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國家政府和外國非營利組織向中國施加壓力,要求中國修改其《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批評者說,該草案的規定假如成為法律付諸實施,將嚴格限制慈善組織的活動以及中國與外部世界的教育交流。
在中國長期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有1000個左右,加上開展短期合作項目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多達4000—6000個。每年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流入中國的活動資金可達數億美元,其活動範圍涉及扶貧、助殘、環保、衛生、教育等20多個領域。
中國當局將《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與《國家安全法》草案和《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共冶一爐,從而清晰地表明中國當局儼然已經把外國非政府組織視為潛在敵人;一些批評者認為,這一草案反映了中國領導層一種更為普遍的反西方的心理偏向。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必須有一個中國政府的業務主管單位,其活動在2016年11月到來之際必須得到該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違反這一新規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它們中國合作夥伴將受到刑事責罰。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一般用在聯合國的文件和其他許多國家的官方文件中,是指那些在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建立起來的、以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多用於第三世界國家。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非政府組織是在地方、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贏利性的、自願公民組織。非政府組織面向任務、由興趣相同人們推動,它們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和發揮人道主義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關心的問題、監督政策和鼓勵在社區水平上的政治參與。

非政府組織提供多樣化的公共服務,向政府反映公眾需求,提出合理意見或建議,影響政府政策制定。它具有組織性、民間性、公益性、自治性、志願性、非營利性、合法性、非政黨性等特征以及社會服務、溝通協調、監督管理等基本功能。它又被稱作“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利他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