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宜蘭縣鐵人三項協會組織章程
2012/10/04 19:25
瀏覽707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鐵人三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以宜蘭好山好水的優質環境「探索自然、融入社會、超越極限、挑戰自我」,提倡游泳、自行車、路跑等正當休閒活動,增進國民健康,發揚團體互助精神及提倡保護大自然生態與環境協助推動地方觀光產業為宗旨。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請主關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

一、辦理本縣觀光休閒自行車、路跑、游泳等活動業務推展。

     二、制定舉辦鐵人三項運動的規畫和訓練、競賽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協助指導各機關、社團地方分級組織辦理各項鐵人三項有關之活

動的推動。

     四、常年辦理鐵人三項戶外活動,負責與國際鐵人三項聯盟組織的聯

絡,參加有關活動,推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

     五、統籌辦理全縣鐵人三項競技、選訓代表隊、休閒運動比賽項目暨

管理辦法。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及獎助相關之研究。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

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其贊助金額在一萬元以

上者。

四、榮譽會員:

(1)熱心公益,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者,若擬入會者,

經理、監事會討論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得免繳入會費。

(2)入會連續滿五年者之七十歲以上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討論提

交會員大會通過,得免繳常年會費。

申請新加入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格式由理事會訂之)及繳交相片二

張,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連續二年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大會以予除名,再加入者以新會員方式辦理。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提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議決理、間是會重大決議事項。

前項第八、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7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長之產生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稱會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

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輔導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現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

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7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宜蘭縣政府99年7月22日府社區合字第0990102084號函同意備查。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