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第 一 項 人 類 社 會 之 結 合 關 係 | 德國的二元社會觀:將人類各種社會的結合關係,分為「共同社會」與「利益社會」。 | 由此觀之,人類在日常社會生活上,須與其他個人或團體,經營共同生活,而其結合關係。 即一為本質的社會結合關係,可以親屬的身分關係為其代表;他為目的的社會結合關係,則可以財產關係為其支配領域。 | |
日本係站在身分法學研究立場作分類,將人類之社會的結合關係,分為「本質的社會結合」與「目的的社會結合」。 | |||
『本質的社會結合』→自然的+必然的+本質的=不得不結合的結合關係。 釋:雖受該結合關係本身之約束與統制,但在此約束與統制範圍內,該個人意思,仍為結合關係所容認,且受尊重。 『目的的社會結合』→作為的+便宜的+目的的=為意欲的結合關係。 釋:不但為作為的,而且其構成員皆懷有特殊目的,又縱因偶然動機而結合者。 ※ 本質上,個人與個人永相對立,不過,為達到結合關係之共同「目的」,各構成員須抹殺個人之一部分意志,而須服從於結合關係全體之活動。 ※ 全體之活動:如個人為營利購買股票,而成為某某公司股東時,各股東之所以結合,乃在於營利;且其結合,亦僅限於「某某公司」此一部分而已,並不是各股東個人之全面的結合關係;又為達到營利目的,股東少數意見,須服從於多數人意見(所謂多數決之原則);各股東固可出售其股票,而逕與該公司(包括其他股東)脫離其曾有之結合關係。 | |||
第 二 項 親屬的身份共同生活體之演變 | 列表: | 人類結合→生物家族→氏族→家族制度→現代家族 | |
(一)家族制度 「家族」為社會之一單位,為親屬身分的身分共同生活之根基;且「家族」規範備受推重,則有關婚姻、親子、親屬等規範,均應以「家族」規範為其依歸。家族制度下,家長權強大,大多採取長子單獨繼承等,皆為此制度之特色。此結構的成員眾多,僅由母子女所構成者可比,學者稱此種家族,為「不分離結合的家族」。 ※ 家族制度之特色 1經濟的一體性:因家族構成員眾多,成分又複雜,故應有家長一人,為該團體團結之中心。家族須服從家長命令,共同協力從事於生產,同時將生產成果,儲存於「家」內部,由家族成員全體,共同享受與消費,以便家族倚依生活。 2父權的私有財產觀念:由於家產係家長指揮家族而所生的勞動所得,此財產應為家長與家族之公同共物。家產儲存愈豐,家長權愈形強大,故若不將家產委諸家長專權處理,恐導致家產分散之危險,因而害及家族權全體之共同生活。於是,視家產為家長個人之私有權,且家長漸對家族,甚至握有生殺與奪之大權,即「家長權」隨而發生。 (二)現代家族 1消費性與個人性:因大家族制度漸漸沒落,使得家產也因失去維持「家制」之財源,漸漸趨崩壞,因現代個人自覺提高,自由、平等之思想漸強,又因私有財產制度愈見發達,單獨繼承制終將匿跡。 在現代家族,即小家族制度下,因個人人格備受尊重,故因有「個人」始有其「家」。 2兩系性:我國固有法有「宗親」及「外親」,至現代,我國現有法制,雖男女平等,但習慣上,父系親仍比母系親恆被重視。 ※ 現代,勞動生產力發達,生產物增加,私有財產制度隨即確立,終成為消費團體,然親屬已變為觀念上之存在。親屬的身分共同生活體,於現代社會組織上,尚不失為其重要基礎。 | |||
第三項 由身份而契約 | 「由身分而契約」 個人一旦取得某種類型之身分後,該個人隨即獲得專屬該類型之權利與義務,無庸當事人之任何意思表示或請求。此種社會,權利義務之發生,為「所與的」,不是「所作的」,即所謂「狀態權」與「狀態義務」。因歲月推移,個人就自己人格漸有自覺,且因經濟生活單位健形個別化,兩者互為因果,導致社會上之各種結合關係,將演變成為『目的的社會結合關係』。 身分法之主宰範圍縮小,而終由財產法取而代之。現今各種社會結合關係,並非都是『目的的社會結合關係』,在親屬的身分結合關係上,亦可知多數『目的的社會結合關係』潛在其中,如:親子關係→親子財產法,婚姻關係→夫妻財產制。 「身分」所主宰的範圍,逐漸退讓於「契約」,此言之「契約」,乃為財產法關係;本質的社會結合關係,縱在未來社會,還是存在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