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肥咖條款簽了!美籍台灣人明年被追稅
美籍台人要被美查稅了!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27日宣布,台美肥咖(FATCA)合作協定(IGA)已簽署,未來美方可據此要求台灣提供「不合作客戶」資料進行查稅,不過金管會指出,本案還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始生效,最快明年上半年生效,目前銀行局掌握銀行端的美籍台人約5千名,恐面臨被查稅的壓力!
呂蕙容指出,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俗稱肥咖條款)法案,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該法案規定,外國金融機構應履行辨識客戶是否具美國身分及申報美國帳戶資料等義務,否則該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就源扣繳30%。
因此,台灣金融業已依照美國FATCA法案,向美國國稅局連續兩年申報台灣金融業所擁有的美國帳戶資料。根據金管會初步統計,在台灣擁有美國籍或綠卡的「台灣肥咖」已從4,000多戶成長到5,000多戶。
呂蕙容進一步說明,現階段台資金融機構只提供戶數及相關金額等資料,但該合作協定簽署之後,美方可要求台灣金融機構提供肥咖客戶的帳戶資料、名單,甚至是個別帳戶資料,包括「不合作」的客戶,以協助美國國稅局追稅。
所謂的「不合作」客戶,就是民眾到金融機構開戶時,金融機構會先問你是不是美國人,並且要求提供7項資料,以利辨識你是不是美籍客戶,包括了:公民證明文件、出生地、郵寄地址、美國電話、匯款到美國帳戶、代理人是美國地址,以及代收郵件地址(類似台灣的郵局信箱)為唯一金融機構保存的地址。
「不合作」帳戶 將報給美國
7項條件中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視為美籍客戶,一旦被視為美籍客戶,金融機構就會問你同不同意將存款等相關資料送美方,若客戶「同意」,金融機構會直接報送美國國稅局;若客戶「不同意」,就會被列為「不合作帳戶」,銀行就會將這些「不合作帳戶」名單彙整給金管會,由金管會報送給美國。
金管會指出,據「條約締結法」規定,台美合作協定簽署後30日內,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進行審議,該協定將於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生效,預期下會期立法院可望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生效。
(工商時報)
再創新高…棄美籍成新常態
http://udn.com/news/story/6813/1679450
2016-05-08 03:53 世界日報 編譯孫梁/綜合6日電
放棄美國國籍的人近年來逐步增多,2015年約4300人放棄,今年第一季更達到創紀錄的1158人。放棄國籍的人比小布希政府時期增多560%,放棄國籍已成為美國人的新常態。
但與湧入的移民相比,放棄國籍的人數仍然極低。富比世雜誌報導,鑒於歷史上很少有人放棄國籍,因此目前的趨勢令人擔憂。而且由於統計不全,許多放棄者沒被統計到。即使是追蹤放棄國籍者的國稅局和聯邦調查局,也沒有準確統計。
放棄美國國籍的人,須提交過去五年的報稅紀錄。如果淨資產超過200萬元(美元,下同),或是過去五年繳納的所得稅超過16萬元,放棄國籍時還要徵收棄國稅。綠卡持有人放棄綠卡時,也可能要繳納放棄稅。
許多人放棄國籍是因為家庭、稅務和法律因素,而不全是因為雙重國籍。放棄國籍的費用很高,部分國家不收費,但美國要收2350元,是其他高收入國家平均收費的20倍。從收費標準2014年秋提高422%以來,美國政府約收到了1260萬元放棄國籍費。
美國的肥咖條款(FATCA)規定,任何人開的海外帳戶存款都要報稅,法案在全球各國執行,所有美國人在海外開的秘密帳戶和存款紀錄,外國銀行和政府必須向美國政府報告,否則將面臨重罰。
美國人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要向美國政府報告,並繳納所得稅,導致報稅負擔沉重,尤其是海外的美國人。許多外國銀行由於不敢得罪美國國稅局,不願接受美國人開戶。
在外國定居和工作的美國人必須向當地政府報稅,但也必須向美國報稅。
儘管許多人在海外可申請外國退稅,但仍無法避免雙重徵稅,而且外國帳戶的民事和刑事罰款高,即使是民事罰款,也可吞噬掉所有存款餘額。
海外追稅 當心呷緊弄破碗
中國時報
王健全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18000394-260109
隨著「巴拿馬文件」公布,全球的政商名流、企業家利用避稅天堂來節稅、避稅,企業認列海外盈餘卻暫時不用繳稅的作法,因明顯違反租稅的公平正義,引發各界撻伐。
為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均呼籲財政部重啟修法,針對《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之4加以修正。其修正重點主要為:
第一,境外公司新增課稅:國內企業設境外公司若實際於台灣執行業務,並設有執行業務處所(PEM),就須視為國內營利企業依法課稅;
第二,國內企業認列盈餘予以課稅:境外公司(CFC)分配給國內企業之盈餘,無論有無匯回台灣,均需計入國內企業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但在實際操作上,針對PEM或CFC課徵有其困難。
第一,目前台灣僅和30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並未全面與其他國家或租稅天堂(如巴拿馬)簽署租稅協議及資訊交換協定,未來海外稅務資料的取得與查詢相當困難。
第二,CFC和PEM有認定上的困難,若無法設計良好的機制與標準,可能發生重複課稅的情況。
第三,企業認列海外的未分配盈餘必須課稅,會降低其後續投資、永續經營的能量。
第四,為避免公司帳簿公開而須面對稅務單位監督,企業上市櫃誘因會降低。F股回台上市可能被視為台灣公司而課稅,也影響回台上市意願。
第五,國內證券投資中的外資稅率遠低於內資稅率,此作法會提高假外資避稅的誘因。目前外人投資台灣的盈餘分配扣繳稅率僅需繳納20%;反之,台灣本地大戶、中小企業主的投資獲利最高卻須繳45%的綜所稅,加上兩稅合一的股利減半,健保加徵2%等,導致內外資的稅率差距超過30%。這也使得企業往往為了避稅,選擇化身為外資。
有鑑於此,雖然當下民氣可用,修改《所得稅法》來降低企業的避稅行為,確有其必要性。但須明確定義課稅範圍,加速和各國簽署租稅協議,以及考慮所得稅內外資的衡平性等制定完整的配套機制。
