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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民法修正 改採限定繼承原則
2009/05/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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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採「限定繼承原則」。未來繼承人繼承遺產後,若發現繼承的債務大於所得遺產,繼承人將只針對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不過是否要溯及既往,相關施行條文則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現行民法採取「概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從繼承開始,除非民法另有規定,將承受被繼承人身上一切的權利義務。因此,過去曾發生許多人繼承遺產後,發現債務大過於所得遺產,而發生繼承人往往落得無力償還繼承債務的問題。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採「限定繼承原則」,規定日後繼承人繼承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免繼承人被債務拖垮生計。也就是若獲得遺產新台幣200萬元,但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有3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200萬元即可。
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席、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說,修改為限定繼承,是希望避免缺乏法律知識的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大筆債務。他說:『(原音)所以我們這個限定繼承是希望能夠讓現在社會這些無辜的、缺乏法律知識的人,有一個更生條款。所以我們今天修法主要是讓這個社會無辜的受害者能夠受到法律的保障,他們才能夠免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債從天降。』
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將財產贈與繼承人,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法條也規定,繼承人若是在繼承開始的前兩年內,接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其財產贈與也視為所得遺產。
不過,法條也規定,若是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虛偽記載遺產清冊,或是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利而處分遺產者,則不得主張限定繼承。至於是否會溯及既往的相關條文則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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