可到2年,期限屆滿前可以聲請延長或變更。 保護令快到期時,不能只看「有沒有新的暴力事件」,而應重新評估「危險是否已經消失」。
兒少安全陪伴人的任務不是調查案件,而是確保孩子的意見被聽見,知道發生什麼事,知道自己可以拒絕什麼,知道可以向誰求救。不用因為懼怕父母傷害自己而替父母保守秘密。孩子不被迫在父母之間選邊,而且在司法程序中不必反覆敘述創傷,運用法院目前有讓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陪同的制度保護孩子。 對高風險兒少,讓「孩子的安全代表」從案件開始一路陪到從安置到司法處置,乃至於心理治療之後返家,最後到成年,成為社會有有用的人。
因此,除了救援孩子,也要同步處理 影像下架、兒少身分保護、避免二次散播與校園霸凌。
涉及兒少的相關不當內容及兒少隱私,學校有相應的通報、檢舉機制。
這樣即使司法程序結束, 孩子仍然有人陪。雖然衛福部現行制度本身也已採取公私協力,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提供關懷訪視、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諮商、創傷復原及福利資源等服務。
但問題是出現無法保護孩子的空窗期,建議衛福部應該進一步把「民間陪伴」從個別慈善服務,提升成兒少保護體系的正式長期支持機制。
甚至要分析,誰可能被加害人利用? 誰可能成為孩子的安全依附對象? 這才是完整的孩子支持保護系統評估。
應建立加害人處遇機制,依個案狀況進行暴力行為處遇、親職教育、情緒與衝突管理,從權力控制問題處理、家庭關係教育,進行再犯風險評估
尤其加害人的出所後追蹤
最重要的是 「家庭修復」不能凌駕於「兒童安全」。 如果專業評估認定孩子與加害人接觸仍有高度危險,就不能因為「一家人應該團圓」而強迫孩子接觸加害人。
可以設計成正在遭受暴力,加害人正在接觸孩子,已違反保護令,有重大傷勢,有高度威脅的個案為第一級「立即危險」名單
這類名單須立即警政、社政、醫療、司法單位全面介入。 曾多次受虐,加害人即將出所,家庭拒絕合作,曾違反保護令的加害人讓孩子害怕回家的兒虐個案,設計為第二級「高度再受害風險」名單。這類名單要強化追蹤,跨網絡會議,擬定安全兒少保護計畫。 曾經有家庭暴力事件,目前作親職教育、心理支持及定期追蹤的個案設計為第三級「持續性家庭風險」名單,列入時常關懷個案之一。 重點不是把孩子分級,而是把政府的反應速度分級。
答:分析孩子最佳安置,親屬接收、安置社福單位或其他安全住所
問題2 : 誰可以接觸孩子?
答:明確列出完整安全線路圖
問題3 : 誰不能接觸?
答:列出加害人及高風險接觸者
問題4 : 孩子去哪裡上學?
答:列出校園安全措施
問題5 : 誰每天關心孩子?
答:列出可能的社工或陪伴人
問題6 : 孩子受傷誰處理?
答:列出孩子可能的醫療窗口
問題7 : 孩子心理創傷誰處理?
答:列出可能接手的心理師、治療團隊
問題8 : 司法案件誰負責?
答:司法聯絡窗口
問題9 : 保護令何時到期?
答:提前重新評估
問題10 : 加害人何時可能出所?
答:擬定完整安全計畫
問題11 : 孩子遇到危險打給誰?
