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情》房屋租賃如何依法循理?
世界日報 2010-10-10
曾俊山(印第安納州執業律師、前普渡大學教授。上述解析僅供讀者參考,非律師執業行為)
案例一
一位台灣男士在芝加哥讀研究所,太太及幼女陪讀,他在大學附近買了一單位的合作公寓 (co-op),如今學成,必須遷往他州。他問,今後收入足以在當地貸款買新居,目前公寓考慮出租。不過聽說房子租人,很麻煩,且不容易遙控。從法律觀點是否值得?
案例二
加州澄縣華人把原先房子租給一對中年老美,租客是電腦技術專業人員,收入不錯,只是追求享受,駕新車、拖海船、裝飾門面。不幸,因經濟衰退半年前失業,己經三個月沒繳房租。每次催他,總是搪塞,或避不見面。房東銀行貸款照付,沒有租金貼補,壓力很大。問對付租客有何良策?
案例三
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在紐約上州餐館上工,所住的租房由四個單位連接,並由一位墨裔工人定期割草維護。舊房有諸多問題,如外窗難關密、地板走動有聲、廚房水管點點滴滴、左鄰右舍吵雜不停。幾經通知墨工察看,無所行動,通知房東也不得要領。是否該考慮房租便宜,忍耐下去?
案例四
印州房東在租客搬走後發現,所有牆壁留有上百個掛像片的鐵釘,還有幾個大洞及無數的蠟筆塗鴉,地板上留下各種髒亂的垃圾、雜物,窗門多處被破壞,廚房更是一片難看、難聞、難洗的油漬和腐爛。看來想吐外,該怎麼找回公道和補償?
案例五
猶他州房東,在租客欠付房租兩個月後,叫工人把電源及供水關掉。房東在租客搬走後,以損失過重,對租客幾次要求退還「房契保証金」(security deposit) ,租客不理不睬。房東的類似對付手段,是否合法?
案例六
馬里蘭州的房客多次以「預期支票」(到時往往又不夠錢) 交付月租,租約期滿後又把原有室內的掛燈和室外的防風玻璃鐵門搬走。房東可以何種方法自救?
華人傳統以房為產,來到美國後常以租房、買屋、換大房、投資置產為四進程。在胼手胝足、努力打拼幾年後,人人都想成為「有產階級」。
一般「家居房產」(residential real estate) ,小的可指「單間臥室」(single room)、中的指一個「公寓單位」(an apartment unit)、大的可指「單棟房子」(single house)、「多單位公寓」的建築 (apartment building)。其他置產涵蓋各種商業性的房產 (commercial real estate),如餐廳、車行、加油站、商場、建地等。這些商業租賃,性質各異,牽涉法律內涵,相去甚遠,故不在本文討論。
家居房產的「法、理 情」原則,適用於「單間臥室」以上的 「租賃標的」 (leasing objects) 。 (「臥室」的出租,由於方式很多,牽涉亦廣,如二房東、多人合租、水電煤費共付等,往往依特定情況決定。)
本文目的提示「租房」、「出租」過程,所須注意「 法、理、情」事宜概略。希望讀者能認知內涵,並熟悉英文術語,得以運用。由許多案例可以証明,對法規的無知或忽略,可使人蒙受無謂煩惱和金錢損失,不可不慎。
「房東、租契、租戶」關係
美國全國 65% 的居家屬於租戶,近年經濟萎縮,承租率更趨上揚。「租賃」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行為 (landlord-lease-tenant relationship),具備三大特性:(1) 當事人間的「私人契約」行為 (private contract)。(2) 雙方使用房產時牽涉到各級政府所定之「土地使用法」(land use)。(3)接受各地方單位(衛生局、水電煤氣公司、工務局、檢察處)等所規定的各種權利、義務、限制、和處罰 (various codes and regulations)。大致來說,只要在「理、情」兩層面,日常多讀、多聽、和多問租賃有關的「法律」資訊(如日報、週刊、電視、鄰居),並依下列「法」的要領做,「家有恆產」的「美國夢」 (American Dreams)應能順利達成。
租賃關係的十環節
