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花高環評委員會誤國之論!? 台灣將喪失唯一淨土!?
報載環保署昨天「有條件」通過蘇花高環評審查,雖還需補件續審,但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預估,如行政程序順利,今年應可動工。未來蘇澳到崇德山區路段會設置轉運站,成為第一條提供鐵公路轉運的高速公路。但因從規畫到動工相隔多年,經費也增加三成,達九二七億元。
本周完成補件 待環評大會定奪
蘇花高速公路從蘇澳到吉安,全長
報載勾結處理毒垃圾 四焚化廠涉貪 板橋地檢署昨日指揮台北縣調站幹員,兵分十三路搗破以「乙級」執照違法清運「甲級」醫療、有毒廢棄物的菘鴻、環立、安麗及國際共四家環保公司,檢調發現這四家環保公司與宜蘭利澤、高雄仁武、屏東崁頂、台中焚化廠不肖員工勾結,長期違法處理廢棄物,甚至還曾因處理不慎引發利澤焚化廠爆炸。
檢調昨日將四家業者負責人及涉嫌收賄的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長王子文、利澤焚化廠地磅人員林興智、溫士杰等十五人傳喚到案,目前仍漏夜訊問中。
報載這些環保業者將廢棄物運往焚化廠之前,都會先在鶯歌三鶯路、三重仁義街、汐止橫科路及五股成泰路的轉運場,先以化學溶劑初步處理,在「降低毒性」後再載往各焚化廠焚燒。
因為這些環保公司,為了把醫療及有毒廢棄物「降低毒性」,所以"卸下"的毒應該已滲入土地!? 很高的機率已影響附近飲水安全!? 住戶可能好自為之!? 也必須注意食物及水是否已被汙染!?
台灣西部已嚴重污染,台灣唯一淨土在東部!? 很多人買米只買台灣東部的米!? 報載環保署昨天「有條件」通過蘇花高環評審查,在政府未有妥善處理及管理現有台灣西部環境污染下,蘇花高速公路可快速將台灣西部的”毒”污染台灣東部,台灣將喪失唯一淨土!?一個有理想、有智慧的環保署高官,可以容忍一個諮詢委員會,聽聽大家的看法做決策的參考,卻沒法接受一個有決策權力的蘇花高環評委員會,因為合議制絕不會做成智慧的決定。若以”專業”對抗民意,是在維護民主的精神嗎? 更何況委員會的合議決策,尤其是臨時組成的,常常被用為白手套。
本人的結論是:
在政府未有妥善處理及管理現有台灣西部環境污染下,蘇花高速公路不應興建!!
專業性的決策要求正確, 環保署高官不應把責任推給蘇花高環評委員會(環評專案小組)! 或者把環評委員會視為白手套!?
蘇花高環評委員會誤國之論!?
以下截錄漢寶德先生之「委員誤國之論」 (全文請看附件四)
委員誤國之論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漢寶德
在民主時代,關乎眾人利益的一切決策,都應訴之公決,如果因專業知識之需要不適合公決,則應由委員會議決。所以委員會議決在精神上是代表人民行使決策權,並不是專業者特有的權利。
會議組織中委員之產生方式可以看出它所反映的民意精神是否被尊重,在廣泛涉及民眾利益但專業性非常高的決策型組織中,在外國反而不利用委員會形式,寧願聘請專業性官員來執行。
不幸的是,朝野對這個組織形式的重要性都不了解,以為只要請專家就可以了,所以很少用法律來規範,分配其名額來源。其結果,這類委員會等於行政單位的白手套,完全由機關自行聘請。
委員合議決策制確實有些問題。如果它不能反映民意,又不能找到客觀的標準,弊端確實是很多的。尤其是臨時組成對個案予以表決的委員會,幾乎是很難令人信賴的。
讓我們細細說明委員會決策之弊。
首先,委員會的合議制充其量是一種妥協,容易失去方向。一個有理想、有智慧的官員,可以容忍一個諮詢委員會,聽聽大家的看法做決策的參考,卻沒法接受一個有決策權力的委員會。因為合議制絕不會做成智慧的決定。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有能力的人尤其有獨特的看法,個人做事的風格。因此越是一群有能力的人組成的委員會,越只能互相妥協,勉強做成結論,其品質有時候反而不如其中任何一人的單獨決策。
其次,有些真正發揮作用的委員會,如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古蹟審議委員會,組織是健全的,也有法律的依據,但是其決議仍然不免偏頗。以古蹟來說,大多聘請古蹟專家擔任委員,他們常常不顧及地主的利益,也沒有嚴格的考慮地方發展或市民福祉,輕易的堅持過多的指定。他們的立場非常專業,但不能不令人感覺他們在維護自己專業的利益。他們大多是在以專業對抗民意,並不是如前文所述的,維護民主的精神。
第三,委員會的合議決策,尤其是臨時組成的,常常被用為白手套。白手套之用有良性、劣質二類。
如何除弊存利
我們總結以上的討論,可以看出委員會合議的制度在精神上是正確的,但是過份的使用,反而產生了弊端。是利是弊,決定在「哪些人是委員,他們的權限何來」上面。要除委員會之弊,首先要限制臨時性委員會的權力,因為為一件案子設置,在短期內作成決定即解散的委員會最容易做成不負責任的決定,也最容易被收買。過去的新聞審議委員會與ETC審議委員會都是臨時組成的。他們不接受賄賂已經很好了,對決議不負任何責任,但對社會的影響卻是巨大的。他們不過接受了二千元的出席費,貢獻專業知識已經是對社會的純服務,責怪他們也不厚道。一切臨時性的委員會都不應該投票做成決定,只能做成諮詢性建議,決策的責任仍然應由首長承擔。
在制訂法律的時候,應該盡量避免規定由臨時性委員會決策,儘可能成立有任期的委員會,而且應對個案支付研究費。使委員們感受到使命的壓力是必要的。他們要承擔後果的成敗,才是公平合理的。
如果按委員會的性質畫一個表如下,可以看出各類委員會的分佈。它的直軸是專業性,橫軸是大眾性,各種委員會分佈在一根曲線上如圖。有些是專業性極高,大眾性極少的,如科技類委員會;有些是專業性極少,大眾性極高的,如社會類委員會。文化類決策大約落在中央的三分之一,並具專業性與大眾性的部分。專業性偏於學術,大眾性偏於民意;前者要求正確,後者要求公正。文化的決策則既需考慮學術的水準,又需考慮民眾的公益。從這個表上大體可以斟酌各類委員會理想的產生方式了。
參考資料:
1. 2008.03.04 中國時報 交通部:蘇花高今年可望動工
2. 中國時報 2008.02.20 勾結處理毒垃圾 四焚化廠涉貪
3. 飲用水已被汙染!? 鶯歌三鶯路及台北縣(三重仁義街、汐止橫科路及五股成泰路)轉運場周遭!?
http://blog.udn.com/glee/1631940
4. 委員會合議制誤國之論!?
http://blog.udn.com/glee/162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