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的謬論
2017/05/18 12:35
瀏覽42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公政公約》第6條僅就未滿18之未成年人及懷胎婦女,規定不得判死及執行死刑,並無任何關於精障者不得判死的限制。
至於美國和日本的國家人權報告,根本沒有國際法的效力!人權委員會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對美國執行精障者死刑表示「遺憾(regret)」,對日本表示「關切(concern)」,結果卻被台灣法官硬拗變成具有拘束力的「解釋意旨」!試問其國際法之法理基礎何在?這不是鬼扯,什麼才是鬼扯?
至於美國和日本的國家人權報告,根本沒有國際法的效力!人權委員會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對美國執行精障者死刑表示「遺憾(regret)」,對日本表示「關切(concern)」,結果卻被台灣法官硬拗變成具有拘束力的「解釋意旨」!試問其國際法之法理基礎何在?這不是鬼扯,什麼才是鬼扯?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