答:列出孩子自己知道的求救管道 這張安全問答地圖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能隨著「案件結案」就消失,必須一直接力下去。
1. 對曾違反保護令且受害人為兒少的案件,強制重新進行兒少安全評估。
2. 建立「保護令+兒少安全計畫」雙軌制度,而不是只有法律命令。
3. 高風險兒少指定固定的長期陪伴社工或兒少權益專業人員。
4. 加害人出所前,由司法、警政、社政重新召開跨網絡安全會議。
5. 將學校正式納入高風險兒少安全計畫。
6. 強化對透過兄弟姊妹、親屬或第三人間接接觸孩子的風險評估。
7. 對涉及公開羞辱、拍攝、散播影像的案件,同步啟動數位兒少保護機制。
8. 民間社福團體提供至少一段中長期創傷復原與生活陪伴服務。
9. 建立跨年度追蹤機制,避免孩子因保護令到期或社工更換而「重新掉出系統」。
10. 每年公布兒少保護體系的「再受虐、違反保護令、安置後安全」等匿名統計,讓制度能被檢驗。
保護令很重要, 司法制裁也很重要。 但對一個受虐兒童而言,真正的安全不是一張法院文件,而是從幾個面向優化兒少保護系統:
「如果今天這個孩子已經有保護令,我們下一步還要做什麼,才能確保她明天、明年,以及加害人重新回到社會之後,仍然安全?」
這個問題,比「保護令有沒有用」更值得整個社會一起回答。 保護令是起點,不是終點。真正能保護孩子的,是早期辨識、跨機關通報、必要時帶離、持續追蹤,以及社區的眼睛。
依照衛福部保護司說法,這位施虐的父親,即便不是打罵,用羞辱的方式對孩子的尊嚴造成嚴重傷害。依《家暴法》,違反保護令,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諷刺的是這位施虐的父親,之前已經被保護令隔離了,但是保護令保護不了孩子,反而讓孩子受到二次傷害。
即使依《家暴法》,違反保護令,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父親出獄之後,如果又找孩子麻煩,又有誰能保護我們的孩子呢? 面對保護令無法即時阻擋施暴者、甚至在法律程序後孩子仍面照報復或二次傷害的困境,我們必須打破「一張紙就能保護人」的迷思。保護令是法治工具,但要真正保護孩子,需要法制強化、行政介入、社區警覺與社福支持的多維度網絡。
針對此類嚴重違反保護令且具公開羞辱、虐待行為的個案,提供以下給政府單位與民間社福團體的具體建議:

【導覽目錄】
- 法律與司法機關:強化強制處分與刑責
- 行政與社政單位:主動式安全規劃與緊急避險
- 社區與民間社福團體:建立第一線防禦網
- 保護令之外,還有哪些方法,可以保護孩子?
- 政府單位該如何保護孩子
- 民間社福團體能做什麼?
- 一般民眾能做什麼?
- 保護令隔離加害人之後,孩子安全誰負責?
- 不要再問「保護令有沒有用」,而要問「孩子現在安不安全」
- 幫孩子先離開危險,而不是叫孩子自己「躲好」
- 對施虐者的「處罰」與「再犯預防」要分開處理
- 建立「紅色警戒兒少名單」與安全問答地圖
- 兒少保護10項建議
- 民間社福團體的六項可立刻做的事
- 優化「兒少保護系統」救我們的孩子
法律與司法機關:強化強制處分與刑責
修法加重公開羞辱與心理虐待之刑罰
現行《家暴法》違反保護令罪最重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多判可易科罰金之輕刑。對於「公開遊街、錄影羞辱」等嚴重侵害兒童尊嚴與心理健康之行為,應比照嚴重身心虐待,提高法定刑或排除易科罰金。預防性羈押與電子監控(電子腳鐐)
對已取得保護令仍嚴重違規、且有重複施暴或高度報復風險者,檢方與法院應主動聲請並裁定預防性羈押。出獄或交保後,應依《家暴法》將「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列為附款處分,落實空間隔離。將「共犯手足」納入輔導與法律處置
此案中哥哥協助錄影並監督,顯示手足可能已受到父親暴力控制或洗腦(代際暴力傳遞)。司法與社政單位應同時對手足進行緊急心理評估與保護處置,避免手足成為施暴者的幫兇或下一個受害者。回目錄
行政與社政單位:主動式安全規劃與緊急避險
啟動「高風險家暴個案跨部會列管」與動態風險評估
違反保護令者不應僅視為一般刑事被告,社政(家防中心)、警察、教育局應成立專案小組,實施「高頻率訪視」與「不定期查核」,而非被動等待民眾報案。建立「安全避難與秘密轉學/安置機制」
若施暴者出獄後仍有極高騷擾風險,政府應提供隱密性更高的緊急安置庇護所,並協助孩子辦理「秘密轉學」與戶籍轉移,隔離施暴者的接觸管道。評估親權限制或停止
依《民法》第 1090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嚴重濫用親權、公然虐待子女之父母,社政單位應積極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人,由合適的親屬或機構接手監護。回目錄
社區與民間社福團體:建立第一線防禦網
推動「社區商家與超商」成為家暴通報據點此事件中超商店員與熱心民眾的及時介入至關重要。應深化與超商、賣場、公園管理處等公共場所的合作,訓練第一線人員識別疑似虐童與家暴跡象,並建立「一鍵通報/警察優先派員」機制。
社福團體提供長期創傷復原與法律陪伴
心理創傷修復: 遭受公開羞辱的孩子會面臨極大的創傷後壓力症(PTSD)與社交恐懼,需要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的專業心理諮商。法律與生活扶助:協助未成年孩子建立「個人安全計畫」(如:緊急求救暗號、隨身緊急連絡卡、避難路線規劃)。
回目錄
保護令之外,還有哪些方法,可以保護孩子?
