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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團體的行為是否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
2017/04/2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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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反年改團體群眾在立法院前對朝野立委及多名縣市長進行包圍、推擠、潑水、追打、架頸、肘擊等人身攻擊,更砸毀媒體SNG車車窗,還到總統府前丟擲煙霧彈。他們主張這是「公民不服從」運動,與太陽花運動一樣。要選國民黨黨主席的郝龍斌也主張他將組律師團主張「公民不服從」,比照太陽花運動,應該無罪。

 

太陽花運動,黃國昌等人被判無罪,其主張「公民不服從」理論,台北地院判決無罪,其中亦引「公民不服從」理論。

 

依台灣台北地方院104年矚訴1號刑事判決:「再按公民不服從之概念,最早可溯及自美國哲學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於1849年在其著作「抗議國民政府」(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之文章中,該文之後出版並改名為「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後美國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1971年在  其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認所謂公民不服從,係指「基於改變法律或政府政策之目的而發動之公開、非暴力、基於良知之違法政治活動」(a public,non violent, conscientious yet political act contrary to law  usually  done with the  aim  of  bringing about  a  change  in  the law  o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 )。其認為公民不服從之具體適用要件為:()    抗議對象必須是本質與明顯之不正義;()不服從行為必須證明是為達到目的所必要之手段;()行為人必須能夠確保每一個市民不服從行動所預期造成之後果不會嚴重危害一般法律和平與憲法秩序之功能。」

 

美國法院通常以必要性抗辯( Necessity Defense )作為適用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其具體適用要件為:()行為人係在 2 種損害之間選擇了損害較小之行為;()行為人之行為係為了避免立即損害發生;()行為人合理預期該行為能直接有效避免損害發生;()除了違法行為外,行為人已無其他合法之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所謂公民不服從,係人民在面對個別、重要之國家決定時,所進行之反抗活動,當國家作出災難性或在道德上不合理之決定時,人民得使用示威、文字符號甚至是引起騷動之違法行為來加以抵制。德國公法學者 Ralf Dreier  認為公民不服從之具體適用要件為:()抗議對象必須是重大不義;()牴觸法律之市民不服從行為必須符合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要求抗議手段必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要求抗議目標必須是循合法途徑無法達成者,且因違法而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程度,必須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狹義比例原則要求違法所帶來之後果不得因可預見之暴力行為或其他對一般法律和平所造成嚴重危害而與所追求之目的不成比例。」

 

德國刑法學者Roxin 則認為公民不服從之具體適用要件為:(一)違法行為必須針對現存且涉及全民利益之相關問題而為之;()行為人之行為動機乃出於關心全體利益;()違法行為必須與示威對象之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行為人必須明確支持國會民主;()違法行為必須避免一切暴力活動,並避免積極對抗維持秩序者;()抵抗行為所產生之阻礙及干擾,必須輕微且僅持續有限時間。我國學者更綜合上開各種公民不服從之定義及要件,認公民不服從係指「任何人基於政治道德良心之動機,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所為公開、非暴力之有意識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見許宗力,試論民主法治國家的市民不服從,臺大法學論叢第 18 卷第 1 期,193 226 頁)。至我國司法實務前雖未曾論及公民不服從之概念,法律亦無明文規定,惟觀諸前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行為人之行為倘符合公民不服從之定義及要件,就整體法規範之價值體系觀之,其行為係為達到正當目的之適當且必要手段,復對社會之有益    性遠大於損害性,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無予以非難之必要,即具有社會相當性,欠缺實質違法性,而本件佔領行為既無法排除屬象徵性政治意見表達,已如前述,則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實質違法性,當無排除公民不服從概念之理。」

 

「從而,參酌前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概認公民不服從之要件為:(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故行為人所為若符合前開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刑法第 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公訴意旨僅以公民不服從之概念未經明文規定,暨其內涵及判斷標準並無明確通論,因認此概念不足以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云云,顯未衡酌前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就公民不服從定義及要件之共通性及一致性,縱此概念未見諸於法律明文,亦非不得以之作為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適法之判斷依據,且縱無法明確肯認公民不服從係刑法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惟此既與社會相當性及實質違法性之概念一致,自得作為本件佔領立法院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相當性及實質違法性之判斷標準,是公訴意旨認本案無從適用公民不服從云云,尚非可採。」

 

以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已經將美國、德國、我國的「公民不服從」理論的要件一一羅列。其中共同的要件至少有:(一)涉及全民公共利益之事項;(二)抗議對象之政府有違法或重大不當行為;(三)須非暴力行為;(四)須抗議手段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五)須無其他合法的替代性手段。這些要件必須每一樣都符合,有一不符就無法主張「公民不服從理論」。

 

如今這些反年改團體對上述要件,竟然無一符合,更談不上必須全部符合。

 

這些反年改團體群眾高喊「替天行道」,他們對朝野立委及多名縣市長進行包圍、推擠、潑水、追打、架頸、肘擊等人身攻擊,更砸毀媒體SNG車車窗,還到總統府前丟擲煙霧彈,更有甚者,對立法院員工和立法委員助理要進立法院還要對他們進行「檢查証件」。這是「非暴力行為」?是對遂行合理的年金改革的進行有幫助?這反年金改革,是為了私益,還是為了全民的公共利益?除了暴力行為外,難道已經沒有其他合法的手段,來達到合理的年金改革目的了嗎?這些團體連自己的年金版本都沒有,他們的行為只是在「反年金改革」,而不是為了「合理的年金改革」,從根本上,就不符公民不服從的要件。

 

最近連續四天,看「新聞追追追」和「新台灣加油」節目,這些上節目的反年改團體代表,根本沒有什麼專業的論述能力,而且完全沒有帶群眾的經驗。他們訴求不要被污名化,但是令人直覺感到他(她)們在污名化自己,在使自己一點一點喪失尊嚴。很令人懷疑他(她)們在當軍公教時,是否勝職任職務?是否一樣無厘頭沒有論述能力?

 

他(她)們的種種不實資訊,竟然當場被一再拆穿。最後只能說外國基金操作都有7%以上的獲利率,我們是因為政府無能,所以只能2%的獲利率。然而當有人問像新加坡的退撫基金採高利率高風險原則,然而面對金融危機卻本金鉅額虧損,是否願意接受?這些反年改團體代表卻一陣沈默。

 

我早說過,年金改革問題,是人性問題,再無厘頭的理由都有,不是沒有道理的。年金改革,目的只是要已經拿月退的老人少領一些,以便使年輕的軍公教到時不會領不到退休金而已。因為未來要叫這些沒有希望領到月退的年輕軍公教,好好工作,以便養這些領得比自己還多得多的退休軍公教,不僅違反人性,而且非常不現實。更何況退撫基金有六、七成的錢,是來自政府的分擔挹注,全國每月收入平均不滿三萬元的年輕勞工都在看,自己繳的稅到哪裏去了。

 

這些主張「公民不服從」的反年改團體,卻完全不了解「公民不服從」的要件,這就是自認為優秀、經過考試篩選,應拿高月退的軍公教的素質?台灣這二十年的經濟停滯,政府效率不彰,難道這些人就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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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李祖杰/金剛心…
2017/04/21 22:30

反年改團體群眾在立法院前對朝野立委及多名縣市長進行包圍、推擠、潑水、追打、架頸、肘擊等人身攻擊,更砸毀媒體SNG車車窗,還到總統府前丟擲煙霧彈…

這些人會不會是被動員而來,蓄意插花製造混亂?比如說黑幫或對岸的潛伏者?過去的國民黨,最常搞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