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制度是否廢除,內政部戶政司28日表示,科技進步,印鑑章易遭偽刻,電腦也難以辨識,衍生紛爭,加上民眾教育水準提高,可親自簽名,因此傾向廢除,回歸各機關自行視業務需求決定是否使用印鑑。但交通部、農委會及相關公會團體一致反對,認為廢除印鑑證明制度將衝擊代理、委託等事務,廢除印鑑證明制度,「絕不是小漣漪,而是大海嘯」。
內政部28日舉行印鑑證明制度存廢公聽會。戶政司表示,印鑑證明主要用於土地登記案件,印鑑證明制度原已決議自民國92年7月1日廢除,卻因地政士公會等機關認為,應先配合修正地政士法、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因此決議繼續實施印鑑證明制度。
戶政司表示,戶政機關背負確認當事人真意的責任,導致戶政人員屢遭訴訟;台北市民政局也舉出第一線經驗指出,由於印鑑證明可以委辦,但戶政人員無權過問民眾申請印鑑證明的用途,因此不少案例顯示,子女代辦老人家的印鑑證明後,把老人家財產全過戶到自己名下,其他子女就指控戶政人員勾結該名代辦印鑑證明的子女。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則提出不同意見表示,委託銷售等授權、銀行抵押等情況,需要確認當事人真意,顯見印鑑制度有存在必要。此外,印鑑制度不應只從需要機關的角度考慮,應考慮民眾的便利性。
農委會代表也提到,印鑑證明制度不僅用於地政事務,船舶買賣、移轉時,仍要附印鑑證明,否則要到法院公證或親自辦理;但法院公證的程序和費用並不便民、快速,到目前為止,沒有一件案件是採法院公證的方式,若要廢除印鑑證明制度,一定要建立完整的簽證制度,並確定辦理的程序簡化、費用降低。
內政部昨天在公聽會拋出印鑑證明制度存廢議題。這項日治時代沿襲至今的制度,儘管戶政司傾向廢除,並獲部分單位支持,但交通部、農委會及商總等公會團體多數持反對立場,認為廢除將衝擊代理、委託事務,茲事體大,「絕不是小漣漪,而是大海嘯。」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在公聽會後表示,印鑑主要用在不動產登記,但現在科技發達,確認人的身分,沒印鑑也可以做,信用卡的簽名就很成功。
不動產仲介公會、商總表示,在沒有更好制度之前,印鑑制度有存在必要,因委託銷售等授權、銀行抵押等,都需確認當事人真意。地政士公會代表則說,廢除此制茲事體大,衝擊「絕不是小漣漪,而是大海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誠二表示,印鑑證明有其價值,只要做好配套,應續存在。
全世界有三個國家實施印鑑制度。台灣與韓國的制度,都沿自日本,但台灣與日韓的印鑑制度差別在,台灣限制外國人申請,日韓不限外國人申請印鑑,韓國的適用法律位階最高,且日韓對印鑑都有電子認證制度做配套。
台灣印鑑證明,可用於地政、稅務、金融,也可用在法院公證及提存。日本用於不動產登記、汽車登錄、公證文書製作;韓國用途廣,用於不動產買賣、銀行貸款擔保、車輛讓渡、許可讓渡、租賃權設定等。
曾任地政士和土地代書的前立委蔡家福指出,印鑑證明的用途甚廣,他支持某些項目可以取消,以達到便民目的。但在有關不動產交易、移轉、設定等方面,一定要慎重考慮,現在是高科技時代,偽造幾可亂真,政府除非提出更安全、對所有權人更有保障的把關方式,否則還是不應輕言廢除。
新北市新莊區雙鳳里長陳專森表示,印鑑證明主要用於土地買賣、登記等,牽扯動輒上千萬元的龐大財產權益,印鑑證明是具有相當證明能力的把關方式,雖然可以簽名取代,但國內還不普遍,如果沒有更安全、便民的把關方法之前,印鑑證明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內政部昨天舉辦「印鑑證明制度存廢公聽會」,許多縣市戶政事務所代表主張廢除。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代表向內政部吐苦水,有子女為爭遺產,搶印鑑證明,讓戶所人員差點捲入「偽造文書」糾紛。
