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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呢 散布兒童色情照 台灣留學生被訴 三大律師辯護 傳授李岳蒼請託?躲進「李岳蒼」屋休息
2012/08/25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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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呢

 涉嫌下藥性侵的李宗瑞,雖已遭羈押,惟在其藏匿期間,偷拍的影像早已在媒體與網路被大量散佈,檢警又未能有效制止,已使被害人的隱私權與人格權陷入無法挽回的傷害。更糟的是,如此的結果,恐會使未來的審判,陷入定罪的困難。

 藉由迷藥而為性交,依據《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屬加法定刑為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且於判決確定後,若服刑期間獲假釋,檢察官亦可對之施以電子監控。甚至於服刑完畢後,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若有再犯之虞,法官亦可宣告為強制治療,直至再犯危險降低為止。所以,現行對於性侵害犯的處刑不僅極重,其處遇亦延伸至刑期結束後。

 惟如此的處遇,必以定罪為前提,但於性侵害的案件,被害人往往因怕二次傷害,而未能立即求助於醫療與警察機關,則最不易保全的跡證與受害證據,必將因此流失。尤其是在下藥的場合,行為人因未使用暴力,自不會在被害人身體留下傷痕,若未能即時採集體液為檢測,恐將無任何物證可言,即便在李宗瑞事件裡,有偷拍光碟為證,這也只能證明有性交之事實,欲定性侵之罪,證明力顯屬薄弱。所以,於性侵案件裡,被害人的陳述即成為最重要,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定罪證據。

 而於李宗瑞的案件裡,由於相關的偷拍內容已被大量披露,此不僅使被害人向檢方為陳述的意願降低,更可能因怕媒體追逐,而對之為否認,此將不力於真相的還原。而即便有被害者願為指認,但由於現行法制,並不承認被害人的程序主體權,其於檢警為訊問時,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八條之一第一項,可有親屬、醫師或社工人員在場,以來安撫其情緒,卻無請求律師在場的權利。相對而言,被告不僅可請最多為三人的律師,甚而可在檢警訊問被害人時在場,並對之為詰問。如此的不對等關係,凸顯出現行法制對被害人保障的不足,更可能因此使被害人對申告望之卻步。而就算有人願意挺身而出,卻又得面臨接踵而來的審判折磨。

 原本被害人於法庭外的陳述,乃屬於一種傳聞,應被排除審判之外,但為了避免出面指認的被害人須不斷接受訊問,而一再將其傷口翻出,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七條,就規定有被害人的身心創傷,若已達無法陳述的地步,法官即可以檢警的被害人筆錄為證,而成為傳聞證據的例外。只是此例外條款,不僅要件極為嚴格,且為保障被告詰問權之故,適用的機會並不高,被害人仍必須出庭作證。

 而雖依《性侵害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法官於此種情況,為了保護被害人,須以科技設備為適當隔離,但因被告有程序權保障之故,仍要給予其與律師的詰問權。而即便依《性侵害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對被害人過往的性經驗有不得詰問之明文,但被告必會在有意、無意之間,藉由各種詢問方式,如是否常上夜店、是否常有一夜情等,以來將案件導向是為金錢、甚或是兩情相悅的性交。則整個審判過程,就可能由對被告的定罪,轉向是對被害人的道德指摘,若再加以物證缺乏,致須適用「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下,則最終的判決結果,實讓人難以也不敢去想像。

 法律之前雖人人平等,但證諸現實,有權有勢者總有較多的資源,去運用與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而在李宗瑞的事件裡,更暴露出被告與被害人間,於法律上所造成的地位差。如何藉由此次事件,以來調整這些不平等,必是當務之急。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短 評-網路不是化外之地

 逃亡廿三天之後,淫魔富少李宗瑞終於投案。這起驚動社會的案件,似乎可暫時告一段落,但李宗瑞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仍然眾說紛紜。

 十一年前,璩美鳳光碟喧騰一時,幾乎到了人手一碟的程度。如今,透過智慧型手機、APP等新的傳播媒介,淫照散播的速度、廣度都更勝當年。對當事者造成的傷害,恐怕也更勝當年。

