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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一堆會及修個脫褲子放屁的法,能肅貪防弊嗎?
2009/07/0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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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陽光法案不陽光? 肅貪防弊成口號? (該修的法不好好修!)

引用文章政院明說明肅貪 不談個案 談修法 

開會及修個脫褲子放屁的法,能肅貪防弊嗎?  (政院明說明肅貪 不談個案 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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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明說明肅貪 不談個案 談修法
聯合晚報 2009.07.07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5004663.shtml
 
 
明天是馬總統宣示肅貪防弊三個月期限,為展現政府決心和具體作為,行政院長劉兆玄這兩天趕著核定由法務部所提的「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將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年底前完成修法、呈報行政院審查。

防貪作為方面,除了行政院定期召開中央廉政委員會外,各縣市也應比照這個模式,設置廉政會報,定期由首長親自主持會議,督導及檢討廉政工作推動情形;各機關也必須定期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推動廉能革新。

根據國家廉政建設設行動方案,未來肅貪防治工作上,將規畫設置專職廉政機關研究會議,且每季召開一次會議,以整合相關事權。

現行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受賄的公務人員必須違背職務,造成期約或交付賄賂,行賄者才構成犯罪,行政部門決定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杜絕紅包文化。

此外,為強化公私部門課責,也將推動檢調人員取得財務金融專業證照,並定期提報人數,以提升偵辦經濟犯罪的專業素質。打擊重大貪瀆犯罪方面,由各地檢調署和調查局組成「肅貪執行小組」,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各地檢察署組成的「追查貪官財產行動小組」,應定期提報起訴的案件,以及扣押貪瀆案件的財物金額。而只要是凡簡任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集團人數三人以上、不法所得金額為1000萬元以上,視為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的目標案件,將由高檢署造冊列管,速偵速結,起訴時並從重求刑。

【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劉兆玄明天舉行中央廉政委員會,剛好是馬英九總統宣示肅貪防弊的三個月期限,特別安排國防部和法務部提出專案報告,據了解,明天不會具體點名個案或人名,但會有一些統計資料,作為建立肅貪防弊的制度依據。

新聞局長蘇俊賓上午表示,馬總統非常關切肅貪防弊的執行進度,日前也要求各部會建立一套可久可長的方案,除了重視改革的實質內容,以及穩定的制度外,任何漂亮的口號,都比不上馬總統、劉兆玄和各部會首長以身作則

【2009/07/0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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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令制度有教行政院,有弊案但官員可以個個反升官嗎?

2. 訂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規定長官定期開會,再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好像脫褲子放屁?  有弊案但官員可以個個反升官,好像沒有違背職務行賄罪喔...

......

引用文章有弊案但官員個個反升官!! 讓人民瞧瞧馬英九總統是否真心肅貪防弊?

有誰推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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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李深耕
2009/11/17 20:47
台灣廉潔度較去年略升?

貪腐印象指數 台灣廉潔度較去年略升
中央社  2009.11.17
 
 
台灣透明組織今天公布由國際透明組織調查的2009年全球「貪腐印象指數」,全球180個納入評比國家中,台灣廉潔度排名第37,比去年上升2名,仍屬中度廉潔國家。

貪腐印象指數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簡稱CPI)是根據各國商人、學者與國情分析師,對各國公務人員與政治人物貪腐程度的評價,以滿分10分代表最清廉,資料來源包含自由之家 (Freedom House)、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MD)等10個國際組織。

台灣從1995年到2007年的排名一直在25至35名之間,但去年掉到第39名,不但名次創下歷年新低,還差點被第40名的南韓趕上。

今年世界CPI共有180個國家參加評比,前5名分別為紐西蘭、丹麥、新加坡、瑞典與瑞士,與去年名單差距不大。新加坡仍是唯一得分超過9分的亞洲國家。

台灣這次獲得5.6分,全球排名第37,在亞洲排第4。與新加坡 (9.2分、第3名)、香港 (8.2分、第12名)、日本 (7.7分、第17名)相比,仍有一段差距,不過略為拉開與南韓差距 (5.5分、第43名)。美國則位居第19(7.5分)。

至於近年經濟發展受全球矚目的金磚四國,廉潔度排名仍落居後段。巴西第75(3.7分)、中國第79 (3.6分)、印度第84(3.4分),俄羅斯第146(2.2分)。

台灣透明組織理事長洪永泰表示,台灣今年排名略升2名,相較去年創歷史排名新低,有止跌回升現象。不過台灣的國家廉政建設,仍有很大改進空間。

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執行長簡錫 (土皆)進一步指出,資訊公開是當前政府必須改革重點,建議政府應加速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修法工作,在不涉及洩漏國家機密前提下,應確保政府資訊公開,才能贏取人民對國家廉政建設的信任。

2樓. 李深耕
2009/09/25 08:40
以前行賄無罪,現行賄者有罪?

