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海外帳戶 竟遭全面查稅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April 28, 2010 03:00 AM |
http://www.worldjournal.com/pages/aInternational
居住橙縣的一名華人去年申報海外帳戶,近日卻收到國稅局全面查稅通知。由於許多文件因年久不知去向,搜集起來很困難,讓當事人焦慮到看精神科醫師,並直言「原以為申報可心安,沒想到卻換來更多壓力。」
根據稅法,納稅人在海外銀行開戶存款,或擁有證券或基金等財務帳戶,只要總值超過1萬元,有必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另填TDF90-22.1表,向財政部申報。
但實務上,許多人對是否申報因種種因素陷入天人交戰。
前述華人說,當初申報海外帳戶,是因為政府表示可避免刑責,且罰款遠比不申報罰款低。
沒想到申報後,國稅局來了三大張信,洋洋灑灑要求他提出多項文件。
如2003至2008年包括關掉的海外帳戶的所有資料,且須註明每筆錢進出時間及理由。
若海外有利息及股息,須補報Schedule B表。若有利得或利虧須補報Schedule D表。帳戶內資金若來自贈與、繼承,且金額超過10萬元,須依法補報3520表。若擁有海外公司25%以上股分,也須申報5471表格等。
國稅局並詢問他在瑞士銀行是否有開戶,不單如此,並要求他所有文件均須是英文。
由於有些文件事過境遷已找不到,加上在台灣某家銀行所開帳戶受銀行併購影響,每月結帳報表銀行名稱前後不一致,目前對如何逐一找回文件與做出合理解釋感到很頭痛。
會計師黃世仲指出,國稅局對這位自願申報者採用對瑞士銀行帳戶所有人的查稅方式,即所謂的逐項審查,是納稅人最害怕的查稅方式。
也因此納稅人在申報海外帳戶前,應有心理準備,即可能面臨國稅局全面查稅,宜先準備好所有相關文件。
會計師李新忠說,在大赦期限前自首,不代表當事人不須補繳所得稅及欠稅利息與一般罰款,這也是許多人對是否申報陷入天人交戰原因。但他認為,美國政府已通過法案,2013年起凡在美國有投資的海外財務機構,有義務向國稅局主動申報美籍帳戶所有人的資料。
因此他認為不論是大赦前或目前,都應誠實申報海外帳戶。雖然麻煩,但可避免可能面臨的最高入獄五年刑責。而未申報海外帳戶若被國稅局發現,罰款為每年10萬元,或帳戶總額的50%,端視那個較高,且追溯期無上限。
雙重國籍者 該如何報稅? |
‧聯合理財網 |
|
|
【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郭宗銘】 現今社會,有些民眾同時擁有台灣及另一個國家的長期居留權或國籍身分,譬如同時持有美國、加拿大或是澳洲、紐西蘭等國之國籍,則他們是否須在台灣申報所得稅?若是需要申報,則應用外國人身分申報?還是用本國人身分申報?稅負有無不同? 其實,雙重國籍者若是在台灣有住所(實務上判斷原則為在台的戶籍登記仍有效),且在台居留,則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稅負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國人相同。 亦即,所得稅仍然應該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結算申報,雙重國籍者可以扣除免稅額、扣除額,適用的稅率也是6%到40%的累進稅率,且也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反之,雙重國籍者如果在台灣沒有住所,只有中華民國國籍,此時,就要計算其在台灣的居留天數。 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於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累計未達183天,其即為「非稅務居住者」身分,其除了應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外,如果於年度中離開台灣不再返台,則應該在離開台灣前辦理離境申報,而且,在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時,也無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適用的稅率為固定的非累進(例如所得若是薪資類所得稅率為20%,而自99年起稅率降至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