這個事件顯示,保護令是一張紙,不是一道牆。它需要後續的查訪、處遇、通報與安置機制配合,才有保護力。以下是依你提供的事件內容整理的建議,法條與制度細節在引用前請再核對最新版本。先釐清問題:保護令為什麼不夠
保護令只約束行為,不等於孩子脫離危險。 孩子若仍與加害者同住或同行,禁止令只能事後處罰。刑罰是事後機制。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威嚇,無法阻止下一次發生,而且刑期有限,出獄後風險可能更高。
這次是旁人介入才中止傷害。 超商店員、民眾的關切發懷了作用,但這不該是唯一的防線。
回目錄
政府單位該如何保護孩子
保護令核發後,改採「風險分級+主動追蹤」
保護令發出後,社工應定期訪視並回報,不能只等通報。對「違反保護令前科」或「有公開羞辱、限制自由等行為」者,列為高風險個案,召開跨網絡會議(警政、社政、教育、衛政、司法)。
優先考慮「把孩子帶離」而非只約束加害者
評估聲請緊急保護安置、暫時監護或親屬安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人,讓孩子在法律上不再受制於施虐者。
兒少保護的判斷標準,應以孩子的安全為先,而不是以「家庭完整」為先。
這次事件也要把「哥哥」納入評估
哥哥負責監視並錄影,可能是被迫配合,也可能已內化暴力。他同樣需要社工介入,這是家庭系統性暴力的訊號。若父親有其他子女,應一併評估安全。
加害者處遇與出獄銜接
強化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知輔導、親職教育、情緒與酒藥癮處理),並追蹤是否確實完成。受刑期間就啟動出獄前評估,通報社政、警政與學校。出獄後依風險決定是否聲請延長或新核發保護令、加入保護管束或定期報到。
假釋、緩刑條件可附加遠離、禁止接觸孩子的規定。
校園連線
學校需對有家暴史的學生建立個別輔導、固定關懷人員與異常出缺席追蹤。校方、導師、輔導室與社工的資訊要連通,避免孩子轉學或換班後斷線。
警政端連線
第一線員警處理家暴與違反保護令案件,需有標準流程與專業訓練。巡邏勤務可針對高風險家戶加強關注。
隱私保護
加害者錄製的影片若外流,會造成二度傷害。應要求平台儘速下架,並提醒媒體與網友不要轉傳,也要避免揭露孩子的身分資訊。回目錄
民間社福團體能做什麼?
- 提供孩子「可以求助的人」: 設立孩子與青少年容易使用的線上、簡訊、聊天室等求助管道,不要只靠電話。
- 陪伴型社工與長期個案關懷: 官方社工案量大,民間可提供課後陪伴、心理諮商、個別導師等持續性的支持。
- 安置之後的續航力: 孩子被帶離後仍會面臨轉學、創傷、情緒問題與出庭壓力,民間可提供法律陪同、諮商與生活扶助。
- 社區守護者訓練: 針對超商店員、里長、鄰里長、保全、公車司機、社區大學學員,辦理「看到兒少受暴時怎麼做」的簡易訓練:觀察、打 113 或 110、不當面衝突、協助拍攝或描述事實。
- 出獄後的支持網:與社政、更生保護團體合作,提供加害者的親職與情緒處遇,同時為孩子建立獨立的聯絡窗口。
- 倡議與監督: 彙整保護令失靈案例,定期向立法院與主管機關提出制度改善建議,追蹤個案後續是否被妥善處置。
回目錄
一般民眾能做什麼?
