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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網路城邦
關於悄悄話討論的補充
2007/06/0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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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
昨天發表的悄悄話意見有位網友留悄悄話表示不同意我的說法,說怎可逕自將別人留言的悄悄話予以公開發表。另有位網友則表示我發表的意見不當,說我不該指責聯網處罰尹雲。關於後面這位網友的意見是誤會,我文中可沒表示聯網不該處罰尹雲。我文中只是說明就我個人的看法,是說聯網若以公開悄悄話用以處罰部落客,就這一點言是不當。

另外感謝張爺,Ryan(brideshead),霈青,曲艾兒四位好友提的意見,原則上,我們幾個的意見大致一致。

聯網處罰尹雲和大老鷹姐姐的法則我以為依据的應是按照聯網公布給網友遵行的《網路城邦發言守則與禮節》,對照尹雲網上發文行為是確確實實觸犯守則與禮節所列下列諸項:

1. 發言請遵守網路禮節,以平和理性的態度尊重所有網路城邦使用者的權益,勿因一時意見不一 致,而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的言行,共同維護網路城邦為一優質的意見發表交流平台。

2.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未經授權之內容。

3.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不實內容。

4.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任何誹謗、威脅、攻擊或侵害他人權益之內容。

5.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穢詞鄙語、汙辱他人之內容。

6.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性別歧視、宗教歧視、種族歧視等內容。

7 不同意上述守則者,請勿發表內容於網路城邦。

其他各項由於未觸及就不贅引了。

綜結這些規則,聯網予尹雲以一週之停權之處罰,我想網友間應無異議。

我有疑義的只是悄悄話部份,上面提到規則第二條 「 請勿於網路城邦張貼未經授權之內容。」。這條就需大家來理解與申述,到底悄悄話接收者逕行公布悄悄話,是不是算張貼未經授權之內容。

我昨天那篇文章,是以這樣的邏輯認定:就是說留言在訪客部上的留言,受言人收受後,在受言人手上應就是受言人的所有物;送留言人留言後應等於留下文字間接授權接收人處置。

我舉個接近的例示作譬喻,我們讀過的名人書信集,大都是有受信人處置出版,一般情形只要寫信人同意並不生爭議,當然個案所有權爭議是有的。

回到我們的留言部份,照通常情形寫留言的人既然寫給收件人,他的意見己表逹,作用已完了。有如信件或傳送過去的文字是在收件人手中,送件人並未掌控他寫出去的文字,他如何主張所有權。

再舉個更明白的事例,就是刑事搜證,把與對方談話或電話中錄音以經共識能成為刑民事的證物,從這裡看法律上並不認為個人表達出來的言詞具有所有權,因之据而推論之,已送逹對方的留言,書寫人似也不應主張權利。

這就是我粗淺的認識與意見,不曉諸位覺得說得通嗎?就此請教於聯網諸賢逹。
有誰推薦more
迴響(14) :
14樓. hannah 汪
2007/06/14 23:11
尊重

尊重自己

尊重別人


讓家庭婚姻更親愛! 讓兒童生命更精采! ~彩虹媽媽~
13樓. *菜菜子*
2007/06/14 21:41
^^

恩?

悄悄話這點倒是蠻有爭議的

不過 希望大家在城邦都和和氣氣的

^^

這是個好地方~


http://yes7asia.pixnet.net/blog
12樓. 葉軒
2007/06/14 08:48
不用叫我大大啦XD

XD

其實我是因為工作遇到過類似的問題,所以才會比較有概念

只是這不表示我完全認同著作權法中的所有規定

真的是莫大客氣了^^

11樓. 莫大小說
2007/06/11 23:35
呵!不受葉軒大大的教是不行的
自己太懶,不去看書,查書,
只想耍嘴皮子,碰上高人 再不虛心受教
就真成了老頑固了
哈哈!嘴硬是不成的
再謝葉大大 ── 遲來的
10樓. Jeff & Jill
2007/06/10 22:14
葉軒所說相當正確

補充回應楊醫師的問題,即轉寄他人"私下信件",若未經同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當然實務上也要看原作者有無提告的意願。


9樓. ■♀醫楊曉萍
2007/06/05 02:06
葉軒說的

的確國外便有, 如聶魯達愛人把情書公開....一般往往是未亡人或其授權才能如此

同理今日我們要e-mail轉寄他人"私下信件"出去, 理論上是違法的罷?


8樓. 莫大小說
2007/06/05 00:32
哈哈!葉軒寫得好
被你打敗
偶最愛抬槓
會再看看,有沒有可以翻盤的地方
不行,就只有豎白旗
7樓. 環子
2007/06/04 09:46
看到葉軒大大的說明
有些豁然開朗!
6樓. 筱棻
2007/06/03 22:08
^__^

每個部落格都有該遵守的發言守則與禮節

既然加入了

就該遵守


*媽媽的守護者*
5樓. LINGNY
2007/06/03 15:37
打錯名字成散文家葉珊
葉軒大大, 不好意思!
以禮相待 , 直言無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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