自房東和租戶間「私人契約」角度,租賃時從準備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可以概分為十段環節 (10 procedural checkpoints):(1) 房東的清房待租,(2) 廣告招租,(3) 租戶的實地看房,(4) 簽定房契,(5) 交屋換主,(6) 期中修護和租戶違契,(7) 期滿續契或終止的認定,(8) 房契終止後交屋檢查, (9) 房東在定期內以書面提出結帳報告,(10) 依「理」或依「法」求償。
房東第一階段 (清房),必須做到完全合法 (如水電煤氣的絕對安全)外,還須滿足社區的「標準」,如垃圾箱的置放和清理,屋牆顏色的保持和觀瞻。第二階段的廣告招租內容,雖然僅是無法律效用的「邀約」(invitation) 手段,在法院爭訟時,卻可能變成無謂的「可信度」(credibility) 爭論,因此以平實為要。
第三階段以下,都可先依「法」,後從「理」,再講「情」,它們間環環必相扣,否則節節可生枝,只有小心,方可無憂後患。其中第六階段(期中修護和租戶違契)是「租賃」間的大地雷,第八階段 (房契終止後交屋檢查)是主觀上評斷「善、惡」的導由,將分別討論。其他幾階段可以一般原則提示。
租賃的法律行為,一切登錄
人生病進入手術室開刀時,器官愈剪愈短、愈小,目的是除病根;反之碰到租賃過程,能細列時,越加越長,以杜後患。由於租賃是法律行為,雙方的任何同意事項,只要不違背法規,應不厭其煩登錄在房契 (或另備文書)之內,並由雙方簽名 (或填上姓名的首字母initials)。
在法治社會,一切溝通是前憂「空口無憑」,後慮「賴皮或假據」,故均以「必要上法庭時為有效」的書面為記錄 (legal documentations)。 房東與租戶間的「 有效溝通」字據必需同時滿足形式和內涵上的五階段考量:(1) 合法的租賃行為 (tenancy);(2) 完整的書面記錄 (complete records);(3) 法庭上能被接受為証據 (evidence admission);(3) 確認為「法律事實」(legal facts,如收受的支票,代表「正常付租」行為);和 (5) 法院能據以解除法律上的爭論 (resolution of legal disputes) 。
雙方在初訂房契、交屋、或其後增補條款(包括續契) 時,最需注意書面記錄的完整。一般而言,房東往往借用市面上可買到的「現成房契」(form lease),再另加自訂的「附帶條款」(attachment 或 exhibit ) 讓租戶簽約,這時租戶也可要求給予時間,以便研讀和諮詢他人。對現成房契,因其通用性質,僅需瀏覽之;但對附帶條款必須逐條了解才可接受。同時,租戶也可準備自己的條款,與房東討價(negotiate)以便合約增修後,雙方正式簽契。如果現成房契和附加條款,有衝突牴觸時,必須註明「以增補條款」為準。
下列九項可以成為一般增補條款的主要內涵,有賴雙方事先澄清:(1) 租期的起止,(2) 地產稅和社區收費 (如垃圾的收集費用)的負擔,(3) 水、電、煤氣費的帳號歸屬和支付,(4) 租金的支付期限和過期罰款,(5) 訂金數和其保管及歸還程序,(6) 租期截止前的解約限制,(7) 房產的修護和通知(包括房客是否可以自修、改裝、或更換牆壁顏色),(8) 租期滿後如何交接,以及 (9) 任何房契內容的修改,必須以書面並由雙方簽名。凡此都是私人契約行為,務必週全考慮、記載,經過雙方同意簽字後生效。在司法程序上,這些登錄資料如果能夠完全「自我表述」 (document speaks for itself) ,可以避免許多租賃的糾紛。目前絕大多數的租賃訴訟,都由於當初定契時,草率從事所致。
租戶守契的五種型態 :
理論上,租戶搬入以後,依契約所定條款居住,與房東間不應有所瓜葛。事實不然,由於承租理由、身分背景、財物觀念、起居習慣等五花八門,問題經常層出不窮。大致上,純以守契行為而論,租戶分為五類
- 最好的「善始、善終」型(從進駐到遷出、一切如契圓滿);
- 次好的「善始、惡終」型 (期滿時遷出,有待清理) ;
- 中等的「善始、中斷」型(期滿前,提出各種理由遷出);
- 不良的「善始,陽春」型 (繳費三月,其後拖拉或拒付);
- 詐欺的「始騙、白住」型(假支票為押金,其後拖拉、積欠、或拒付)。
依保守估計,百位租戶中,最好的不過 5%,次好的佔絕大多數,中等的次之,不良、和詐欺的共佔 8%。換言之,不管種族、膚色、性別、年紀,租戶之型態,在定契前,殊難預測。房東的「頭痛」(head ache) 也就出自「市場通象」之內,不足為怪!