同時,如能進一步考慮企業海外盈餘匯回台灣「實質投資」,予以免稅或減稅的優惠,使修法更貼近企業的營運模式,才能有效執行。否則,呷緊弄破碗,未能妥善規畫,不但無法落實租稅正義的目標,反而會造成資金外移、國內資本市場失血的窘境。過去證所稅倉促上路,草草了結的殷鑑不遠,值得三思。(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中國時報)
堵逃稅 「放大版肥咖」 我未加入
2016-04-11 03:04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story/9693/1620940
為讓有錢政商人士海外避稅行為無所遁形,繼美國「肥咖條款(FATCA)」後,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推動的「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共同申報準則)」今年一月開始運作。台灣雖還沒加入CRS,但因為金融業在部分已簽署國家有海外分支機構,也會走在政府之前,先行導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高旭宏指出,CRS被形容成「放大版或互惠版」的肥咖,因為肥咖是美國政府要求美國境內、外金融機構,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稅務居民」資料,要防堵美國人海外避稅行為;但CRS則是簽署的國家可與其他簽署國家「互換」金融帳戶及稅務資訊,不僅互惠且範圍更廣。
高旭宏舉例,像香港和新加坡都已簽署CRS,未來若有需求,香港可向新加坡要求,提供香港稅務居民在新加坡的金融業開戶資料,反之亦然,新加坡也可要求香港當局,提供新加坡稅務居民在香港的金融資料。
越來越多國家更積極防堵跨國逃漏稅行為,自OECD發布CRS後,已有超過六十多國加入,高達九十國表達有意願加入。高旭宏表示,除香港、新加坡、印度、大陸都已加入,先行導入的國家,今年一月已開始適用。
台灣雖沒簽署CRS,但金融業積極打亞洲杯,近年不是在東南亞市場併購,就是加設分行、子行,尤其國銀在香港已超過廿家分、子行,台灣的一線民營與公股行庫幾乎在香港都有據點。
一家大型民營銀行就表示,香港已將「反避稅」納入洗錢防制的一環,過去洗錢,多被視為有重大犯罪前提,但現在「避稅資金」也被香港視為洗錢,並加重力道打擊。由於銀行海外分行須遵循當地國法令,會計師事務所透露,多家國內金融機構已考慮先行導入CRS機制,以配合未來可能的要求。例如若未來香港當局與他國,要依CRS交換稅務居民資訊時,國銀在當地分行可能就得依規定繳交。
掌握海外肥咖資料 美不急著跟我簽協議
2016-04-11 03:04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story/9693/1620942
台灣金融業已依照美國「肥咖條款(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向美國國稅局連續兩年申報台灣金融業所擁有的「美國帳戶」資料。不過,台灣和美國至今仍未簽署肥咖「跨政府合作協議(IGA)」。我方評估,美國已取得寶貴的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人海外開戶資料,反而不急著與各國簽IGA。
為掌握美國人在海外資產,避免老美逃稅,美國政府祭出肥咖條款,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應履行辨識客戶身分、申報美國客戶帳戶資料等義務;若未配合,該金融機構及其客戶的美國來源所得,將被美國扣繳百分之卅稅率。
在高稅率威嚇下,各國紛與美國簽肥咖協議。台灣是在兩年前、二○一四年六月,被美國財政部列入「視同簽署」IGA協定國家的名單中。原先金管會預期,台美IGA可在當年底完成簽署,但拖了兩年至今還沒簽。
不過,台美雖未完成IGA簽署,因為肥咖條款已生效,台灣金融業自去年起,已開始向美國財政部申報「美國帳戶(五萬美元以上個人帳戶、廿五萬美元以上法人帳戶)」資料,今年已是連續第二年申報。
「反避稅條款」今審查 受控境外公司都將課稅
http://udn.com/news/story/9693/1620966
2016-04-11 03:04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政院版反避稅條款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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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林祖嘉今(11)日將審查有「反避稅條款」之稱的所得稅法修正案,一旦立法院通過,未來,不管是設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或巴拿馬的境外公司,只要是台灣公司可控制的關係企業,或是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必須在台灣繳稅。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日前揭露「巴拿馬文件」,多國政要涉嫌利用境外公司隱匿財富、逃漏稅。在民氣可用下,政院今天將審查,兩年前曾在立院通過初審的反避稅條款。先前立法院黨團已將此案列為優先法案,外界預料最快520之後,將有機會完成三讀。
財政部長張盛和強調,有了反避稅條款,台灣的反避稅功力,約只拿到四、五十分,不足之處,還得靠多簽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來彌補。
政院表示,「反避稅條款」有兩大重點,一是,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未來,只要本國企業具控制權的關係企業,其盈餘不論有無分配給在台灣的母公司,都要按持股比率向國庫繳稅。政院說,此舉能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
第二個重點是,改變企業的居住者身分認定原則,日後,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將視其「實際管理處所」何在來決定。
官員解釋,有些公司表面看起來像是外國公司,實際上董監事生活與工作重心都在台灣,甚至營業活動與重要決策都是在台灣進行,這些公司未來都要視為國內企業,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