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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3 章 傷害罪 277~287
2013/09/03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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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77 (普通傷害罪) 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傷害致重傷罪    X 傷害未遂犯
傷害人之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278 (重傷罪) 重傷罪、重傷致死罪、重傷未遂犯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279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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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上字第99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必須此項義憤係在犯罪之現場所激起者,始足以當之。某甲聞知某乙坐在某氏床上,攜帶多人共往毆擊,其行為縱可認為係屬於義憤,但既非在現場所激起,而與該條所定之條件不合。


30年上字第2078號

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以傷害原因由於被害人不義之行為所激起為要件。所謂不義行為,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者,始足以當之。本件甲、乙互毆,丙助乙毆甲,因而扭成一團,是丙之行為,在客觀上尚難謂確係出於不義,從而上訴人順取鐵草耙,將丙毆傷斃命,即與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致死之情形,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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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80 (傷害直系血親親屬罪,加重1/2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281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親屬罪)須告訴乃論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現行法就輕傷罪並未設下不成傷之未遂處罰之規定(X傷害未遂罪),然以倫常維持之立場,傷害尊親屬之行為縱其結果未成傷,只要尊親屬提出告訴皆須處罰


刑法
282 (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283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只要多數人參與群毆,即有可能成立本罪。至於參與人數是否有隨時增加的狀況,參與者是否係事先約定,均與本罪的成立無關。


刑法
284 (過失傷害罪)  X 過失未遂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


刑法
285 (傳染花柳病痲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花柳病乃泛指所有具有傳染性之性病而言。


刑法
286 (妨害幼童發育罪)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287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須告訴乃論(第二百八十一條)

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致重傷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八十四條)


傳染花柳病、痲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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