一般民眾如果看到孩子明顯受傷、神情異常、被羞辱或被迫遊街,可以直接報警(110)或撥 113 保護專線,不必確認是不是真的虐待。盡量保持安全距離,用關切的口吻介入,例如詢問孩子需不需要幫忙,避免與加害者正面衝突。
記錄時間、地點與現場狀況,有助於後續查證。
不轉傳影片、不公開孩子的身分。
回目錄
保護令隔離加害人之後,孩子安全誰負責?
這起三重女童案件真正值得社會追問的,不只是「父親違反保護令會判多久」,而是:一個孩子已經被納入保護體系,為什麼危險仍然能進到孩子身邊?如果加害人暫時被隔離,孩子接下來一年、三年、五年的安全,又由誰負責?
目前公開報導顯示,這名國中女童遭家人強迫掛著「小偷」「畜生」等字樣的紙板在街頭行走,並由父親、哥哥陪同及錄影;警方查出父親涉嫌違反既有保護令,案件已移送偵辦,法院後續裁定羈押,女童則由社政單位緊急安置。 而這個案件也提醒我們:保護令是一道法律防線,但不能單獨成為孩子的安全系統。
衛福部現行兒少保護架構本來就包含警政、社政、司法、安置、家庭處遇等環節,並已有安全評估、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等制度。問題因此更值得討論的是:如何讓這些環節真正串成一張「不會漏掉孩子」的網。
以下是一份我認為可以提供給政府機關、社福團體、學校及兒少保護工作者參考的具體方案。
回目錄
不要再問「保護令有沒有用」,而要問「孩子現在安不安全」
保護令的功能主要是對加害人施加法律上的禁止或命令,例如禁止暴力、禁止騷擾接觸、命遷出、命遠離特定場所等;法院也可以核發暫時、緊急或通常保護令。 但是 「有保護令」≠「孩子已經安全」。尤其當案件已經出現,違反既有保護令,身體疑似受傷,嚴重羞辱、公開示眾,強迫錄影或留下影像。 加害人仍能接觸兒童,同住家庭成員可能共同參與,孩子出現恐懼、恍惚、退縮等反應
就不應只把問題處理成「再開一張保護令」。
應該立即啟動,兒少安全重新評估, 立即隔離危險 , 安置孩子到安全住所 ,透過司法介入 ,處理孩子心理創傷處理 ,長期追蹤孩子可能遇到的風險。
衛福部目前已有兒少保護結構化安全與風險評估工具,這些工具應該成為跨機關決策的共同基礎,而不是只停留在社工個別判斷。
回目錄
幫孩子先離開危險,而不是叫孩子自己「躲好」
這類案件最重要的問題是, 到底是孩子要躲避加害人,還是加害人應該被隔離?個人認為制度設計應明確朝隔離去思考保護孩子的方向, 如果風險評估認定孩子不能安全留在原家庭,就應該迅速啟動家外安置、親屬安置或其他安全住所,而不是要求孩子「回家看看爸爸會不會改變」。 衛福部現有兒少保護流程本來就包含緊急安置、後續安置、家庭維繫及家庭重整等機制。 這裡 建議幾點保護孩子方向規劃。
高風險案件建立「24小時安全計畫」
保護孩子不是只有一張保護令,而是一份具體的安全計畫,包括孩子今晚住哪裡?誰可以接觸孩子? 誰不能接觸?父親是否知道安置地點? 孩子上下學由誰接送?如果加害人出現在學校怎麼辦? 如果加害人打電話、傳訊息怎麼辦?如果孩子想回家,誰負責評估? 如果加害人突然出獄或解除羈押,誰在第一時間通知? 最重要的是,孩子遇到危險時第一個可以打給誰?保護令要從「一紙命令」變成「可執行的安全措施」
司法院目前說明,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命遷出、命遠離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以及暫定親權等措施。不只禁止「暴力」 應具體禁止接觸孩子跟蹤孩子到學校到安置處所,甚至到孩子常去的補習班、社福機構也該禁止。最該小心的是加害人透過第三人接觸,以電話、通訊軟體騷擾要求兄弟姊妹替其傳話,我們應對加害人透過其他家人接觸孩子,提高警覺。
