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傷害致重傷罪 X 傷害未遂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278 條 (重傷罪) 重傷罪、重傷致死罪、重傷未遂犯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贊助商連結
33年上字第99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必須此項義憤係在犯罪之現場所激起者,始足以當之。某甲聞知某乙坐在某氏床上,攜帶多人共往毆擊,其行為縱可認為係屬於義憤,但既非在現場所激起,而與該條所定之條件不合。
30年上字第2078號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本件甲、乙互毆,丙助乙毆甲,因而扭成一團,是丙之行為,在客觀上尚難謂確係出於不義,從而上訴人順取鐵草耙,將丙毆傷斃命,即與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致死之情形,顯不相當。
贊助商連結
刑法 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重1/2)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281 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須告訴乃論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現行法就輕傷罪並未設下不成傷之未遂處罰之規定(X傷害未遂罪),然以倫常維持之立場,傷害尊親屬之行為縱其結果未成傷,只要尊親屬提出告訴皆須處罰。
刑法 282 條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283 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只要多數人參與群毆,即有可能成立本罪。至於參與人數是否有隨時增加的狀況,參與者是否係事先約定,均與本罪的成立無關。
刑法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X 過失未遂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刑法 285 條 (傳染花柳病、痲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花柳病」乃泛指所有具有傳染性之性病而言。
刑法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須告訴乃論(第二百八十一條)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八十四條)
傳染花柳病、痲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八十五條)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