房東修護和租戶違契的處理
依據房契和地方法規,房東有某些修護的義務。主要的包括:冷氣機、熱水器、暖氣系統、下水道、和門窗屋頂。理想上,房東要有固定的專人隨時檢查修護,成為「法、理、情」兼顧的「好房東」。房東本人也須儘量到場,從中學習,可以及早認知租戶的善惡型態。
就租戶違契的處理,房東須要先以「情」的耐心、和「理」的諒解,與中等以下的「壞租戶」溝通,並記載過程作為書面証據。情、理無助時,只剩「法路」一條:立即以書信通知租戶(必需簽收)─其行為構成「毀約」(default),須在限時內校正,否則將依契約條款 (包括訴諸於法) 以為救擠。此外,房東在收回房產時,最好全面照相存証,並在定期內(通常 45 天),就先前保証金,製作明細的結帳報告,寄交租戶。否則,必須依法全數歸還。致於雙方如何向「小額求償法庭」(small claim court) 提出補償訴訟,請參閱後續專欄。
案例的癥結及化解
依據前述租賃及房契的通則,不難找出前述六個案例的四大癥結及化解趨向:
第一,房契上義務條款的明確度問題:條款的語意含糊,或遣漏待補,致使不良租戶 (案例二),在「吃定」房東前題下「能拖則拖、能騙則騙」拒繳房租。也許待房東提訴,他們還得到一個月以上的「搬家緩衝期」。同理,房東 (案例三)可以「吃定」老中新移民,以為對他莫可奈何!此外,房客搬走時,順手牽羊,拿走屋中原有裝備。這是典型的民事侵權,和連帶的刑事偷竊行為,如果房契條款確切,房東很可「雙管齊下」,使他就範、賠償。
第二,維護修理的情、理、法溝通步騵:許多芝麻小項的補修,雖然依「法」(房契)有其歸屬。但確實施行,往往有違常「理」。(如換裝火警器的電池,成本是三元美金之內,但要找商業專家,從查看,再出外買貨,然後回來安裝,前後三小時工錢將上百元以上)。類似案例一的公寓託管出租及修護後,在依法先聲的主張下,自己必將首當其衝「蒙難受災」。換言之,房契之主、客雙方,如以「情出於己」的感同身受,都會主動自發的「修修補補」那些小事。 其後有何要求,對方也必以「理」回應,即時完成。換言之,所謂「仗法凌人」(righteousness) 早晚會陷入「斷崖」的煩惱,可不慎乎?
第三,常態磨損或消費的誤判 (misattribution of wear and tear doctrine) : 房客居住期間,有依「法」(契約)、循「理」(一般準則),遵從維護設備的責任。同時,某些裝璜或設備,又容許正常使用下的磨損或消耗。但是,許多房客往往以對「個人」有利前提出發,以「理」(社區或 商業習慣) 為準的「常態磨損或消費」條件。譬如,退租時對地毯的磨損、弄髒、和破爛,前者可宥,後兩項是違契結果,須作賠償。簡言之,房客搬空時覺得該屋「可租」,並非房東和一般標準認知的「能租」;可以預言,兩者差距往往有賴來日對簿公堂時釐定。不幸的,案例四房客也許認為髒亂是常態,房東簡單清理後,即可出租,殊不知他觸犯了嚴重的禁忌!
第四,房東不可「越俎代庖、自行執法」。前段通則內已經說明,租賃關係同時受三種法規 (私人契約、土地權法、行政和商業法)的限制和保護。因此,案例五房東把房客的電源及供水切斷,不但違反房客與電力公司和水利公司的合同,同時也違反各州有關租賃關係中,房東不得自行執法的限制。同樣的,一般州法規定房東對房客在解契時有結帳的責任。否則房客可就房產視同「完壁歸主」,原有保証金也就得以 分文不減的悉數收回。很顯然,南卡房東也從此學得了「不理不睬」的後果。
總之,在西方社會生活,一個非常重要的銘言是:「對法律的無知或忽略,無可言恕」 (Naivety or innocence is no excuse)。依此前提,多少新移民倒楣「受災、遇難」, 誠為可惜!
華人刻苦精神,人人可為:
最後,案例一的疑問有廣泛的涵蓋:誰可用房地產作為儲蓄、投資、養老和遺產的選項?謹以一位從寮國帶兩個 (五、七歲) 幼兒,無依無靠,語文不通,身無分文的華人寡母,25年打拼後的成功喜悅,作為答案。
這位(寮國媽媽) 從越共槍彈追殺中,在海洋漂了十天,僥倖被救由泰國轉送美國,落地在邁阿密鄰近的小城。初到時當掃地工人,住在教會地下室,母子相依為命。為了孩子的教育和前途,她上夜班、從11點到次日6點鐘,在十字路口的麵包店獨自從捍麵到烤成麵包,獨當一面,6點鐘後,再由主人接班,對外提供早點服務。她每天除了在晚飯前後幾小時內,與孩子相聚、叮嚀用功外,就是日班清掃,夜班烤麵包。所有收入僅可供孩子衣食和教育。
七年後,主人準備退休,她把所有積蓄兩萬美金,以先期款 (down payment) 給主人,生意房產一併頂過來。每月除了付房產及其他開支外,所有節餘儲蓄起來,從事房產的購置。如今,那十字路口的三邊建築和生意都是她的成果,如今仍然經營麵包店 (且擴充販賣冰其淋),老大掌管對門的加油站,老二負責左邊的雜貨店。目前孩子都成婚,各有自己的房,母子三人有多間房舍出租。講起過去辛酸,老媽媽的笑臉上掛著淚水,談到目前資產的經營,她又是那麼興奮和自豪。未來,對她是那麼有信心、肯定與可期。子孫有福,其來有自。筆者當時傾聽,也不禁熱淚盈眶,感懷華人母親的刻苦偉大,莫此為甚,也為她當初作了至今仍奉行不渝的抉擇─「投資房地產」佩服不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