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自願離職嗎- 開非自願離職單會對公司有影響嗎-
2016/04/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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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算自願離職嗎? 開非自願離職單會對公司有影響嗎?
發問:
在這家工作好幾年了 ,一年前被派去外地工作 , 家中老婆小孩還都在台中 ,公司說來支援半年 ,都等不到調回去消息 , 為了家人只好提出離職了 ,但想去申請失業補助津貼時 ,說要非自願的才行 , 跟公司提出說要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說不能開, 請問這對公司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公司不開我還有什麼辦法嗎?
最佳解答: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有關非自願離職規定) 請閱~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2f3nvzmYbFA%3d 非自願離職~有資方主動與勞方主動, 現在是你想離職,除非符合勞方主動條件,否則不算非自願離職~~ 勞方主動的條文 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有第1項第2款或第4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看來你都不符條件~ 公司沒有『資方主動』的原因怎麼開證明,開了資方是~~偽造文書,
其他解答:
版大你好: 要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有一定的程序, 而且公司方面也要上報一些機關,對公司是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的, 這在知識+就可以搜尋到很多資料, 至於"如果公司不開我還有什麼辦法嗎? " 因為是你自己提出離職的,公司方面本來就不用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 公司如果願意開給你,就要感恩了,公司不開也不要生氣或難過或其他的情緒, 若想休息一段時間就衡量看看, 若經濟因素一定要工作,那就趕快找吧!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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