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病"的判決
2009/12/3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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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用明說,暗諷,只要在公共場所,鐵定難逃惡法"公然侮辱罪".
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吵架該怎麼吵,才不會被罰?
難道要說 你好,恭喜 去吵?
不問事情的緣由,只要在公共場所,就有罪?
令我想起台灣職棒,只要球投到打者頭部,無論是否故意,一律驅逐出場. MLB 還沒有這種荒謬的規定.
一對一的吵架,有什麼好花時間審理,還做出判決?
要大家當聖人,只能忍氣吞聲?
司法該處理更重要的事吧!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36870/IssueID/20091023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libertytimes/20091229/index-12620380706776625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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