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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保障勞工應有的權利@任 真生活 0981778869 鄭先生
2017/06/2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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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保障勞工應有的權利 您不可不知  請參考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或是與勞委會委託合作,且是免費的勞工權益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6632-8282(量量善惡˙幫你幫你)聯繫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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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低薪水或減少福利
未經勞資協商 片面調降員工薪資  已經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第十四條 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所以若您不滿薪水降低福利減少 可以直接提離職 立即生效 並依據勞基法第十七條 向公司要應得之資遣費
公司不得不給 否則就違法)

您如無法接受您公司,這樣的變相減薪!您可以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主張拒絕變相減薪,
(若不想再待下去)並可以依法請求公司資遣您,
還有記得要取得公司開立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這樣您才能到當地的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和給付。
如果您的公司收到存證信函10天內沒有回應時,
請您再到當地縣市政府的”勞資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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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問題
正常的勞工離職程序  公司沒有准不准的權利 只有程序的問題
 
請參考
勞基法第十五條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另外
如果公司未依
勞基法第七十條 之規定  致使員工不知薪資/獎金/升遷..等.標準 薪資獎金亂變
使員工權益受損 亦可提告據以求償
 
(勞基法第七十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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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非勞工自由意志簽署 屬於無效契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
 
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
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
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有藉於勞資雙方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日趨增加,勞委會指出,簽訂競業禁止相關約定應注意七項原則,
1 包括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2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此應由 客觀第三者認定 不是資方可片面決定
3 勞工擔任的職務或職位>>>假設你的職務階級薪資不高  不受規範  有很多案例
4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約定>>> 你的公司說每一個員工都要簽競業禁止條款 這是強迫簽署 公司是違法的 條款是無效的
5 有無代償措施>>>而且是要雙方同意 且必須有補償金  補償金要視 該條款 禁止限制工作的內容的範圍大小 時間長短而定出
6 違約金是否合理>>> 若員工違反 違約金 也必須合理
7 還有限制期間、區域與職業活動是否合理>>> 限制太久 範圍太廣 也是違法 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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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mypaper.pchome.com.tw/yen_ren_jen/post/132003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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