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時茶葉貿易由於中央榨取,地方搜括,結果,只會使「私販益起」。大中初年,裴休任鹽鐵使,針對當時茶稅混亂的情況,立茶法十二條,嚴禁私自販運和銷售茶葉。如規定「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引羣旅茶雖少,皆死;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僧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對於這樣一個苛法,頒行後減少了私茶,官府增加了稅收,百姓也「人以為便」;所以,至此唐代茶葉的稅法,纔相對穩定一些。 茶葉從不稅到稅,除反映其時茶葉生產、貿易的發展以外,它雖然是強加於園戶、茶商和廣大消費者的一種沉重負擔,但另一方面,同時也說明這時的茶業,也已成為國家賦稅所依的一種重要的杜會生產事業了。 由於唐代廣徵各地名茶,貢焙的貢額也不斷增多,宮廷中茶貨積存也多,於是茶在朝中如︽苕溪漁隱叢話︾所載,顧渚紫笋「每歲以清明日貢到,先薦宗廟,然後分賜近臣」;開始又出現了皇帝以茶賜勳戚重臣,以示恩信的一種習慣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