如果加害人不能直接接觸孩子,但可以透過哥哥、祖父母、親戚、朋友、其他同住者間接接觸,法律上的保護令隔離可能就會被掏空。
因此建議社工、警察、檢察官與法院共同評估「誰是孩子的保護者?」與「誰可能成為加害人的接觸管道?」
這兩個問題都該思考解決之道。
加害人離開監所之前,就必須啟動「出所風險管理」
父親出獄之後,如果又找孩子麻煩,又有誰能保護孩子?」答案不能是: 「出事以後再打113。」
應該在加害人可能解除羈押、服刑期滿、假釋或其他離開拘束狀態之前,就啟動「出所安全計畫」。
建議建立跨機關的 「兒少高風險加害人出所通知機制」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由司法、警政、社政共同確認,孩子目前在哪裡?保護令是否仍有效?是否需要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 孩子目前的學校是否知道必要的安全資訊? 社工是否重新完成風險評估? 警察轄區是否掌握必要資訊? 加害人是否有可能透過親屬接觸孩子? 孩子是否需要更換生活環境?是否需要安排安全接送?是否需要其他法律上的接觸限制?
司法院目前也明確說明,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最長可到2年,期限屆滿前可以聲請延長或變更。 保護令快到期時,不能只看「有沒有新的暴力事件」,而應重新評估「危險是否已經消失」。
孩子必須有「自己的守護者」
這可能是目前保護令制度最需要強化的地方之一。 在家庭暴力案件裡,孩子往往被困在非常矛盾的關係中,傷害孩子的人,同時可能也是孩子的父親、母親、兄弟姊妹或主要照顧者。 所以不能只問父母怎麼說? 也必須問孩子的想法。而且不能只問一次。像是這類高風險兒少案件最好能指定一名「兒少安全陪伴人」,可以由受訓的社工、心理師、兒少權益專業人員等擔任。兒少安全陪伴人的任務不是調查案件,而是確保孩子的意見被聽見,知道發生什麼事,知道自己可以拒絕什麼,知道可以向誰求救。不用因為懼怕父母傷害自己而替父母保守秘密。孩子不被迫在父母之間選邊,而且在司法程序中不必反覆敘述創傷,運用法院目前有讓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陪同的制度保護孩子。 對高風險兒少,讓「孩子的安全代表」從案件開始一路陪到從安置到司法處置,乃至於心理治療之後返家,最後到成年,成為社會有有用的人。
學校成為重要的「第二安全基地」
新聞事件中的這名孩子是國中生。 因此學校不應只是「收到通報的地方」,而應成為安全網的一部分。 建議教育與社政單位建立:「高風險兒少校園安全方案」。學校導師是知道孩子目前的必要安全資訊,學校輔導室有指定窗口成為孩子每天有固定可以求助的大人。 學校應注意,加害孩子的家長不得任意將孩子帶離校園時,由校方依規定及個案安全計畫處理。發現加害人到校時,學校應有明確通報與處置流程 孩子放學、上下學路線有安全規劃,學校必須與社工保持固定聯繫,還要注意不讓孩子因家長加害案件而被同學標籤,防止案件影像在校園二次散播 尤其這次事件涉及手機錄影,孩子受到的傷害可能不會隨著紙板拿掉而結束。,如果影像流入社群媒體,羞辱可能變成永久數位足跡。因此,除了救援孩子,也要同步處理 影像下架、兒少身分保護、避免二次散播與校園霸凌。
涉及兒少的相關不當內容及兒少隱私,學校有相應的通報、檢舉機制。
民間社福團體能做什麼?
