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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夫債妻不必還 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條款 5000人適用新法 修法反覆惹禍 金融機構利用漏洞引民怨
2012/11/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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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夫債妻不必還 溯及既往

討債公司或銀行利用民法途徑,向法院申請宣告欠債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來討債,導致「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刪除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追債的權利。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決定,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改為夫妻專屬權利,債權人不能使用「代位求償」手段向欠債人的配偶追討,並增訂溯及既往條款;仍在打官司的五千對欠債夫妻,可適用新法,最快年底公告施行。

昨天刪除及增訂的條款,以立委尤美女提出的版本為主。尤美女說,修法目的是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回歸到原來立法的美意,這是夫妻「一身專屬」的權利,夫妻才能共享婚後攜手打拚的成果,他人不能攔截配偶共享的財產。

立法院昨天討論刪除民法「夫妻一方破產,自動變成分別財產制」、「債權人扣查債務人財產仍不夠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債務人與配偶的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尤美女的版本獲得法務部和司法院支持,無異議刪除這二項條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這二項條文讓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夫妻先清算財產,再向其配偶追債,既不合理,也違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目的。

司委會同時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視為一般財產,可列入清算範圍的規定也不合理,因此刪除。至於溯及既往條款,是指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案件仍在訴訟、尚未判決確定,均適用未來公告施行的新法。



全文網址: 立院初審…夫債妻不必還 溯及既往 | 夫妻財產制修法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518303.shtml#ixzz2D2FVXm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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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條款 5000人適用新法


圖/聯合報提供

立法院此次修訂夫妻財產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增訂溯及既往條款。

立委尤美女、賴士葆、吳秉叡等人提案指出,二○○七年五月民法修正時,將原來專屬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改成一般財產權;導致夫妻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這個清算財產的權利。

據司法院統計,二○○七年修法之前,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使用這個權利,向債務人配偶討債務的件數掛零,修法的當年就增為二件;二○○九年增加廿三件;二○一○年增為四百零五件;去年增加到二千三百七十一件,今年迄八月底已衝到四千五百三十六件,目前持續以每月一千件增加中。

司法院民事廳統計,上述案件由銀行和資產管公司行使代位請求權,占百分之九十三點三。尤美女說,五年來,這個權利遭到銀行和俗稱討債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濫用。

為解除這類案件所耗損的司法資源,尤美女和法務都提出溯及既往條款。尤美女的版本是「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案件仍在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者」;法務部版與尤版前段相同,不同的地方是「案件尚未終結」。

但「終結」難以界定,考量確定判決的安定性,最後採用尤美女的「案件尚未判決確定者」。司法院估計,約五千件案件可適用新法。

【2012/11/23 聯合報



全文網址: 溯及既往條款 5000人適用新法 | 夫妻財產制修法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518244.shtml#ixzz2D2Gd70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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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反覆惹禍 金融機構利用漏洞引民怨

民法現行規定,會造成「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不合理情形;這種怪現象,與民法修正未通盤檢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專屬權」修法反覆有關,結果被懂法的金融機構大量運用,引發民怨。

此次修正刪除、修正的主要法條,是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的規定。

一千零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扣押,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可依債權人的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務部官員指出,這是民法於一九三○年立法時就有的條文,當時夫妻財產制多採「聯合財產制」,夫妻財產幾乎不分,例外才登記為「分別財產」。

因此有一千零十一條規定,讓債權人可以分別財產是先生或太太的,以查封扣押。

但夫妻財產制改以「法定財產制」後,上述規定幾乎派不上用場,有學者就主張應該刪除。

後來民法增訂「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在夫妻改變財產制或離婚、死亡時,可以均分婚後財產;讓沒上班的配偶也有錢可以拿,將夫妻對家務的貢獻轉化成可分配的財產。

這項請求權在二○○二年修法時,增加「一身專屬權」的限制,也就是專屬於夫或妻,第三人不能代位行使。六年後立委葉宜津等人又提案修法,取消「一身專屬」,修法理由是「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沒想到,金融機構看到修法的漏洞,透過訴訟向許多家庭追債。

從司法院的統計數字可以知道,此類訴訟在近幾年內從個位數急升到五千多件,由銀行提出的比率高達九成多,民怨四起,再次促成修法。

【2012/11/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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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苦案例/妻婚前債 拿我婚後房子清償

上千名卡債族五年前走上街頭呼籲修法,昨天立法院通過民法修正案,討債公司不能向債務人配偶追債。
本報資料照片

「為什麼法律規定,要把我婚後的財產拿來清償太太婚前的債務?」從事電子業的賴先生,因為太太婚前幫朋友被倒債,婚後名下的房子差點被銀行拍賣。聽到立法院修法將解決問題,賴先生高興地說,這才合理。

賴先生一九九七年和太太結婚,有三個孩子;太太未外出上班,由他賺錢養家,貸款買的房子也登記在他的名下。

前陣子,有資產管理公司找上門,賴先生這才知道太太婚前曾幫朋友欠下債務,朋友把不動產掛在太太名下借錢;後來不動產被拍賣抵償,還差五百多萬元,化為一紙債權憑證,那已是一九九五年的事。

銀行把憑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先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聲請法院宣告賴先生和太太適用分別財產制,再依一千零卅條之一的規定,以賴太太代位人的身分,向賴先生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現行的法令規定,賴先生的房屋會被拍賣,分一半給太太;太太分到的那一半,就被資產管理公司取走償債。

賴先生很不服氣,他說都十多年了,資產管理公司等著他快還完貸款,房價上漲才「出手」討債。他不懂,辛苦建立的家庭,為什麼允許第三人介入;也批評法律的規定,重債權而輕人權。

他反問,難道結婚前還要作身家調查?看太太有沒有欠債,欠債的人就不能結婚,否則另一半豈不成了無形的保人?

事情發生後,賴先生找律師商量,律師搖頭說無解,要靠修法才行。賴先生甚至想,這種制度的設計,難道要逼負債的配偶自殺,讓生者拋棄繼承,銀行才無法代位求償?

賴先生的官司一審敗訴,目前在二審。因為修法有溯及既往的適用規定,賴先生可望保住房子,他說就等三讀通過,總算可以鬆口氣。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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