治貪條例修正/花錢買效率 行賄者有罪
聯合報  2009.09.25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從現行的不處罰,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像辜仲諒「不樂之捐」給陳水扁三億元、陳敏薰給扁家一千萬元等作為,在新法修正後,就不能再以「攀關係、買心安」、「收款者未違背職務」等為由脫罪。

這次修法也減輕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刑度,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這是因為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一到七年的刑度過重。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在院會宣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過去請客、送紅包的錯誤觀念。

行政院官員表示,檢調偵辦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汙治罪條例,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

院會也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配合大法官會議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併罰的數罪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查弊的反而先被砍 是「違背職務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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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弊的反而先被砍 像話嗎?
2009-07-10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201174+112009071000153,00,focus.html

     軍、情單位肅貪查弊,沒查到一個買官的人,已是不可思議,反而是負責調查的先打包走人,真是一場荒謬劇。

     馬總統發動的肅貪,主要是針對國防部買官案,國安局因為剛好有個多益案,且有多名將校涉成績作假,算是被掃到颱風尾。

     結果,馬英九宣誓的三個月肅貪防弊時限一到,處於暴風圈的國防部,什麼事都沒有,既查不出買官的案情,也沒有人負責,一切「風平浪靜」,彷彿所有買賣官傳聞都是外界興風作浪;反倒是處於暴風半徑邊緣的國安局成了災情中心,被調查的人,沒一個人有事,負責調查的人,遭到黑函攻擊辭職不幹了。

     能買官、敢賣官的人,本來就道高一尺,否則哪有種本事搞殺頭生意,這些人不但出手狠,而且消息靈通,得知軍方或情治內部真有人想認真查弊,出個招,就讓「勇於負責卻不長眼的人」消失,前國安局政風處長汪兆華就是一例。

     國安局有一段時間不願處理多益案,畢竟涉及三個將官,汪兆華卻讓這些人法辦,對某些人而言,這種「成全自己廉潔名聲的人」,絕對是「害群之馬」。如果不是奉命或針對性的查弊,情治單位內部哪個人想「鍥而不捨」地查弊,下場只有兩種,一是「高官送客」;二是栽個名目,把當事人鬥臭搞跨。

     認真查弊的人,在軍中或情治單位,都是不受歡迎人物;有不受歡迎的「孤鳥」,不一定就表示長官有問題,通常是不希望惹事,尤其是碰到追根究底的,特別是升遷或採購弊案,因為不曉得會牽扯到什麼層級,很容易得罪人而影響自己前途,所以避之唯恐不及。

     一葉知秋。國安局政風處長去職,馬政府應該關切,別反讓軍、情單位的害群之馬,藉肅貪查弊之名,行反淘汰之實、掃除異己。

李深耕2009/09/25 08:49回覆
1樓. 李深耕
2009/07/08 07:48
罰收賄公務員,罰了大咖嗎? 清廉可期嗎?

罰收賄公務員,罰了大咖嗎? 清廉可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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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賄必罰 清廉可期
2009-07-08 中國時報

     法務部為加強整肅貪汙,在提報行政院的「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中,研擬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處罰規定。這項罰則未來如果能三讀立法通過,除可真正凍結「紅包文化」,亦可杜絕類似扁家弊案,企業界競相「進貢」的流弊。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只罰收賄公務員,不罰行賄者,立法本意是因為我國早期文化中的紅包文化,許多民眾與官方打交道,為求快、求方便,習慣塞紅包打通官員,如申請證照、海關查驗貨物。還有一些人,為表感謝也會送錢,像早期民眾送紅包給公立醫院醫師等。

     證照核發、公立醫師診療,本來就是公務員的職責,民眾給紅包,目的雖是針對他們職務上的行為,給予好處或感謝,但這本來就是公務員應該盡的本份,額外拿錢,就是違法行為。為杜絕紅包文化,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才會訂有統稱「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罪名。

     制訂當時,原本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藉沒有罰則,來鼓勵送錢行賄者,勇於出面檢舉受賄公務員,立意考量甚佳。

     然而,社會與時俱進的結果,紅包文化不但未杜絕,反養成部分民眾錯誤的觀念,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罰行賄者情況下,認為送錢沒什麼,反可培養關係和影響力,甚至走巧門,錢不送給公務員本人,送到其妻小或親朋處,公務員有時不收,反被譏笑或造成困擾。