民間社福團體不要只做「事後陪伴」,而要成為政府的外部安全網,民間團體其實可以扮演政府很難長期扮演的角色。所以建議政府與民間建立「一案一隊」模式。 政府負責強制保護、警政、司法、安置以及保護令法定程序的風險評估。民間則負責長期陪伴、心理支持、創傷復原、課業支持、生活支持、安置後陪伴以及青少年社交支持,與孩子建立穩定信任關係。這樣即使司法程序結束, 孩子仍然有人陪。雖然衛福部現行制度本身也已採取公私協力,由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提供關懷訪視、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諮商、創傷復原及福利資源等服務。
但問題是出現無法保護孩子的空窗期,建議衛福部應該進一步把「民間陪伴」從個別慈善服務,提升成兒少保護體系的正式長期支持機制。
不能只處理加害人,還要評估整個家庭系統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孩子受到傷害的環境,不一定只有一個人。 公開報導提到哥哥也涉及陪同、監督或錄影等情節,但實際責任仍應由司法調查認定,因此不能在新聞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替任何家庭成員下結論。 但是對社工而言,這提供一個重要提醒, 兒少保護不能只從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原因分析。還必須評估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住者、親戚以及其他重要他人,誰可以保護孩子? 誰可能傷害孩子?甚至要分析,誰可能被加害人利用? 誰可能成為孩子的安全依附對象? 這才是完整的孩子支持保護系統評估。
回目錄
對施虐者的「處罰」與「再犯預防」要分開處理
家暴虐待孩子的刑事責任是一回事, 孩子未來是否安全,是另一回事。 即使法院最後依法處理,也不能認為「人被判刑,所以孩子安全了。」應建立加害人處遇機制,依個案狀況進行暴力行為處遇、親職教育、情緒與衝突管理,從權力控制問題處理、家庭關係教育,進行再犯風險評估
尤其加害人的出所後追蹤
最重要的是 「家庭修復」不能凌駕於「兒童安全」。 如果專業評估認定孩子與加害人接觸仍有高度危險,就不能因為「一家人應該團圓」而強迫孩子接觸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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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紅色警戒兒少名單」與安全問答地圖
這不是把孩子貼標籤,而是讓高危機案件。不要因為承辦人員更換、案件結束、保護令到期,就從系統裡消失。可以設計成正在遭受暴力,加害人正在接觸孩子,已違反保護令,有重大傷勢,有高度威脅的個案為第一級「立即危險」名單
這類名單須立即警政、社政、醫療、司法單位全面介入。 曾多次受虐,加害人即將出所,家庭拒絕合作,曾違反保護令的加害人讓孩子害怕回家的兒虐個案,設計為第二級「高度再受害風險」名單。這類名單要強化追蹤,跨網絡會議,擬定安全兒少保護計畫。 曾經有家庭暴力事件,目前作親職教育、心理支持及定期追蹤的個案設計為第三級「持續性家庭風險」名單,列入時常關懷個案之一。 重點不是把孩子分級,而是把政府的反應速度分級。
建立民眾防護網
這次事件中,附近民眾與超商店員注意到異狀並上前關心,這也是非常重要的社區力量。公開報導指出,民眾及店員的介入後,相關行為才受到注意並進一步通報。 所以政府應該教大家一件很簡單的事,看見疑似兒虐,不要等自己「確定」。 民眾不是法官,也不是社工。 只要合理懷疑孩子正在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嚴重羞辱、疏忽照顧或強迫孩子的家庭暴力,就可以馬上打電話請公部門介入。 衛福部目前提供 113保護專線,24小時受理兒少保護等通報與諮詢;如果是正在發生、具有立即危險的情況,則應直接聯繫110。建立安全問答地圖
建議政府建立「一個孩子、一張安全地圖」,這可以成為這起案件帶給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啟示。 這張「安全地圖」不是公開孩子個資,而是在依法保護個資的前提下,由必要的專業人員掌握: 問題1 : 孩子現在在哪裡?答:分析孩子最佳安置,親屬接收、安置社福單位或其他安全住所
問題2 : 誰可以接觸孩子?
答:明確列出完整安全線路圖
問題3 : 誰不能接觸?
