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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務官 就得準備下台
2008/05/2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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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當政務官還是常務官,公務員請想清楚。

法務部前部長施茂林申請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被新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否決,施茂林將被迫退休;應該的。

政務官在政黨輪替後退職,理所當然,有何意外?文官制度就是如此!

國內文官制度一向混亂,公務員最盼升官,最高目標一向是升部長、升院長,顯然目標錯誤。

政務官與常務官是兩個層次;政務次長、部長、院長都是政務官,政務官是用派的,不是用「升」的。

常務官的最高層次是常務次長,公務員循正常管道升遷的最高階公務員,就到常務次長為止;換老闆,不干常務官的事,照樣上班打卡(常務次長請與科員一起排隊打卡,政務次長可免)。

所以,公務員幹得再久,也沒有「常次升政次」之說,因為兩者所負的責任是不同的。

施茂林在九十三年十一月由台北地檢署檢察長升任法務部政務次長,三個多月後接掌法務部。

當施茂林升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時,已成為政務官,政務官就要負政務責任,包括與長官同進退。

政務官在任內決策出問題,就下台;若不出問題,就跟著老闆一起下台,沒什麼選擇。

前法務部政次姜豪、曾勇夫等,既已進入政務體系,再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是不合適的做法。

文官,就要依體制升遷,扁政府上台後,隨意「破格」升遷公務員,制度大亂,公務員任用失去常態,當然無心任事,破壞文官體制莫此為甚。

當政者認為某人值得提拔,就應直接升他去當政務官(有沒有高考及格,有沒有學歷,是不是公務員,年紀多大,都沒關係),去負政治責任。

政權轉移,政務官就跟著下台,所謂「政務官就是高級打零工」,旨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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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時季常
2008/05/25 13:30
原來資格應受保障

一個老師/教授,當上了校長,校長卸任以後,卻不准回任老師/教授,這說不過去。

政務官隨首長同進退固然沒錯,但若具備事務官資格和資歷者,不能因為從政務官卸職後就失去。

我同意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一篇投書的看法,轉載如下:

中國時報 2008.05.26 
回任檢察官的不應與不當
詹守忠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職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案,被新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否決。當事人施前部長得知後,從媒體報導其反應是「一生奉獻國家,竟落得如此下場,讓他不知天涯何處是歸家。」其暗喻王清峰部長不通人情,卻也突顯施前部長對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認知混淆。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差異這是政治學的ABC。事務官須經考試任用,受法律保障,不隨政黨輪替,行政中立,無黨派考量。但政務官則不同,只需執政黨同意任命,隨政黨輪替而更換,政策上必須貫徹執政黨的理念等等。兩者任用不同,退休制度就不同,政務官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一般事務官的公務人員的試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如果施前部長想享有檢察官的退休保障,當初就應該拒絕法務部長的職務。

     在九十二年十二月立法院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前,政務官之退休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其舊規定是可併計事務官時期年資,這是國民黨長期執政,黨國不分的錯誤設計。但在九十二年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時,其立法說明已非常清楚「配合我國政治發展,因應政黨替之需要,將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與予以明確區分…。」故第九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如有曾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應依其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法令核給退休(職、伍)金。」

     因此不管施前部長回不回任檢察官,其擔任政務人員之前的年資都適用原來「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然而擔任法務部長後為何要拉下臉回任檢察官呢?其差別在於司法官有加發退養金之規定,未滿六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五;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施前部長今年五十八歲,加發金額只有百分之五,如果能撐到六十五歲退休,退休金就可多出百分之一百四十。

     施前部長之所以不應申請回任檢察官,在於喪失政務官風骨,其檢察官的獨立性遭受質疑,如何再行使檢察官職權。而其卑躬屈膝申請回任,也更證明民進黨的用人不當。另,施前部長申請回任檢察官之所以不當,在於其利用法律巧門申請回任,獲取個人較高退休金,這是只有「高官」才有之特權,王清峰部長知道其中緣由若還同意,這是私相授受,破壞制度設計之精神。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摘奸發伏,維護國家社會秩序;一方面亦賦有防止警察、調查機關濫權刑求,以保障人權。故檢察官地位和負責審判的法官同等重要,就如同「皇后的珍操」不容被質疑,故法務部長回任檢察官應以高規則標準看待。王清峰部長拒絕施前部長回任檢察官,這是維護政務官退休制度,也是堅守檢察官獨立性的最佳表現。


hkhk2008/05/26 17:10回覆
2樓.
2008/05/24 00:25
不是等到下台了, 才主張退休的權益
個人覺得他當初選擇接受當部長時, 就該知道政務官沒有退休金只有退職金了.
而不是等到下台了, 才來說影響退休的權益.
是的,
要當決定政策的長官,就應有這種認識。 hkhk2008/05/24 13:00回覆
1樓.
2008/05/22 23:20
一點澄清

其實, 如果作者覺得他該退休, 一點也沒錯, 他是打算回任以後就辦退休.

不過, 現在的問題是, 法務部現在拒絕他回任, 他就連退休都辦不成了.

當然, 法務部有"澄清", 說他可以去別的公務機關, 然後辦退休, 退休金只少一點.

問題在於, 為何他要去別的公務機關? 為何他不能回任檢察署?

另外一點關於本文的回應是, 作者認為, 之前的曾勇夫等人回任也是不合體制的.

我個人尊重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過, 這"不合體制"四字, 並無根據.

"政務官該下台, 就下台."  這個命題我完全同意, 但不表示政務官下台, 就不能回任文官. (當然, 檢察官並非一般文官, 不過我們暫時不討論這個問題)

正如作者所說, 事務官(文官)和政務官是兩回事, 升到常次就到頂, 沒有常次必然升政次或部長的道理. 這點我也完全同意, 而正因如此, 對於文官來說, 當上政務官, 然後下台, 就跟轉任教職, 或去民間私人機構任職, 然後回籠, 是一模一樣的狀況, 如果文官當到一半, 不管是什麼原因離開, 只要合於法定程序, 當然就可以申請回籠.

以上謹供參考

感謝說明,公務人員自有任用法規:
已將「不合體制」改為「不合適」。

為強調政治責任,承認此文有點衝。
文官想「升」政務官,幹過政務官,換了老闆又回任事務官,就沒什麼政治責任好負的了。 hkhk2008/05/23 10:3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