 相隔十一年的兩起事件,不同的主角、相似的劇情。透過光碟、APP等媒介,許多人都成了「二次傷害」的加害者,公權力、司法幾乎完全使不上力,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被害人被整個社會「強暴」。

 十一年過去了。這個國家、社會對人權保障,顯然沒有任何進步。傷害還是一再上演,當事人還是一樣求償無門。

 雖然台灣自詡是科技強國,但政府卻一點也不關心,我們的法令能否跟上科技的腳步,讓國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立法院早在九十九年四月就已經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因為行政部門擬定草案時的疏失,導致其中兩條條文在實務上窒礙難行。因此,雖然法案已經總統公布,但整部法案卻冰凍在行政院裡兩年多,至今不敢上路,民眾的權益也無法獲得更完善的保障。

 網路的世界無遠弗屆、無孔不入、防不勝防,公權力不可能限制網路上的行為,但不等於網路就可以是化外之地。一個重視人權的國家,至少可以盡量完善法令,讓受害者有更多的武器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讓正義得以伸張。

 

 

散布兒童色情照 台灣留學生被訴

 

台灣留學生蔡牧村(Mu-Tsun Tsai)因在網路上持有及散布兒童色情照片,廿二日在伊利諾州被聯邦大陪審團起訴,如果罪名成立,將被判至少五到卅年的刑期。

 

蔡牧村今年廿七歲,在香檳伊利諾大學數學研究所就讀,現為博士研究生。據檢方指控書,台灣國籍的蔡牧村從今年三月廿一日到四月卅日,在網路上散布兒童色情照片。

 

蔡牧村被捕後,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曾協助蔡家人從台灣抵達伊州處理問題,以及提供法律諮詢。

「宗」於投案!三大律師辯護 傳授李岳蒼請託?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84807

 

中天新聞》李宗瑞終於落網,特地請了三位律師組成律師團幫他辯護。投案時就帶著律師,顯然有備而來。但這麼棘手的案子究竟是哪些律師願意接手,這家律師事務所專門打金融官司,甚至有比較少見的專精智慧財產的律師收費很高,是家老牌的律師樓。這次會接李宗瑞案,外傳就是李岳蒼親自出面拜託

 

陳美蘭交保後 躲進「李岳蒼」屋休息

涉嫌迷姦女模的李宗瑞前晚投案,藏匿李的婦人陳美蘭獲北檢交保後,卻未返回彰化租房處,躲進台中市一處社區大樓,且傳出屋主登記姓名是「李岳蒼」,疑似是李的父親。陳婦短暫休息後「兔脫」離開,雙方關係引人想像。

最近新聞吵得沸沸揚揚,住戶也有耳聞,紛紛談論「是不是那個人的爸爸?」

曾任保險業務員的陳美蘭(四十七歲),涉嫌在彰化租屋處收留李宗瑞,昨天凌晨她獲交保後,乘坐友人轎車自台北南下,進入台中市南屯區知名的社區大樓,車輛直接駛入地下停車場,天剛亮從另處車道出入口離開,讓守候媒體撲空。

住戶透露,陳女休息的房屋,登記姓名是「李岳蒼」,跟李宗瑞的父親同名同姓,屋主偶爾從外地返回,平時多不在家,因出入低調,跟鄰居不太熟識。

陳女到案供稱,逃亡期間李宗瑞足不出戶,由她負責打理三餐,起初她不知李涉案,後來看新聞得知通緝身分,相勸早晚要面對,但李不敢出面,最近情緒較穩定才決定投案。

警方調查,陳女指稱跟李宗瑞在飯局認識,但兩人有年齡差距,認識僅兩、三年,為何甘冒藏匿刑責掩護李宗瑞?懷疑可能有中間人安排,亦不排除跟李家有特殊私交。

住戶說,「李岳蒼」很早就買房,該戶在社區屬「豪華」等級,約八十坪大。社區十多年前是中市頗具知名度建案,有噴水池、羽球場及健身房等公共設施,目前每坪約十八萬元。

【2012/08/25 聯合報



全文網址: 陳美蘭交保後 躲進「李岳蒼」屋休息 | 富少李宗瑞投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318834.shtml#ixzz24WgHNh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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