     還有部分收賄公務員,也會因行賄者是心甘情願送錢,胃口愈來愈大,不但錢收的愈來愈多,行賄者也跟著比價,弊端逐漸浮現,清廉官箴難以建立。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不罰行賄者,法界早有異音,法務部去年曾仿效日本、德國的立法例,向立法院提案要求修法,但因未達成共識,遲未完成修法。這次藉著加強肅貪,若能順勢完成立法,未來可有效去除紅包文化,杜絕人情國家的困擾。

官員收錢無罪,司法想向社會宣示什麼? 
【黑白集╱社論】 2009.07.09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008102.shtml
 
 
每一場司法審判,都是一次社會教育。最近幾次司法判決,卻讓社會大眾感到困惑。法官明明認定執行公務的人員收錢,卻仍判決無罪;這豈不在向社會宣示:貪汙不會有事,官員可以收錢!

最近一個案例,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李清波父子的兩萬美元賄款案,遭檢方以貪汙罪求刑八年;一審法官認為郭瑤琪雖收了對方的錢,但因該集團最後未參加投標,無法證明收錢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決無罪。這項判決留給社會一個莫大的疑問:官員拿錢無罪,到底是法官眼盲?還是法治心盲?

讓一般民眾不解的是,法官不將重點放在官員「收賄」的事實,卻用「自由心證」來決定「對價關係」的存在與否。試想,企業界若無所求,何必用奇巧的手段將錢暗藏在茶葉罐裡送到官員家?再說,南仁湖集團原本有意搶標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其間郭瑤琪也曾就此與其密集通聯商討,但最後因故放棄;不料,法官竟將此當成對價關係不成立的理由。一件賄賂案,難道需要以「已遂」為要件嗎?

所謂「對價關係」,其實往往是一個虛實莫辨的東西。法官未查出金錢收送雙方的對價關係,或授受雙方不承認有對價關係,並不表示對價關係不存在,也不表示賄賂、徇私的事實不存在。何況,政商往來的對價關係,往往是多層次、多管道的網狀交織,而非一次性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若非要把「對價關係」對應到某件特定事件,無異是鼓勵不肖政商遊走灰色地帶。

退一步說,就算南仁湖集團無意搶標任何工程,但對方以部長之子將赴美留學為由致贈學費,郭瑤琪就能大方「笑納」嗎?法官說,郭瑤琪雖有違「官箴」,卻沒有違法;但台灣有公務人員服務法、有貪汙治罪條例、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一倉庫法案,臨到頭來,卻沒有一條能治官員收受不當、不法的錢財。請問,我們的官箴和廉能要靠什麼維持?

再往前看,前不久高捷案二審宣判也有類似情況。前交通部主祕鍾善藤收賄三百萬元,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曾收賄兩百萬元並洩漏底標,前者由一審的四年改判無罪,後者由十二年改判九個月。奧妙就在,高捷混亂的合資方式不僅被認定不受政府公開招標規定約束,甚至代表政府所派參與評審的官員都被認定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得以豁免其刑。這些人受政府之託執行公權力,卻瀆職收賄,而法律對他們竟莫可奈何?我們的司法正義,究竟是在這類公私莫辨的地帶迷失,或是竟然藉這種公私莫辨的地帶來縱放那些貪官汙吏?

再看最近的一個案例,吳乃仁在台糖董事長任內受洪奇昌之關說,將多筆台糖土地以「賤價」出售給洪的長期「金主」潘志豪,兩人同遭起訴。若依照司法界時興的「對價邏輯」,法官恐怕也很難在吳乃仁和潘志豪之間找到直接的「對價關係」,因為他們的關係均透過洪奇昌的折射,並在先前或日後的政治獻金中次第回饋給綠營了。這麼一來,難道就是台糖土地活該被賤價?司法活該管不到大膽玩法的公務員?老百姓活該看法治被糟蹋?

扁政府上台後宣示掃除黑金,近九年,政府正式起訴的有四千八百多件,平均每月為四十五件;但台灣官員的貪腐枉法九年來每下愈況,令人感慨萬端。別的不談,只需看郭瑤琪、鍾善藤、吳孟德等人收賄確鑿,卻遭輕輕縱放;全民矚目的大案都如此,其他案件又將如何?對此,法務部研擬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或可期待;但更重要的,是司法官要改變劃地自限的心態,否則清廉防線怎麼守得住?

當前總統因洗錢貪瀆還羈押在看守所,司法判決「官員收錢無罪」的案例又接二連三,這是什麼兆頭?

【2009/07/09 黑白集】

李深耕2009/07/09 07:5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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