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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套房被罰20萬 訴訟遭駁回
2012/03/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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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2.03.07 02:59 am



台中市政府取締一中商圈一棟日租型套房,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20萬元,業者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昨駁回,業者說,日租或周租套房只是試營運,法官認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在住宅內違法經營旅館業就是違法。

台中市政府網站市長信箱接獲檢舉,一中商圈一棟大樓,位於住宅區內,違法經營旅館業,去年5月12日,市政府聯合稽查小組到該大樓檢查,發現業者在大樓3至8樓營業,有24間套房。

市政府認定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裁罰20萬元。業者說,他經營不動產租賃,有半年租和年租型客人,房客多是附近學生,日租或周租,在去年5月31日前,都在試營運,邀親朋好友試住,測試人力能否負荷,再決定是否開放,業者強調,並無經營旅館業。

業者指出,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應以字據訂之,未立據者,視為不定期的租賃,屬不動產租賃,因此「以日為單位」的租賃,就是不動產租賃,不會突然變成「旅館業」,業者說,市政府不能超越民法,自行解釋,不動產租賃不包含日租,只限月租或年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分析法令規定後指出,「旅館」和「民宿」是以日或周為基礎,屬短期住宿服務業,以月或年為基礎,才歸不動產租售業,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旅遊、商業、出差者住宿或休息,仍屬旅館業務營業行為。

市政府在法庭上提出業者網路刊登照片,另有預約訂房住宿資訊,稽查人員在場拍下客房內有床鋪、被單、衛浴、盥洗等設備,法官說,這些設備已足以經營旅館,提供旅客住宿休息,證明該大樓確屬提供住宿的旅館,業者沒取得營業執照,就是違法,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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