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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作者 teacat (帳號: lemont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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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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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 貓 ✽2007/12/05 01:06teacat 秉持她「抄襲蟲」的“風格”﹐又學我將她文章列明的方式﹐賊喊捉賊的將我的文章列明在她的網誌﹐寫成了以上的這篇文﹐還說甚麼“本文已寄交網路城邦電小處置”、“提供給本人律師提告”、“請線上網路刑警合作揪出法辦”甚至還有“公開訴諸電視新聞媒體”…
呵呵呵﹐花這麼多時間把我蒐集她罪證的文章列明出來﹐我還真榮幸啊!而且謝謝她替我將她自己的罪證列明啊﹐哈哈!(只是不明白她為甚麼要這麼想不開…)
而且﹐我還會上電視哦?—— 哈哈哈﹐出名要趁早﹐好啊、好啊!
(但如果犯罪、譭謗的是她﹐那我到時就要考慮將 teacat 說的這個“公開訴諸電視新聞媒體”包括在內了﹐好讓大家看看 teacat 的真面目﹐並且認清她﹐免得再被她騙了又騙!)
而她既然又去煩電小二﹐所以我也去告知電小二以下的話了 ——
電小二﹐針對這篇文《網路城邦最大宗「侵犯人身自由妨害及毀謗罪」全記錄》所說的﹐請電小二替我留意並收著對方所寄來的任何書面通知或存證信函﹐我等著她。
我沒犯罪﹐並且我說的都是實話和真實的見證﹐所以我沒甚麼好怕的﹐謝謝。
對了﹐teacat 還說“在她去告訴電小二後﹐我就狡猾的修改了文章標題”—— 問題是﹐連她在文章中寫的﹐都是我原本的標題﹐而我文章的標題﹐也一直都是那個標題…
再請問 teacat 一次:妳是左眼還是右眼還是屁眼看到我修改標題?
單是這一點﹐就可以知道:誰才是那個造謠、譭謗的說謊者了。 ^^
(看來﹐teacat 甚至已經開始神智不清了 —— 可憐、可憐…)
而且﹐沒錯﹐「兩百多篇的鐵證歷歷」﹐teacat 妳還要狡辯甚麼?
✽ 貓 ✽ 於 2007/12/05 01:09回覆