答:列出加害人及高風險接觸者
問題4 : 孩子去哪裡上學?
答:列出校園安全措施
問題5 : 誰每天關心孩子?
答:列出可能的社工或陪伴人
問題6 : 孩子受傷誰處理?
答:列出孩子可能的醫療窗口
問題7 : 孩子心理創傷誰處理?
答:列出可能接手的心理師、治療團隊
問題8 : 司法案件誰負責?
答:司法聯絡窗口
問題9 : 保護令何時到期?
答:提前重新評估
問題10 : 加害人何時可能出所?
答:擬定完整安全計畫
問題11 : 孩子遇到危險打給誰?
答:列出孩子自己知道的求救管道 這張安全問答地圖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能隨著「案件結案」就消失,必須一直接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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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10項建議
如果要把這起事件轉化成政策,政府優先可做以下10件事情:1. 對曾違反保護令且受害人為兒少的案件,強制重新進行兒少安全評估。
2. 建立「保護令+兒少安全計畫」雙軌制度,而不是只有法律命令。
3. 高風險兒少指定固定的長期陪伴社工或兒少權益專業人員。
4. 加害人出所前,由司法、警政、社政重新召開跨網絡安全會議。
5. 將學校正式納入高風險兒少安全計畫。
6. 強化對透過兄弟姊妹、親屬或第三人間接接觸孩子的風險評估。
7. 對涉及公開羞辱、拍攝、散播影像的案件,同步啟動數位兒少保護機制。
8. 民間社福團體提供至少一段中長期創傷復原與生活陪伴服務。
9. 建立跨年度追蹤機制,避免孩子因保護令到期或社工更換而「重新掉出系統」。
10. 每年公布兒少保護體系的「再受虐、違反保護令、安置後安全」等匿名統計,讓制度能被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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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社福團體的六項可立刻做的事
民間團體可以先做6項事情保護兒少- 建立「兒少安全陪伴員」: 讓孩子在社工、司法、安置、心理治療之間,有一個不會輕易消失的大人。
- 建立「安置後一年陪伴計畫」 :不要孩子離開危險家庭之後就結束服務。
- 提供創傷知情的心理支持 :不要一直要求孩子「說清楚到底發生什麼」。 有時候孩子最需要知道的是,現在安全了,這不是自己的錯,不需要因為保護大人而讓自己受害,可以拒絕讓別人傷害自己。
- 幫孩子重新建立正常生活 :包括上學、運動、同儕關係、興趣、課業、社交以及自我價值的建立,不要讓孩子的人生只剩下「被虐待的孩子」這個身分。
- 協助孩子建立求救網 :至少讓孩子知道有一個可信任的大人,一個可求救的學校窗口,一個可以幫助自己的社工,以及113、110的求救電話。
- 提出「個案後制度檢討」 :不能只靠社工, 更應該思考: 「系統哪一個環節讓危險再次靠近孩子?」 這才有機會真正改善兒少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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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兒少保護系統」救我們的孩子
這起案件真正要問的不是「誰能救孩子?」 而是, 我們能不能讓孩子身邊同時有警察、社工、法院、學校、醫療、心理師、民間團體與社區,形成一張真正接得住孩子的網?保護令很重要, 司法制裁也很重要。 但對一個受虐兒童而言,真正的安全不是一張法院文件,而是從幾個面向優化兒少保護系統:
- 今晚有誰保護她?
- 明天誰陪她?
- 上學有誰能接住她。
- 受傷有哪些人可以幫忙治療?
- 害怕時有哪個相信的人可以保護她?
- 加害人靠近時,誰可以阻止?
- 加害人出所時,如何預先防範?
- 保護令到期時,如何重新評估?
- 多年以後,孩子仍然有人可以求助,哪個人是誰?
「如果今天這個孩子已經有保護令,我們下一步還要做什麼,才能確保她明天、明年,以及加害人重新回到社會之後,仍然安全?」
這個問題,比「保護令有沒有用」更值得整個社會一起回答。 保護令是起點,不是終點。真正能保護孩子的,是早期辨識、跨機關通報、必要時帶離、持續追蹤,以及社區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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