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定責任項目 防仲介費糾紛
蘋果日報 2010-09-25
蔡佩蓉╱台北報導
可要求簽約寫清楚 避免收費後服務縮水
【蔡佩蓉╱台北報導】「仲介收了服務費,不是該有完善的售後服務,怎麼就這樣消失了?」專家指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透過仲介租屋時,仲介該承擔的義務,但避免房仲收取仲介服務費後,出租人、承租人與仲介產生服務糾紛,可請求與仲介簽署「委託承租契約書」或「委託出租契約書」,明文界定歸屬仲介責任的服務項目。
保障權益
法律上明定一旦仲介斡旋物件順利出租,可向房東索取1個月租金的服務費,房客則為半個月,但是不少租屋族透過仲介租屋,時常發生仲介拿了服務費,卻不協助後續的租屋問題。
法律未明定仲介責任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易表示,仲介僅是居間角色,在法律上並沒有明定仲介所需負擔的責任義務,但房仲品牌競爭激烈,不少房屋仲介為取得良好口碑,願意提供長期的售後服務。
透過仲介租屋,仲介屬於斡旋角色,一旦合約簽訂完成,仲介居間協調工作也完成,房客尋求仲介找房,通常是提出對房屋內部物品的需求,房東則可能對租期長短或是租金高低特別開出條件,仲介的角色就是促成出租、承租方順利簽約。
不過若仲介在斡旋時向房客承諾服務項目,但收取仲介費後卻「不認帳」,該怎麼辦呢?台灣房屋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表示,建議民眾找仲介租屋時,可簽署「委託承租契約書」或「委託出租契約書」,一般這些合約書,坊間並沒有出售,不過經由仲介帶看後,房客可主動向仲介索取合約書,白紙黑字明定仲介服務範圍、需協調完成的事項,若沒有達成則不予以給全額服務費,如此,可避免付了仲介費所服務卻「縮水」的狀況。
此外在租屋實務上,最容易發生房客提前解除合約、房東要求仲介費減少,白宗易指出,一般來說房東無法因房客提前搬離主張減免仲介費,但是房仲業基於維繫品牌形象,可能會認賠再幫房東尋找新房客,而不收取服務費。
找仲介租屋需留意事項
- 假若順利出租,房東須支付1個月的租金,房客為半個月,當作仲介服務費
- 留意房仲是否有營業員證照字號,確認為合法仲介
- 向仲介索取「委託承租契約書」或「委託出租契約書」,明定仲介斡旋的細項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