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
2013/11/06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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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看,倪海清生產、銷售的藥沒有批文,“按照法律條文,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法官也很難辦。”李武清說。 不過,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法學專家王梅紅仍然認為,即使在刑法修訂后將假藥罪從“結果犯”改為“行為犯”,也不應離開社會危害性這一必備的要件。“這是由刑法的本質所決定的。”刑法第13條規定,要構成犯罪,必須是明顯危害社會的行為。 事實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關于生產、銷售假藥罪做出修改的理由是“相較一般的產品質量問題而言,假劣藥會帶給消費者更多人身、經濟乃至精神上的傷害”,因此,與會專家認為,從立法本意上,仍不能否定“傷害”性后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據修改后的該罪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黃振興對記者說,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倪的行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倪海清無論如何也不應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在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解釋了一審法院做出10年判決的依據:2012年10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等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其中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生產、銷售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的。向您推薦:雷射溶脂 抽脂 電波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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