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器有誤差值 超速吊照判撤銷
2009/06/30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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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蘇福男/高雄報導〕劉姓車主將愛車借給張姓友人使用,國道飆時速170公里,超速60公里,被吊扣汽車牌照,地院調查手持雷射測速槍有誤差值,超速有可能低於60公里,即不符吊扣牌照規定,判決撤銷原處分;對此,當初告發的國道五隊表示尊重。
據了解,去年11月17日晚上,張某駕駛劉女小客車,途經國道3號南下408公里處,被警員手持雷射測速槍測得時速170公里;由於超速達60公里以上,依法吊扣車主汽車牌照3個月。
劉姓車主不服聲明異議,指測速槍既為機器的一種,應容許有誤差,並非完全準確。
她說,違規地點限速110公里,扣除誤差值,本件超速即有可能低於60公里,則不符合吊扣汽車牌照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改為不罰。
郭姓警員作證指稱,當時測距444公尺,且雷射測速槍比雷達測速準確,因雷射是以紅外線光束測量速度,雷達是以電磁波,較易受干擾,並提出檢驗合格證書,但不否認有誤差值。
承辦法官調查,雷射測速槍乃由手動操作的器械,本身並非完全準確無誤,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確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認為車主主張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
據了解,去年11月17日晚上,張某駕駛劉女小客車,途經國道3號南下408公里處,被警員手持雷射測速槍測得時速170公里;由於超速達60公里以上,依法吊扣車主汽車牌照3個月。
劉姓車主不服聲明異議,指測速槍既為機器的一種,應容許有誤差,並非完全準確。
她說,違規地點限速110公里,扣除誤差值,本件超速即有可能低於60公里,則不符合吊扣汽車牌照規定,請求撤銷原處分,改為不罰。
郭姓警員作證指稱,當時測距444公尺,且雷射測速槍比雷達測速準確,因雷射是以紅外線光束測量速度,雷達是以電磁波,較易受干擾,並提出檢驗合格證書,但不否認有誤差值。
承辦法官調查,雷射測速槍乃由手動操作的器械,本身並非完全準確無誤,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確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認為車主主張有理由,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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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 1樓. 蜻庭2010/03/30 18:18如何申訴成功
請問是第一次申訴就判定有誤差值了嗎?還是第二次寫聲明異議後走法院的流程?
因近日被開了一個剛好超速60公里,也是要吊牌,可否請教您的經驗?謝謝您!
應該是上法院
第二次要先去監理站聲明異議,然後安排上法院,但是監理站人員說也可以直接聲明異議,第一次申訴是跟警察大隊的執法組申訴是否有執法不當之情事,不過經驗告訴我是多此一舉。
上法院不要害怕,記得話不用講太快,要看電腦螢幕打的內容是不是你要陳述的,因為法官不一定在場,大部份是看書面的。
jean_nissan 於 2010/04/22 10:21回覆
提供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