北市府民政局說,印鑑證明登記一定要本人到場,之後可以委託代辦。某戶所人員日前依規定,為其子女代辦家族長者的印鑑證明,對方後來將財產全數過戶,其他子女致電戶所怒罵人員涉嫌勾結、拿人好處。
民政局說,昨天公聽會中,許多縣市戶所代表也主張廢除這制度。局長黃呂錦茹受訪時說:「過去華人社會習慣使用印鑑,但社會在改變,未來勢必要有完整『替代方案』,這沒有絕對答案。」
印鑑證明存廢議題,戶政司表示,印鑑證明制度原已決議自二○○三年七月廢除,因地政士公會建議先修正地政法規,才繼續沿用。
戶政司說,戶政機關背負確認當事人真意的責任,導致戶政人員屢遭訴訟;台北市民政局舉出第一線經驗指出,由於印鑑證明可以委辦,但戶政人員無權過問民眾申請印鑑證明的用途,不少案例顯示,子女代辦老人家的印鑑證明後,把老人家財產全過戶到自己名下,其他子女就指控戶政人員勾結該名代辦印鑑證明的子女。
高雄市戶政地政代表認為,應朝便民角度設想,既能確認身分,又符合世界潮流。台東縣政府代表也說,如果印鑑一開始就被偽造,到銀行、地政單位,都是一顆偽印。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說,短期要廢止這項制度不太可能,未來將朝多元、配套方式併行實施,而且現行民法的精神,確認身分可依蓋章、簽名,或研究蓋手印,只要做好配套,可逐漸改變印鑑制度。
日前聯合報報導,內政部主張廢除印鑑證明,我只有說「讚,N+1個讚」,但其他部會認為會發生有如「大海嘯」般的衝擊影響。有那麼嚴重嗎?
我從事法律工作多年,蓋章或使用印鑑證明的爭紛,最常出現在票據案件與子女代辦老人家的印鑑證明後,將老人家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案件,該等案件層出不窮。幸運的原告,票據案件可以舉證印章為偽造變造;但竊取印鑑章申請印鑑證明,由於是戶政機關核發,無法舉證為偽造或變造,只能就申請人有無經授權,或未經授權擅刻印章,申請印鑑證明,但舉證也有困難。不幸的原告,無從舉證被告錯誤行為,法官在衡量證據,在心中存有疑慮下,只能依證據做出違背事實的判決。
我支持廢除印鑑證明的理由如下:
一、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同等之效力。」法律規定文件生效是以簽名為主,印章只是代替簽名,何以賓主易位?
二、若涉及不動產移轉或重要文件,需當事人簽名時,應由民間公證人見證並錄影存證。每次公證簽名的證明中,敘明辦理公證簽名之事項及範圍,註明不得移作他用,並交付錄影光碟為憑,同時由民間公證人存檔備查。公證人有到府服務項目,只是費用不同。
想想看,跑一次民間公證人辦公室,猶如跑一次戶政事務所,勝過跑幾年數十次的三級三審法院,且更能證明確認當事人真意,並在完全自主意識下完成簽名公證。成本不高,可收疏減訟源及免除舉證困難之效。現今申請印鑑證明,由於沒有份數限制及敘明印鑑證明欲辦理事項及範圍,持有印鑑證明者,壞事可以一次做盡,這是「制度害人」。
三、現代科技太厲害,刻印機器之精良,可以刻出科學儀器都難辨真偽的印鑑,實在太危險。
四、政府申請書上仍留有「簽章」一欄,知識不足的公務員常要求既簽名又蓋章,未帶圖章的老百姓只能悻悻然地回去拿了圖章再來辦事,實在是整老百姓冤枉。
只要回歸民法規定,並建立重要文件需有簽名公證制度,就對了!就不會有「廢印鑑證明會發生大海嘯」的恐懼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