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6條之1及163條之1,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更完善保險金信託制度,並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賦予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法源。
有鑑於現行保險金的信託,因信託業者並無保險利益無法直接成為要保人,難保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之後保險受益人(即信託受益人)的保障,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保險法增訂第16條之1明定,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共同約定於保險事故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以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
另外,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三讀修正增訂第163條之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得比照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的方式,即消費者得直接透過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的電子系統進行投保作業。
談及修法效益,中國國民黨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對保險金信託需求較為殷切的,多為經濟較為弱勢或有身心障礙者子女海外期貨教學的家庭,父母為子女買保險,日後若家庭發生變故,透過之前投保,銀行會幫忙每月撥款給失去父母照顧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但是現行規定,這筆錢須先由這些子女先完成提領程序,存進銀行信託,所以「這環節有問題」,必須修法改善。
台灣的期貨公司有100家左右,其中有兩家上市期貨公司,台灣主要期貨公司都是金控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其業務發展從屬於整個金控集團的發展,同時也與金控旗下的其他業務模塊相關,如富邦期貨旗下的期貨信託(集合理財)同時接受期貨公司和投資管理事業群的雙重管理,這為資源整合海外期貨開戶,交叉營銷和服務奠定了基礎,台灣期貨公司一般通過IB來發展業務,因此公司規模都比較小,而中小型期貨公司的人員普遍在100人上下,大型的期貨公司則在150人左右,極少部分期貨公司可以達300人左右的規模,在人才培育方面,台灣金融業共同出資建立的培訓組織,台灣研訓院可以為包括期貨業在內的金融業來提供培訓服務。人員流動的高度市場化是台灣期貨業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徵,行業內的營銷人員淘汰率為6成,交易人員的淘汰率則為9.5成,在開發產業客戶方面,台灣的期貨公司基本上採用電話營銷,同時會承諾高額回報,並且代客理財服務。相對海外發達國家的期貨市場的成熟發展,在我國的海外期貨市場還是一個新興家轉軌的市場,若缺乏成熟的投資理念,這會使的產業客海外期貨教學戶對投資諮詢業務的需求變得十分強烈。
曾銘宗說,這次修法更完善保險金制度,「實務上有這需要」,讓需要被照顧者變成一開始去銀行保險時,三方契約就講好,直接信託由銀行負責照顧需要被照顧者,這樣既可照顧到需要被照顧者,也可以幫助銀行保險金信託業務蓬勃發展。
至於三讀修正增訂第163條之1,曾銘宗表示,現在很多業務都已經可以透過手機或電腦進行。因此,這次保險法修正及新增規定,賦予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經營「行動投保」與「網路投保」等保險電子商務法源,以及應遵循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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